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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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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继全国、北京、上海、重庆和深圳之后,长春也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定。4月16日,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交通运输局发布《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和测试驾驶员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测试车辆应在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场地进行全面测试,在推广工作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申请路试。测试车辆应具有常规机动车的驾驶功能,并能在“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模式之间进行安全、快速、简单的切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切换到“手动操作”模式。考试驾驶员已取得相应的准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并与考试主体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测试驾驶员每工作2小时应休息30分钟,每人每天测试工作累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管理办法》还指出,如果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方机构应暂停对主要事故车辆的测试。测试主体在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情况自评报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允许恢复测试工作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试验主体被暂停后,应在试验工作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对试验主体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批准后方可恢复试验工作。关于印发《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全力推动长春建设世界一流的汽车生产研发基地,加快智能网联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科学引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路试,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智能网联车辆路试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您,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13日《长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部和交通运输部。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指定试验区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检测、开展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测试车辆是指测试主体应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测试区域是指经过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验证审核的特定区域。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第四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的发展情况,逐步开放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区域。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推广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推广工作组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智能网联汽车……

测试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定期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七条推广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的全过程监督和封闭测试,包括测试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测试跟踪、数据收集与分析以及监督管理。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条件第八条为确保安全,待测车辆应在第三方机构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全面测试,待推广工作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道路测试。第九条申请路试的考试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路试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具有常规机动车的驾驶功能,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在“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模式之间切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切换到“人工操作”模式;(4) 安装第三方机构的监控设备,可实时发回以下第1、2、3项数据信息,并可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后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数据信息90秒: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速、加速度等4。故障和警告数据;5.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6.车灯等指示信号的状态;7.车辆周围道路环境的视频数据;8.测试驾驶员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以及人机交互;9.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10.车辆故障。(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考试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并与考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服务合同;(2)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没有扣12分的记录(累计);(3) 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 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记录的;(六)最近一年无驾驶客运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七)最近一年无超速50%以上、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八)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测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推进工作组应当在本市选择特定区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设置明显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开测试路段信息。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承诺书;(3) 受试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考试主体授权第三方机构办理临时驾驶证的授权委托书;(5) 测试车辆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型、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或电机号)、车辆颜色等。(六)申请路试的工作计划,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程序、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七)试验车辆的试验里程证明;(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介绍、操作和自动驾驶功能;(九)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的安装证书;(10)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500万元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书、经济赔偿承诺书;(十一)机动车安全驾驶强制项目检查报告;(十二)驾驶人与受试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十三)考试驾驶员的智能网联驾驶培训证书。培训证明材料应包括测试驾驶员在危险场景条件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测试证明,以及测试驾驶员操作智能网联系统超过50小时的证明(应包括指定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场景超过40小时的驾驶示例材料);(十四)试验驾驶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十五)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提交推广工作组进行专家组审核形成专家组意见后,由推广工作组审核通过,再向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测试标志。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测试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行驶号牌,并在收到号牌后及时上报推进工作组备案。第十五条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第三方机构监测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智能网联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条件适宜的条件下进行测试。第十六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陪同测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 测试主体应严格按照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进行测试;(3) 测试期间,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4) 测试主体应将临时驾驶证放置在测试车辆上,并张贴智能网联测试的明显标识;(5) 测试驾驶员应在测试前记录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等信息,并在测试后详细记录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6) 受试者应按照本办法向第三方机构报告《测试时间表》,并随车携带;

(七)受试者应保证第三方组织的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在测试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发现监测装置工作异常,或被第三方机构通知监测装置异常,相关测试车辆应暂停测试,直到监测装置恢复正常运行;(8) 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运行时,测试驾驶员应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9) 当测试驾驶员发现测试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10) 不得携带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进行紧急制动试验;(十二)为保证考试安全,考试驾驶员每2小时休息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考试时间不超过8小时;(十三)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试验车辆应确保车辆远程控制操作的通信安全和操作安全。第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自动驾驶功能报告》。第三方机构有权在测试车辆离开自动驾驶功能前90秒和后90秒访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应在测试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道路测试的进展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推进工作组。第十八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较轻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测试对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测试。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情况自评报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允许恢复测试工作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试验主体被暂停后,应在试验工作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对试验主体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批准后方可恢复试验工作。第十九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工作组应当取消试验主体的试验资格:(一)推广工作组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吊销考试通知书的,应当连同临时驾驶证一并收回;

