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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及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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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件编号]2007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批准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以非常规车用燃料为动力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油或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并在车辆动力控制和驾驶方面集成先进技术,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如高效储能和二甲醚)。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成熟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差异,将其分为启动、开发和成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初始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缺乏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尚不具备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开发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具备初步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成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本齐全,可以进入工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并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初期,产品只能小批量生产,可以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营,并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

在开发期间,允许产品大规模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地区、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并以不低于20%的速度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售车辆的运行状态。

成熟产品的管理方式与传统汽车产品相同,在销售和使用方面与传统道路机动车相同。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资质之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许可。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产品被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制造商和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应为《公告》中的汽车制造商或改装商用车制造商;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汽车产品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评估结论可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或产品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评估并取得生产资质后,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公告》中与现有常规汽车同类的产品,下同);改装商用车企业可以自制底盘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自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国家实验室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与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试验计划;

(2)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说明;

(3) 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包括整车及动力、传动、控制系统);

(4) 产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断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的对应表、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阶段或者开发阶段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

(1)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理赔、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2) 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以及产品在示范经营区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与意向用户签订的协议、用户的车辆运营管理规定、使用车辆数量说明(仅适用于初始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表》(见附件二);

(2) 企业根据《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对首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现场技术审查的内容和判断原则应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完成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准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数据,应当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确定测试方案。检测机构应根据企业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检测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并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中介机构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生产处于初始阶段和开发阶段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为每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的运行情况,直到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初期产品生产企业应与用户共同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和节能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件编号]2007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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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批准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以非常规车用燃料为动力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油或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并在车辆动力控制和驾驶方面集成先进技术,具有先进技术原理、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如高效储能和二甲醚)。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成熟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差异……

它们分为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启动、开发和成熟。

初始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缺乏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尚不具备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开发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具备初步工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成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本齐全,可以进入工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并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在初期,产品只能小批量生产,可以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营,并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

在开发期间,允许产品大规模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地区、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并以不低于20%的速度以适当的方式实时监控所售车辆的运行状态。

成熟产品的管理方式与传统汽车产品相同,在销售和使用方面与传统道路机动车相同。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资质之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许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应为《公告》中的汽车制造商或改装商用车制造商;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3)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5)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汽车产品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评估结论可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审查,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或产品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评估并取得生产资质后,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公告》中与现有常规汽车同类的产品,下同);

改装商用车企业可以自制底盘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自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由国家实验室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与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试验计划;

(2)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说明;

(3) 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包括整车及动力、传动、控制系统);

(4) 产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断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的对应表、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阶段或者开发阶段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

(1)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理赔、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2) 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以及产品在示范经营区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与意向用户签订的协议、用户的车辆运营管理规定、使用车辆数量说明(仅适用于初始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表》(见附件二);

(2) 企业根据《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对首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现场技术审查的内容和判断原则应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完成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生产准入。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数据,应当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确定测试方案。检测机构应根据企业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检测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并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中介机构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生产处于初始阶段和开发阶段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为每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的运行情况,直到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初期产品生产企业应与用户共同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保和节能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5) 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到2015年,我们将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的车辆安全监测、维护、测试测试、认证和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力争在测试测试领域建设1-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20年,将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使用、营销、回收和售后服务体系;

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检测、检验和认证处于全国前列,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 主要任务

(A) 推广应用工程的稳步实施

1.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加快示范推广。围绕公共交通、环卫、出租车、班车、邮政、警务等领域,依托中新生态城、海河教育园、蓟县旅游区、港口等特定区域的优势,将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与特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从2013年起,在特定地区逐步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1) 实施电动客车示范运营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公交运营的实际需求,依托特定公交线路,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纯电动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等各种节能和新型节能汽车产品,并可进行换充。采用国家公开招标,提高产品的性价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示范车安全运行。不断加强公交充换电设施和应用环境建设,逐步提高公交电气化比例。

(2) 实施新能源出租车示范应用项目。紧密结合天津市行业实际和出租车行业特点,不断探索和完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模式,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新能源出租车的普及应用。提前选择蓟县旅游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特定区域,成立新能源出租车公司,通过统一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实行用工合同制等方式进行试点示范,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面积,扩大示范车种类,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租赁等商业模式,扩大新能源出租车数量。

