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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就低速电动车禁行禁售等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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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继菏泽之后,济南计划“禁止”低速电动车。(文末请投票是否支持济南市的管理办法。)8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三轮汽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将进一步加强三轮汽车和四轮汽车的管理,禁止生产、组装、改装和销售非法机动三轮汽车。对此,业内资深观察人士表示,山东是低速电动车销售大省,菏泽和济南是低速电动车销量的龙头地标。部从这些地方切入,实施新的管理措施,或率先试点引入低速电动汽车国家标准。在第一电力此前的微电调查中(详见“低速电动车一线调查:人、车、生活”),由于国家标准制定的细则和管理办法,专家、主机厂和国家标准制定团队之间存在不同声音,山东各地的地方管理也出现了动摇。此时,菏泽和济南的集中管理措施出台了。一是明确了低速电动车在灰色地带的监管;二是低速电动车被定性为“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

三、管理办法由当地局发起,或由部牵头在五部委制定国家标准。在低速电动汽车问题上的公开分歧中,在负责国家标准制定的五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部和交通运输部)中,部曾建议“禁止所有低速电动汽车”,因为它们无助于扰乱交通警察管理。注:菏泽管理办法见“史上最严管理,菏泽将全面禁止销售超标低速电动车”。人们对当地部在机动车管理方面的“一刀切”政策有何反应?点击下面的图片或“你同意济南和菏泽的地方管理措施吗?投票,选择你的立场或在评论区留下建议。

以下为济南公告原文:济南市局关于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市民: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局代表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反馈:(1)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2)将意见函告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东6897号3012室,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您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调查征集”栏目(http://www.jinan.gov.cn)然后留言。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6日。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2018年8月2日,济南市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局代表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非法机动三轮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依法上路登记,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此外,此类车辆还存在非法从事客运业务、扰乱客运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整治力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同时,考虑到我市的城市建设、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三(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迫在眉睫。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电池或燃料装置驱动的三(四)轮车的机动车属性,按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控增量、减存量的原则加强管理:一是加强源头管控。生产、组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手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严格使用管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违反禁行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使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关于使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摆摊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三是落实禁令措施。分三个阶段扩大三轮车禁行区需要三年时间。第四,实施过渡性措施。对保障民生和公共服务的三轮机动车辆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车辆制定规范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是,不允许在禁止三轮车行驶的道路上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法机动三(四)辆独轮车将被禁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三(四)轮手推车的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1。禁止生产、组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手推车。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产品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二、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罚款、行政拘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未在3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处理,经机关交通行政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前来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3.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道路右侧、高速公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路)、马鞍山路、龙岙北路、龙岙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和二环路(不含)。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令扩大到二环以内和重点区域周围的道路。从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将禁止三轮车通行。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区域和城市建成区周边禁行道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四、禁止在道路上为残疾人安装人力三轮车、改装机动轮椅等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如果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车辆将被扣留。五、禁止使用机动三轮车(四)从事客运业务。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六、禁止使用机动三轮车(四)非法摆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七、用于保障民生和公共服务的三(四)轮机动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车辆制定规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使用三轮车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法机动三(四)辆独轮车将被禁止。八、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至十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三轮(四轮)汽车”是指“非法机动三轮(四轮式)汽车”、“合法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2) “非法机动三轮车”是指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以电池或燃料装置驱动的三轮车;(3) “法定机动三轮车”是指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4) “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或动物力驱动的三轮车;

(5) “二环”是指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和南二环。十、本通知自2018年起施行。继菏泽之后,济南计划“禁止”低速电动车。(文末请投票是否支持济南市的管理办法。)8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三轮汽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将进一步加强三轮汽车和四轮汽车的管理,禁止生产、组装、改装和销售非法机动三轮汽车。对此,业内资深观察人士表示,山东是低速电动车销售大省,菏泽和济南是低速电动车销量的龙头地标。部从这些地方切入,实施新的管理措施,或率先试点引入低速电动汽车国家标准。在第一电力此前的微电调查中(详见“低速电动车一线调查:人、车、生活”),由于国家标准制定的细则和管理办法,专家、主机厂和国家标准制定团队之间存在不同声音,山东各地的地方管理也出现了动摇。此时,菏泽和济南的集中管理措施出台了。一是明确了低速电动车在灰色地带的监管;二是低速电动车被定性为“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

三、管理办法由当地局发起,或由部牵头在五部委制定国家标准。在低速电动汽车问题上的公开分歧中,在负责国家标准制定的五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部和交通运输部)中,部曾建议“禁止所有低速电动汽车”,因为它们无助于扰乱交通警察管理。注:菏泽管理办法见“史上最严管理,菏泽将全面禁止销售超标低速电动车”。人们对当地部在机动车管理方面的“一刀切”政策有何反应?点击下面的图片或“你同意济南和菏泽的地方管理措施吗?投票,选择你的立场或在评论区留下建议。

以下为济南公告原文:济南市局关于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市民: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局代表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反馈:(1)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2)将意见函告济南市历下区二环路东6897号3012室,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您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调查征集”栏目(http://www.jinan.gov.cn)然后留言。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6日。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2018年8月2日,济南市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局代表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辆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非法机动三轮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依法上路登记,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此外,此类车辆还存在非法从事客运业务、扰乱客运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整治力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同时,考虑到我市的城市建设、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三(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迫在眉睫。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电池或燃料装置驱动的三(四)轮车的机动车属性,按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控增量、减存量的原则加强管理:一是加强源头管控。生产、组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手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严格使用管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违反禁行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使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关于使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摆摊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三是落实禁令措施。分三个阶段扩大三轮车禁行区需要三年时间。第四,实施过渡性措施。对保障民生和公共服务的三轮机动车辆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车辆制定规范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是,不允许在禁止三轮车行驶的道路上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法机动三(四)辆独轮车将被禁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手推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三(四)轮手推车的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1。禁止生产、组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手推车。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产品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二、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罚款、行政拘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未在3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处理,经机关交通行政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前来处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3.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道路右侧、高速公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路)、马鞍山路、龙岙北路、龙岙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和二环路(不含)。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令扩大到二环以内和重点区域周围的道路。从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将禁止三轮车通行。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区域和城市建成区周边禁行道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四、禁止在道路上为残疾人安装人力三轮车、改装机动轮椅等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如果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车辆将被扣留。五、禁止使用机动三轮车(四)从事客运业务。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六、禁止使用机动三轮车(四)非法摆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七、用于保障民生和公共服务的三(四)轮机动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车辆制定规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使用三轮车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法机动三(四)辆独轮车将被禁止。八、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至十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三轮(四轮)汽车”是指“非法机动三轮(四轮式)汽车”、“合法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2) “非法机动三轮车”是指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以电池或燃料装置驱动的三轮车;(3) “法定机动三轮车”是指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4) “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或动物力驱动的三轮车;(5) “二环”是指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和南二环。十、本通知自201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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