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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9-2020年地补政策:部分新能源车按国家标准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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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并符合该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购车补贴后,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市购车补贴。财政补贴标准分三种情况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交通局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此外,深圳还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9〕13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洛鸣〔2019〕213号)(以下简称洛鸣〔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善财政状况,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如下:1。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规定在深圳市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一)报名条件1。对车辆的要求。(一)补贴车辆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车辆在深运行里程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8〕18号)的相关要求,累计2万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车、营运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要求营运里程。2.对企业的要求。(一)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鸣〔2015〕134号)(以下简称洛鸣〔2015〕134号)的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齐全,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障。(2)根据发〔2015〕134号文件要求,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6〕958号)(以下简称洛鸣〔2016〕958号)的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销售运行情况,及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4)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我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二)补贴标准根据发〔2019〕138号和发〔2016〕958号关于“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的要求,购买……深圳市2019-2020年ew能源车(燃料电池车除外)分以下三种情况实施:1.200。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交通局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购车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不超过两批。参照《关于对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结算给予补助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 .申请报告;2.该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时;3.当前批次车辆信息汇总及详细清单(附件3、4);4.注册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详细清单);5.纯电动公交车需提供市交通局出具的车辆新增或更新证明;6.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区(新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创新委。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步数据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创新委对申报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将最终结果出具给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结果,市财政局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建设的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请。充电设施是指接入上级电源的各类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报名条件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1)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当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导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2.对企业的要求。(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必须由单个企业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企业注册地应在深圳。(2)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电设施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函》(深发改函〔2016〕3237号)的要求,运营企业在深圳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时,方可申请补贴。同一运营企业首次申请补贴后,可申请新建总功率3000kW。(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4)近三年内,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我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行为和失信名单。(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性金融)部门提出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具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技术规范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检测报告;5 .当批充电站(桩)客户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6.批量充电站(桩)消防手续证明文件;7.深圳市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批量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8.充电站(桩)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深圳市节能审查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9.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函。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及相应站点上报的初审数据进行核实。通过审核拟补贴的项目,由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出具最终意见。根据最终意见,市财政局向区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补贴资金发布及拨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拨付,纳入市发改委部门预算。(一)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年终时将年度资金情况向区(新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委;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备案资金使用情况。8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并符合该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购车补贴后,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市购车补贴。财政补贴标准分三种情况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交通局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此外,深圳还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9〕13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洛鸣〔2019〕213号)(以下简称洛鸣〔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善财政状况,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如下:1。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规定在深圳市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一)报名条件1。对车辆的要求。(一)补贴车辆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车辆在深运行里程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8〕18号)的相关要求,累计2万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车、营运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要求营运里程。2.对企业的要求。(一)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鸣〔2015〕134号)(以下简称洛鸣〔2015〕134号)的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齐全,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障。(2)根据发〔2015〕134号文件要求,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6〕958号)(以下简称洛鸣〔2016〕958号)的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销售运行情况,及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4)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我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二)补贴标准根据发〔2019〕138号和发〔2016〕958号关于“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的要求,购买……深圳市2019-2020年ew能源车(燃料电池车除外)分以下三种情况实施:1.200。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交通局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购车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不超过两批。参照《关于对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结算给予补助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 .申请报告;2.该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时;3.当前批次车辆信息汇总及详细清单(附件3、4);4.注册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详细清单);5.纯电动公交车需提供市交通局出具的车辆新增或更新证明;6.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区(新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创新委。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步数据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创新委对申报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将最终结果出具给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结果,市财政局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建设的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请。充电设施是指接入上级电源的各类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报名条件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1)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当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导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2.对企业的要求。(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必须由单个企业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企业注册地应在深圳。(2)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电设施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函》(深发改函〔2016〕3237号)的要求,运营企业在深圳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时,方可申请补贴。同一运营企业首次申请补贴后,可申请新建总功率3000kW。(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4)近三年内,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我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行为和失信名单。(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性金融)部门提出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具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技术规范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检测报告;5 .当批充电站(桩)客户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6.批量充电站(桩)消防手续证明文件;7.深圳市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批量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8.充电站(桩)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深圳市节能审查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9.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函。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及相应站点上报的初审数据进行核实。通过审核拟补贴的项目,由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出具最终意见。根据最终意见,市财政局向区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补贴资金发布及拨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拨付,纳入市发改委部门预算。(一)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年终时将年度资金情况向区(新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委;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备案资金使用情况。(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蔡健〔2016〕87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四。保障措施(1)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辆目录不一致的;对我市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缺陷,按车型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2)加快完善信息监控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控平台,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安全监控平台,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状况、行驶里程和充电量、车辆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实时信息, 动态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补贴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及已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该政策有效期为5年。(二)本细则实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三)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蔡健〔2016〕87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四。保障措施(1)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辆目录不一致的;对我市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缺陷,按车型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2)加快完善信息监控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控平台,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安全监控平台,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状况、行驶里程和充电量、车辆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实时信息, 动态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补贴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及已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该政策有效期为5年。(二)本细则实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三)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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