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相关政策将进一步完善,自动驾驶落地的场景将进一步丰富,促进自动驾驶的商业化,提高社会接受度。8月8日,交通运输部就《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趋势,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服务领域的应用,交通运输部交通服务司在系统梳理总结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行的基础上,对自动驾驶落地过程中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权、数据安全、车辆保险等关键问题做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丰富自动驾驶落地场景,促进自动驾驶商业化,并提高社会接受度。“在自动驾驶落地过程中,在经济成本、立法政策、公众接受度、数据安全和交通规划这五个独立因素中,立法政策和公众接受度具有非常高的相关性。”8月3日,天津大学中国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杨宁,在第九届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年会上表示,公众非常关注自动驾驶技术的立法。“第一个问题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与普通汽车有什么区别;第二个问题是公众接受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主体后,权利和义务会发生什么变化;第三个问题是当自动驾驶汽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分配这三个问题也是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法律关注的核心。”杨宁表示。不过,杨宁也指出,目前道路测试主要基于部门法规和地区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实施。不过,江西新能源技术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院长张翔认为《机动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将出台一套法规来指导地方政府,使自动驾驶公司可以在一些地方开展相关业务,地方当局可以在此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详细管理政策。8月8日,张翔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中国的自动驾驶正在从理想走向现实,从为驾驶员配备安全员到方向盘后无人驾驶,最终实现车内无人驾驶近年来,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逐渐从生产领域转向与使用和服务相关的领域。2016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十三五”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正式提出发展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并将其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随后,相关部委发布了多个政策文件,重点关注自动驾驶技术和标准的发展;
与此同时,各地正在积极推动高水平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应用,开辟测试道路,发布管理规则,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进步和商业化。今年4月,《北京智能网联汽车政策试验区乘用车无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标志着无人乘用车在中国首次试点运营。百度和小马智行成为首批获得试点地区无人驾驶示范应用路测通知的企业。与之前在驾驶座配备安全员的“自动驾驶出租车”相比,他们正式推出了无人驾驶服务,无人驾驶方向盘和安全员在副驾驶座。两个月后的6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及特种作业场景混合动力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通过。南沙区成为广州首个混合动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区,同时也符合南沙区的相关资质要求,获得了自动驾驶企业的“示范运营资质通知书”,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示范运行车辆标志牌”,示范操作可以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最近,重庆和武汉的政府部门率先发布了全无人自动驾驶试点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向百度颁发了首批无人示范运营资质,允许示范应用实体在没有安全员的情况下进行远程测试、演示和商业运营,为从事自动驾驶业务的企业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支持。值得一提的是,8月1日,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车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示范申请、准入登记、道路驾驶、网络安全、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首次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作为我国第一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其突破性意义不仅在于规定符合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得配备驾驶员或安全员,还在于解决自动驾驶企业的路权问题,明确事故责任和权利划分。深圳的立法首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质,这对中国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车辆管理条例》首次确定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为L3以上高水平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做出了很好的探索。它通过相对清晰的定义区分了自动驾驶L3、L4和L5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接入、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以及道路测试数据安全的详细规定和其他新内容,都是该法规的创建。为进一步支持自动驾驶商业化,8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重庆等六个城市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工作,要求相关部门支持探索不同类型地图的自动驾驶应用多元化路径,支持不同主体进行测试、验证等nd在不同技术路线和应用场景上的应用推广。国家一级的立法仍在进行中。尽管随着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成熟,相关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标准体系也在进一步加强,但自动驾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仍会产生许多法律纠纷,尤其是在自动驾驶的关键时期……
从道路测试到各国的商业应用。“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是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驾驶,但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很难解决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这对公众信心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杨宁表示,立法的重要性在于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质、地位和准入管理。第二个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事故责任。据了解,德国和日本等国为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新的立法尝试如上所述。德国于2017年修订了道路交通法,随后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承认了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通行权,即通行许可,并对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基本规定。日本2022年实施的新道路交通法也对上述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杨宁表示,虽然中国的国家级立法尚未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据了解,2021,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提案)》,公开征求意见,并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作出初步规定:一是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权,通过准入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车辆上路;其次,自动驾驶的范围已经划分,即L3-L4级别的车辆;第三,首次对事故责任作出规定。遗憾的是,这项立法草案尚未获得通过。社会各界围绕立法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也为后续相关立法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杨宁告诉记者。然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对自动驾驶商业化所面临的道路接入和数据安全等关键领域做出了规定。从《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南》来看,该政策鼓励在城市公交客运中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封闭式快速公交等场景下的rt运营;在交通条件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和相对封闭的道路场景中,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通用货物运输业务活动。同时,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有记录、存储和传输车辆运行状态的功能,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输给交通运营商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此外,在车辆保险方面,从事运输运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应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业务的全自动驾驶车辆则应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从事运输业务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从事道路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对于权利义务划分和事故责任认定这两个关键问题,《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尚未明确,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是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驾驶。根据规定,有驾驶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承担责任;
当在没有驾驶员的智能网联车辆中发生严重事故时,车主经理应该负责处理。杨宁指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赔偿,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同时要求L4阶段的自动驾驶配备驾驶员,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驾驶员对事故的责任。与此同时,在整个条例中,关于驾驶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常模糊。这可能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首先,这可能会降低驾驶员使用智能网联汽车的信心,因为成本太高,法律责任太大,使驾驶员不愿意使用这种新型汽车。其次,杨宁说,当法律责任陷入困境,诉讼过程漫长时,受害者和他们所代表的其他道路参与者也会对这项技术产生不信任感和阻力。杨宁认为,有三种可行的方法可以通过推动立法来提高公众接受度,并最终将智能驾驶融入社会。第一步是研究现行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的修订和完善。第二步是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第三步是加强技术研究和法律研究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研究在每个具体场景中确定技术路线和法律责任。”杨宁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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