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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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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对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为加强补贴资金和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插头在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要求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中。

第三条补贴资金和许可额度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市财政补贴和许可证额度支持政策,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落实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的补贴资金,并评估《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年度推进计划,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补贴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拨款申请,编制并上报本市拨款年度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识别新能源汽车的状况并颁发确认证书,并定期公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目录。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许可证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许可证配额”)并监督使用。

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向补贴资金申请受理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和车辆租赁。

(1) 直购:给予汽车制造商补贴,汽车制造商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2) 车辆租赁: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租赁企业出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汽车目录》。企业保证新能源汽车销售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2) 纯电动乘用车的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蓄电池组能量不小于10千瓦时(……

e纯电动模式下的行驶里程不小于50公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动力电池等重要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

(4) 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确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纯电动模式下行驶30分钟的车辆最高速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速度、0-50公里/小时的加速时间,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况法)、行驶里程(工况方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和总存储量。

(5)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设备,监控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对运行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在本市建立维修和抢修网点,并承诺按一定折旧率回收整车和动力电池。

(六)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指导价,以及中央政府和本市可以申请的补贴金额。

(七)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包括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其中,第(2)、(3)、(4)款规定的产品参数文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八)新能源汽车应当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在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到市局交通警察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七条对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私人用户直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本市机动车配额审查部门(以下简称配额审查部门)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配额。车辆租赁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交通法[2011]200号)的规定取得租赁车辆的运营额度,并按程序办理登记。

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在此基础上,本市对符合本市确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贴4万元/车。

(2) 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团购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补贴,补贴资金必须用于协调实施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对汽车生产企业,每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300元。

第三章特殊许可额度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前,应当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七)款的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产品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证书……

如果符合要求。确认证书应注明汽车制造商名称、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编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等信息,每辆车一个。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将确认证书与机动车出厂证书一并交付。

第十一条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当持上海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不含暂住证,以下简称“身份证”)、购车发票、,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确认证书以及配额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配额审查部门在审查上述材料并确定符合要求后,将收集确认凭证,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上注明“新能源”,并确认申请人使用专用许可配额的许可。

第十二条私人用户应当向dmv、市局交警总队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dmv应当审核配额审核部门在购置税完税凭证上的确认信息。配额审查部门同意使用专用车牌配额的,应当发放专用车牌专用段号。对有特殊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办理辖区外转让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业务。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流程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补贴资金,私人用户身份证明或租赁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团购单位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团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团购补贴资金,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团购补贴使用计划、私人用户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收到汽车制造企业、团购单位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和材料齐全,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发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开立的账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书面通知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和新能源汽车专项配额发放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以确保补贴资金和专用车牌的安全及时发放,并用好配套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私人用户、租赁公司、团购单位和汽车制造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企业负责产品一致性。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和专项许可额度、未按补贴金额扣除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和取消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市有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民办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操作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0年5月3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局

2012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对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为加强补贴资金和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插头在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要求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中。

第三条补贴资金和许可额度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市财政补贴和许可证额度支持政策,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从专项资金中落实本市补贴资金……

r节能减排,并评估《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年度推进计划,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补贴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拨款申请,编制并上报本市拨款年度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识别新能源汽车的状况并颁发确认证书,并定期公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目录。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许可证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许可证配额”)并监督使用。

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向补贴资金申请受理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和车辆租赁。

(1) 直购:给予汽车制造商补贴,汽车制造商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2) 车辆租赁: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租赁企业出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汽车目录》。企业保证新能源汽车销售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2) 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组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动力电池等重要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

(4) 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确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纯电动模式下行驶30分钟的车辆最高速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速度、0-50公里/小时的加速时间,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况法)、行驶里程(工况方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和总存储量。

(5)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设备,监控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并对运行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在本市建立维修和抢修网点,并承诺按一定折旧率回收整车和动力电池。

(六)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指导价,以及中央政府和本市可以申请的补贴金额。

(七)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包括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其中,第(2)、(3)和(4)款规定的产品参数文件应由市质量技术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监督。

(八)新能源汽车应当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在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到市局交通警察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七条对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私人用户直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本市机动车配额审查部门(以下简称配额审查部门)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配额。车辆租赁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交通法[2011]200号)的规定取得租赁车辆的运营额度,并按程序办理登记。

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在此基础上,本市对符合本市确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贴4万元/车。

(2) 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团购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补贴,补贴资金必须用于协调实施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对汽车生产企业,每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300元。

第三章特殊许可额度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前,应当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七)款的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产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证书。确认证书应注明汽车制造商名称、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编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等信息,每辆车一个。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将确认证书与机动车出厂证书一并交付。

第十一条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当持上海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不含暂住证,以下简称“身份证”)、购车发票、,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确认证书以及配额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配额审查部门在审查上述材料并确定符合要求后,将收集确认凭证,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上注明“新能源”,并确认申请人使用专用许可配额的许可。

第十二条私人用户应当向dmv、市局交警总队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dmv应当审核配额审核部门在购置税完税凭证上的确认信息。配额审查部门同意使用专用车牌配额的,应当发放专用车牌专用段号。对有特殊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办理辖区外转让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业务。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流程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

es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等,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补贴资金,私人用户身份证明或租赁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团购单位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团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团购补贴资金,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团购补贴使用计划、私人用户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收到汽车制造企业、团购单位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和材料齐全,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发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开立的账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书面通知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和新能源汽车专项配额发放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和专项牌照安全及时发放,用好配套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私人用户、租赁公司、团购单位和汽车制造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企业负责产品一致性。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和专项许可额度、未按补贴金额扣除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和取消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港口局、市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市有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民办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操作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起施行……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0年5月3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局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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