(3) 实施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加快应用、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立足天然气资源优势,以出租车、公交车、班车、城际客运车辆和港口集装箱重型卡车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动CNG出租车和LNG公交车、乘客、,卡车和其他替代燃料车辆;加快车辆加油站建设,建立车辆、钢瓶、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加油站供气保障体系;

积极探索替代燃料汽车减排与能源项目排放的平衡机制,努力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实施新能源汽车在特殊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制定环卫园林、警务、邮政、公务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结合特殊领域车辆服务范围和区域相对集中、充电方便的特点,不断扩大应用规模。充分发挥中新生态城、海河教育园等特定区域的优势,实现新能源专用车在特定区域的普及。

2.创新推广模式,形成应用模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创新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营销模式,不断探索和完善新能源汽车销售、裸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租赁等多种经营模式,建设一批优质的新能源汽车服务企业,建立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形成试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3.争取在私营部门进行试点,以促进私人消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成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试点城市。出台激励政策,逐步在民间消费领域示范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实现我市节能新能源车在民间消费方面的突破。

(二)加快实施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一汽夏利、一汽丰田等车企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扩大产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技术、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以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为龙头,加快发展我市动力电池、电力驱动系统等重点零部件产业。

1.积极扩大汽车产能。依托我市现有汽车生产基地,在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将统筹考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建设,培育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能,尽快形成节能和新能量汽车知名品牌。支持一汽夏利、一汽丰田等新能源汽车尽快实现量产,鼓励长城汽车等企业在天津布局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支持天津清远积极争取新能源乘用车生产资质,支持并加快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吸引国内外汽车公司在天津投资建厂。

2.大力开发关键零部件。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支持整车带,分别培育壮大2-3家动力电池和各类关键材料龙头企业,培育发展2-3家电机电控领域重点企业。充分发挥滨海新区作为863成果转化试点城市的优势,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转化,满足当地产业需求,加快工业化。

3.重点建设重点产业集群。依托现有产业基地,积极建设节能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基础原材料生产出口基地。重点建设以清远、一汽丰田为龙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力神、八毛为龙头的滨海高新区动力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集群,一汽夏利、捷威动力为龙头的西青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以比克国际、天津金牛、南车时代为龙头的北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以倍驰、东高为龙头的宝迪电池原材料生产集群。

(3) 加快技术创新的实施……

鼓掌项目。

1.加强对关键部件的技术研究。着力推进动力电池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推动动力电池技术快速发展,推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续航能力等关键指标快速提升。重点支持高能量密度动力电池和大功率电容器的研发,开展动力电池和电池组的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加强动力电池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研究和轻量化设计,加快新型聚烯烃膜的研发,高性能电解质制备、电池管理系统和动力传动系统。推进超级电容器电动汽车、双转子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新技术研发,开展高比能先进动力电池新材料、新系统前瞻性研究,以及新结构、新工艺等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充换电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提高充换电效率和安全性。

2.搭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鼓励国内外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天津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依托优势企业,建立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工程中心,培育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级研究中心。建立天津市电动汽车通用技术研发平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3.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天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搭建产学研合作对接平台,加强企业、高校和研发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研发合作,促进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的联合技术研究,尽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

(D) 大力实施安全体系提升工程。

1.建立车辆数据采集和安全监控系统平台。搭建两级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各充换电站独立搭建监测平台,形成监测网络,实时监测辖区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的运行状态,指导车辆安全运行,及时诊断故障,提供快速维护服务;

尽快搭建全市统一的安全监测管理平台,收集充换电设施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优化,做好监测和运行维护工作。

2.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测试平台,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质量和产品安全。积极推动中国汽车中心、18电力集团等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检测检测能力建设和相关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完善的检测标准体系。

3.构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和回收的管理要求,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指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发展电池回收专业企业,在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促进电池回收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防止重金属污染。

(五)重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节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和加气站建设纳入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供电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布局,确保充换电设备和加气站合理布局。开通充换电设施和加油站审批绿色通道,在推进车辆运营集中区域、重点线路和主要运营单位等方面,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多种能源供应模式,加快形成与充换能设施和加气站建设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在公共服务车辆领域,积极探索充换电站、电池配电站、集中充电站等多种能源供应模式的共同发展。在私家车领域,重点推广分散慢充等充电技术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停车场等人口密集区建设配套电网项目。

合理优化加油站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现有加油站进行改扩建,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继续推进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央企合作,积极拓宽供气渠道,保障市场供应。