如果不收回,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该许可证无效。测试主体被取消资格后,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将停止测试,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第五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测试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测试车辆在遥控操作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遥控参与者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发生期间,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如发生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受试者应在24小时内向推广工作组报告事故,推广工作组应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继全国、北京、上海、重庆和深圳之后,长春也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定。4月16日,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交通运输局发布《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和测试驾驶员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测试车辆应在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场地进行全面测试,在推广工作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申请路试。测试车辆应具有常规机动车的驾驶功能,并能在“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模式之间进行安全、快速、简单的切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切换到“手动操作”模式。考试驾驶员已取得相应的准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并与考试主体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测试驾驶员每工作2小时应休息30分钟,每人每天测试工作累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管理办法》还指出,如果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方机构应暂停对主要事故车辆的测试。测试主体在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情况自评报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允许恢复测试工作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试验主体被暂停后,应在试验工作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对试验主体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批准后方可恢复试验工作。关于印发《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全力推动长春建设世界一流的汽车生产研发基地,加快智能网联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科学引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路试,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智能网联车辆路试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您,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13日《长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l)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指定试验区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检测、开展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测试车辆是指测试主体应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测试区域是指经过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验证审核的特定区域。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第四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的发展情况,逐步开放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区域。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推广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推广工作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定期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路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七条推广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的全过程监督和封闭测试,包括测试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测试跟踪、数据收集与分析以及监督管理。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条件第八条为确保安全,待测车辆应在第三方机构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全面测试,待推广工作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道路测试。第九条申请路试的考试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路试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具有常规机动车的驾驶功能,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在“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模式之间切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切换到“人工操作”模式;(4) 安装第三方机构的监控设备,可实时发回以下第1、2、3项数据信息,并可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后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数据信息90秒: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速、加速度等4。故障和警告数据;5.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6.车灯等指示信号的状态;

7.车辆周围道路环境的视频数据;8.测试驾驶员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以及人机交互;9.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10.车辆故障。(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考试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并与考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服务合同;(2)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没有扣12分的记录(累计);(3) 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 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记录的;(六)最近一年无驾驶客运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七)最近一年无超速50%以上、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八)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测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推进工作组应当在本市选择特定区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设置明显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开测试路段信息。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承诺书;(3) 受试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考试主体授权第三方机构办理临时驾驶证的授权委托书;(5) 测试车辆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型、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或电机号)、车辆颜色等。(六)申请路试的工作计划,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程序、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七)试验车辆的试验里程证明;(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介绍、操作和自动驾驶功能;(九)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的安装证书;(10)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500万元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书、经济赔偿承诺书;(十一)机动车安全驾驶强制项目检查报告;(十二)驾驶人与受试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十三)考试驾驶员的智能网联驾驶培训证书。培训证明材料应包括测试驾驶员在危险场景条件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测试证明,以及测试驾驶员操作智能网联系统超过50小时的证明(应包括指定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场景超过40小时的驾驶示例材料);(十四)试验驾驶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十五)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提交推广工作组进行专家组审核形成专家组意见后,由推广工作组审核通过,再向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测试标志。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测试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行驶号牌,并在收到号牌后及时上报推进工作组备案。第十五条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第三方机构监测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智能网联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条件适宜的条件下进行测试。第十六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陪同测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 测试主体应严格按照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进行测试;(3) 测试期间,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4) 测试主体应将临时驾驶证放置在测试车辆上,并张贴智能网联测试的明显标识;(5) 测试驾驶员应在测试前记录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等信息,并在测试后详细记录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6) 受试者应按照本办法向第三方机构报告《测试时间表》,并随车携带;(七)受试者应保证第三方组织的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在测试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发现监测装置工作异常,或被第三方机构通知监测装置异常,相关测试车辆应暂停测试,直到监测装置恢复正常运行;(8) 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运行时,测试驾驶员应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9) 当测试驾驶员发现测试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10) 不得携带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进行紧急制动试验;(十二)为保证考试安全,考试驾驶员每2小时休息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考试时间不超过8小时;

(十三)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试验车辆应确保车辆远程控制操作的通信安全和操作安全。第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自动驾驶功能报告》。第三方机构有权在测试车辆离开自动驾驶功能前90秒和后90秒访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应在测试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道路测试的进展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推进工作组。第十八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较轻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测试对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测试。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情况自评报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允许恢复测试工作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试验主体被暂停后,应在试验工作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对试验主体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批准后方可恢复试验工作。第十九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工作组应当取消试验主体的试验资格:(一)推广工作组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吊销考试通知书的,应当连同临时驾驶证一并收回;

如果不收回,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该许可证无效。测试主体被取消资格后,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将停止测试,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第五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测试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测试车辆在遥控操作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遥控参与者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发生期间,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如发生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受试者应在24小时内向推广工作组报告事故,推广工作组应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试验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告推进工作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推进工作组负责最终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定义(一)智能网联车辆是指车辆与X(人、车、路、云等)之间通过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的驾驶,最终取代人。智能网联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3) 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进行适当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4) 监控设备是指具有监控驾驶员在车内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有将相关数据实时发送回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的功能的设备。监控设备的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故障数据、警告数据、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车辆照明等指示信号状态、车辆周围道路环境的视频数据、,在车内进行视频和语音监控,以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以及车辆故障情况。该监控设备由第三方机构安装;

(5)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是指安装在智能网联测试车上的记录设备,可以实时连续记录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该数据记录设备由受试者安装。试验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告推进工作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推进工作组负责最终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定义(一)智能网联车辆是指车辆与X(人、车、路、云等)之间通过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的驾驶,最终取代人。智能网联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3) 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进行适当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4) 监控设备是指具有监控驾驶员在车内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有将相关数据实时发送回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的功能的设备。监控设备的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故障数据、警告数据、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车辆照明等指示信号状态、车辆周围道路环境的视频数据、,在车内进行视频和语音监控,以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以及车辆故障情况。该监控设备由第三方机构安装;(5)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是指安装在智能网联测试车上的记录设备,可以实时连续记录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该数据记录设备由受试者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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