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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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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件编号]2007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批准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以非常规车用燃料为动力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油或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并在车辆动力控制和驾驶方面集成先进技术,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如高效储能和二甲醚)。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成熟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差异,将其分为启动、开发和成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初始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缺乏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尚不具备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开发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具备初步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成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本齐全,可以进入工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并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初期,产品只能小批量生产,可以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营,并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

在开发期间,允许产品大规模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地区、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并以不低于20%的速度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售车辆的运行状态。

成熟产品的管理方式与传统汽车产品相同,在销售和使用方面与传统道路机动车相同。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资质之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许可。新能源汽车制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制造商和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包含了这些产品。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应为《公告》中的汽车制造商或改装商用车制造商;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汽车产品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评估结论可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或产品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评估并取得生产资质后,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公告》中与现有常规汽车同类的产品,下同);改装商用车企业可以自制底盘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自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国家实验室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与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试验计划;

(2)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说明;

(3) 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包括整车及动力、传动、控制系统);

(4) 产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断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的对应表、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阶段或者开发阶段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

(1)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理赔、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2) 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以及产品在示范经营区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与意向用户签订的协议、用户的车辆运营管理规定、使用车辆数量说明(仅适用于初始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表》(见附件二);

(2) 企业根据《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对首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现场技术审查的内容和判断原则应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完成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准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数据,应当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确定测试方案。检测机构应根据企业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检测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并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中介机构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生产处于初始阶段和开发阶段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为每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的运行情况,直到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初期产品生产企业应与用户共同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和节能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件编号]2007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批准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以非常规车用燃料为动力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油或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并在车辆动力控制和驾驶方面集成先进技术,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如高效储能和二甲醚)。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成熟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差异……

它们分为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启动、开发和成熟。

初始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缺乏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尚不具备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开发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具备初步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成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本齐全,可以进入工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并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初期,产品只能小批量生产,可以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营,并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

在开发期间,允许产品大规模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地区、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并以不低于20%的速度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售车辆的运行状态。

成熟产品的管理方式与传统汽车产品相同,在销售和使用方面与传统道路机动车相同。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资质之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许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应为《公告》中的汽车制造商或改装商用车制造商;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汽车产品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评估结论可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或产品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评估并取得生产资质后,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公告》中与现有常规汽车同类的产品,下同);

改装商用车企业可以自制底盘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自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国家实验室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与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试验计划;

(2)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说明;

(3) 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包括整车及动力、传动、控制系统);

(4) 产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断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的对应表、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阶段或者开发阶段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

(1)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理赔、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2) 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以及产品在示范经营区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与意向用户签订的协议、用户的车辆运营管理规定、使用车辆数量说明(仅适用于初始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表》(见附件二);

(2) 企业根据《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对首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现场技术审查的内容和判断原则应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完成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准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数据,应当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确定测试方案。检测机构应根据企业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检测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并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中介机构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生产处于初始阶段和开发阶段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为每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的运行情况,直到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初期产品生产企业应与用户共同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和节能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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