五、保障措施

(A)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节能汽车技术研发和产业链建设的支持,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政策。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财政资金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倾斜,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运营监测和网点销售。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技术装备引进项目,以及企业并购具有核心技术的境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并取得相关控制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补贴或无偿补贴。

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节能环保建设的政策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新能源汽车实施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公共交通、邮政、环卫、公共服务、警察等公共机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国家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鼓励申报863、973等国家扶持计划和市级专项扶持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B) 引入激励措施以促进

结合国家相关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配套激励措施。将实施停车费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示范推广车辆,交管部门将优先提供上牌、年检等服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可以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无需尾气检测。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供应和审批等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3) 加强财政支持。

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我市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节能和新能量汽车产业。对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行业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支持相关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渠道筹集资金,奖励上市企业,支持上市重点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可转债再融资。

(4) 扩大投资合作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支持汽车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础技术和前沿技术的国际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我们将进一步推进与国家电网的合作,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继续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合作,积极拓展供气渠道,保障市场供应。为重大项目提供后续服务,优先保障项目审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落地生根。(5) 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到2015年,我们将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的车辆安全监测、维护、测试测试、认证和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力争在测试测试领域建设1-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20年,将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使用、营销、回收和售后服务体系;

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检测、检验和认证处于全国前列,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 主要任务

(A) 推广应用工程的稳步实施

1.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加快示范推广。围绕公共交通、环卫、出租车、班车、邮政、警务等领域,依托中新生态城、海河教育园、蓟县旅游区、港口等特定区域的优势,将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与特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从2013年起,在特定地区逐步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1) 实施电动客车示范运营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公交运营的实际需求,依托特定公交线路,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纯电动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等各种节能和新型节能汽车产品,并可进行换充。采用国家公开招标,提高产品的性价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示范车安全运行。不断加强公交充换电设施和应用环境建设,逐步提高公交电气化比例。

(2) 实施新能源出租车示范应用项目。紧密结合天津市行业实际和出租车行业特点,不断探索和完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模式,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新能源出租车的普及应用。提前选择蓟县旅游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特定区域,成立新能源出租车公司,通过统一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实行用工合同制等方式进行试点示范,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面积,扩大示范车种类,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租赁等商业模式,扩大新能源出租车数量。

(3) 实施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加快应用、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立足天然气资源优势,以出租车、公交车、班车、城际客运车辆和港口集装箱重型卡车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动CNG出租车和LNG公交车、乘客、,卡车和其他替代燃料车辆;加快车辆加油站建设,建立车辆、钢瓶、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加油站供气保障体系;

积极探索替代燃料汽车减排与能源项目排放的平衡机制,努力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实施新能源汽车在特殊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制定环卫园林、警务、邮政、公务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结合特殊领域车辆服务范围和区域相对集中、充电方便的特点,不断扩大应用规模。充分发挥中新生态城、海河教育园等特定区域的优势,实现新能源专用车在特定区域的普及。

2.创新推广模式,形成应用模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创新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营销模式,不断探索和完善新能源汽车销售、裸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租赁等多种经营模式,建设一批优质的新能源汽车服务企业,建立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形成试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3.争取在私营部门进行试点,以促进私人消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成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试点城市。出台激励政策,逐步在民间消费领域示范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实现我市节能新能源车在民间消费方面的突破。

(二)加快实施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一汽夏利、一汽丰田等车企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扩大产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技术、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以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为龙头,加快发展我市动力电池、电力驱动系统等重点零部件产业。

1.积极扩大汽车产能。依托我市现有汽车生产基地,在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将统筹考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建设,培育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能,尽快形成节能和新能量汽车知名品牌。支持一汽夏利、一汽丰田等新能源汽车尽快实现量产,鼓励长城汽车等企业在天津布局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支持天津清远积极争取新能源乘用车生产资质,支持并加快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吸引国内外汽车公司在天津投资建厂。

2.大力开发关键零部件。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支持整车带,分别培育壮大2-3家动力电池和各类关键材料龙头企业,培育发展2-3家电机电控领域重点企业。充分发挥滨海新区作为863成果转化试点城市的优势,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转化,满足当地产业需求,加快工业化。

3.重点建设重点产业集群。依托现有产业基地,积极建设节能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基础原材料生产出口基地。重点建设以清远、一汽丰田为龙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力神、八毛为龙头的滨海高新区动力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集群,一汽夏利、捷威动力为龙头的西青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以比克国际、天津金牛、南车时代为龙头的北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以倍驰、东高为龙头的宝迪电池原材料生产集群。

