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进步显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决定投放混合动力公交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和方式
本次扩产推广将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选择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性能稳定的混合动力客车产品,由中标单位在非试点城市推广。中央财政对相关单位购买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一次性固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支付给购买单位。同时,将采取总量控制方式,推广目标为3000-5000辆,四部委将根据营销情况确定截止日期。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继续按照《财政和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推广试验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工作。
第二,支持条件
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推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必须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且车辆长度大于等于10米。
(二)燃油节约率必须达到10%以上。
(3) 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耗测试方法》和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能耗测试方法)确定。
(4) 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等关键部件提供不少于三年或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
(五) 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其产品已在25个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广泛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可靠。
第三,资金的申报和发放
(a) 生产企业(含中央直属企业)应在每月月底后5日内,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和补贴标准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表2和表3),并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工商登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2)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厅对生产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审查,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每个月底后15天内。
(3) 财政部预拨款……
综合考虑预算安排和地方报告材料等因素,提供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4)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推广后,生产企业应认真总结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及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税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厅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六)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仍按财建[2009]6号文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第四,监督管理
(a) 混合动力客车生产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企业或单位,将加倍扣除补贴,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晋升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a)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各试点城市要继续加强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确保上报的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完成。
(2) 本通知自招标结束、促销模式确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1。混合动力客车示范推广补贴标准
2.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公交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
3.混合动力电动客车示范推广信息表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蔡建[201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进步显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决定投放混合动力公交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和方式
本次扩产推广将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选择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性能稳定的混合动力客车产品,由中标单位在非试点城市推广。中央政府将对相关单位购买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一次性固定补贴(具体情况见附件1……
sidy标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支付给采购单位。同时,将采取总量控制方式,推广目标为3000-5000辆,四部委将根据营销情况确定截止日期。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继续按照《财政和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推广试验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工作。
第二,支持条件
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推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必须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且车辆长度大于等于10米。
(二)燃油节约率必须达到10%以上。
(3) 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耗测试方法》和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能耗测试方法)确定。
(4) 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设备等关键部件提供不少于三年或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
(五) 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其产品已在25个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广泛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可靠。
第三,资金的申报和发放
(a) 生产企业(含中央直属企业)应在每月月底后5日内,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和补贴标准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表2和表3),并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工商登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2)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厅对生产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审查,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每个月底后15天内。
(3) 财政部综合考虑预算安排和地方上报材料等因素,预分配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4)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混合动力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推广后,生产企业应认真总结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及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税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厅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六)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仍按财建[2009]6号文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第四,监督管理
(a) 混合动力客车生产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企业或单位,将加倍扣除补贴,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促销补贴……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a)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各试点城市要继续加强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确保上报的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完成。
(2) 本通知自招标结束、促销模式确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1。混合动力客车示范推广补贴标准
2.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公交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
3.混合动力电动客车示范推广信息表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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