(3) 加快技术创新的实施……

鼓掌项目。

1.加强对关键部件的技术研究。着力推进动力电池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推动动力电池技术快速发展,推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续航能力等关键指标快速提升。重点支持高能量密度动力电池和大功率电容器的研发,开展动力电池和电池组的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加强动力电池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研究和轻量化设计,加快新型聚烯烃膜的研发,高性能电解质制备、电池管理系统和动力传动系统。推进超级电容器电动汽车、双转子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新技术研发,开展高比能先进动力电池新材料、新系统前瞻性研究,以及新结构、新工艺等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充换电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提高充换电效率和安全性。

2.搭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鼓励国内外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天津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依托优势企业,建立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工程中心,培育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级研究中心。建立天津市电动汽车通用技术研发平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3.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天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搭建产学研合作对接平台,加强企业、高校和研发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研发合作,促进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的联合技术研究,尽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

(D) 大力实施安全体系提升工程。

1.建立车辆数据采集和安全监控系统平台。搭建两级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各充换电站独立搭建监测平台,形成监测网络,实时监测辖区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的运行状态,指导车辆安全运行,及时诊断故障,提供快速维护服务;

尽快搭建全市统一的安全监测管理平台,收集充换电设施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优化,做好监测和运行维护工作。

2.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测试平台,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质量和产品安全。积极推动中国汽车中心、18电力集团等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检测检测能力建设和相关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完善的检测标准体系。

3.构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和回收的管理要求,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指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发展电池回收专业企业,在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促进电池回收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防止重金属污染。

(五)重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节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和加气站建设纳入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供电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布局,确保充换电设备和加气站合理布局。开通充换电设施和加油站审批绿色通道,在推进车辆运营集中区域、重点线路和主要运营单位等方面,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多种能源供应模式,加快形成与充换能设施和加气站建设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在公共服务车辆领域,积极探索充换电站、电池配电站、集中充电站等多种能源供应模式的共同发展。在私家车领域,重点推广分散慢充等充电技术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停车场等人口密集区建设配套电网项目。

合理优化加油站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现有加油站进行改扩建,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继续推进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央企合作,积极拓宽供气渠道,保障市场供应。

五、保障措施

(A)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节能汽车技术研发和产业链建设的支持,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政策。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财政资金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倾斜,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运营监测和网点销售。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技术装备引进项目,以及企业并购具有核心技术的境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并取得相关控制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补贴或无偿补贴。

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节能环保建设的政策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新能源汽车实施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公共交通、邮政、环卫、公共服务、警察等公共机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国家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鼓励申报863、973等国家扶持计划和市级专项扶持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B) 引入激励措施以促进

结合国家相关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配套激励措施。将实施停车费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示范推广车辆,交管部门将优先提供上牌、年检等服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可以直接颁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无需尾气检测。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供应和审批等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3) 加强财政支持。

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我市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节能和新能量汽车产业。对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行业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支持相关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渠道筹集资金,奖励上市企业,支持上市重点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可转债再融资。

(4) 扩大投资合作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节能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支持汽车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础技术和前沿技术的国际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我们将进一步推进与国家电网的合作,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继续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合作,积极拓展供气渠道,保障市场供应。为重大项目提供后续服务,优先保障项目审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落地生根。(5) 加强人才队伍的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重点高层次人才,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补贴,优先安排落户、子女教育、家庭就业和医疗保障。

鼓励天津市高校开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专业技能课程,支持重点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一批节能与新能量汽车关键核心技术领军人才。支持企业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并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给予优先补贴。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

(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平台加大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

ms。举办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为主题的各种交流会和展览活动,普及节能与新能量汽车产品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形成有利于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

(7) 提高组织安全性。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有关委员会主管领导参加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与政府部门、运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示范区、,以供应商和专家组为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合力,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完成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5) 加强人才队伍的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重点高层次人才,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补贴,优先安排落户、子女教育、家庭就业和医疗保障。

鼓励天津市高校开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专业技能课程,支持重点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一批节能与新能量汽车关键核心技术领军人才。支持企业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并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给予优先补贴。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

(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平台加大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举办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为主题的各类交流会和展览活动,普及节能与新能量汽车产品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形成有利于节能与新能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

(7) 提高组织安全性。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有关委员会主管领导参加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与政府部门、运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示范区、,以供应商和专家组为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合力,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完成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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