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多月内曝光的第二起顺风车司机奸杀女乘客案,让外界开始重新关注中国最大的网上车平台滴滴,以及它是否涉及市场垄断的话题。“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滴滴具有垄断地位。但如果将相关市场包括在内,则存在争议。城市出行领域还应该包括其他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如出租车,如公共交通系统的份额。因此,相关方仍在争论不休,因此这取决于什么算法。”最近,朱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滴滴收购了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持有优步全球的股份。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剩余的中国股东将获得总计2.3%的经济权益。这两位创始人还将加入另一个董事会。至此,中国的网约车大战已经告一段落,滴滴已经赢得了中国近90%的网约汽车市场份额。如今,滴滴的日订单量已经突破3000万。2016年9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未依法申报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然而,到目前为止,这项调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也没有发表任何结论。此外,随着机构改革和调整,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随着补贴大战的消亡和恶性案件的频繁发生,外界开始重新审视两年前的合并是否导致了滴滴的垄断。今天的滴滴是否涉及市场垄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告诉《澎湃新闻》,要分析滴滴是否是垄断企业,首先必须界定相关市场。例如,在第三季度(360对腾讯)的战争中,在定义相关市场时有一个焦点。即时消息工具不能只定义互联网上的通信工具。如果包括短信等其他通信方式,腾讯将不具有垄断地位。同样,在线汽车市场也是如此。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滴滴拥有垄断地位,但如果将相关市场包括在内,则存在争议。“城市出行还应该包括其他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比如出租车,比如公共交通系统的份额。因此,相关各方仍在争论不休。所以这取决于什么算法,是窄算法还是宽算法。”朱伟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从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监管目的来看,并不是说企业反对占据相对垄断地位,而是规定企业不能滥用垄断市场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即使滴滴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垄断份额,它也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论如何,只要它违反竞争约束,例如横向定价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必须受到制裁。”朱伟提议,“只要企业没有滥用其垄断地位和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问题。即使他不构成市场垄断,他也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他滥用,无论市场有多大,这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告诉《澎湃新闻》,《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及收购优步中国都是运营商的集中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
分析并购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以及并购对这些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刘旭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在全国叫车平台上取得了主导地位,并利用这一主导地位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专车和快递市场上取得了优势地位;
滴滴重新收购优步中国后,在没有交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进一步巩固了受监管的专车和快递市场以及顺风车市场的主导地位,严重限制了竞争。“在我看来,合并和收购都应该被禁止。”事实上,早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业务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就分析称,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后不久,网上车消费者发现之前的优惠逐渐被取消,消费者不得不继续使用滴滴出行的汽车平台,同时抵制高呼声。“因此,商务部此时的当然调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然而,两年后,这项调查的进展却不为外界所知。企业并购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在2018年4月10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之前,由商务部反专卖局负责调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上一次透露案件进展是在2017年,此后商务部从未正式公开提及此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回应《澎湃新闻》的置评请求。关于滴滴和优步合并的反垄断调查现状,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的案件有审查期限限制,即,备案后最长的180个自然日。目前,政府部门尚未对未依法申报的并购行为设定审查时限。“因此,可以推测,滴滴收购优步和快的尚未申报,因此未获得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需要公开审查,但有条件批准的37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和禁止批准的两起案件均为涉外案件,均不属于c类案件被中国企业或中国互联网企业收购。”刘旭坦言,“也就是说,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结的2283起案件中,没有一起中国互联网巨头合并案,因为它们没有依法申报,也没有被调查。”刘旭指出,有人说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是以可变利益实体为基础的,所以商务部不接受。然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中并没有这样的例外。此外,沃尔玛收购VIE结构的1号店的交易被接受并获得有条件批准。2015年,工信部改变了相关产业政策,商务部于2016年全面发布了沃尔玛与一号店的整合,朱伟指出,反垄断调查进展缓慢也与网络汽车和交通相关市场的定义复杂以及调查过程复杂有关。三个多月内曝光的第二起顺风车司机奸杀女乘客案,让外界开始重新关注中国最大的网上车平台滴滴,以及它是否涉及市场垄断的话题。“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滴滴具有垄断地位。但如果将相关市场包括在内,则存在争议。城市出行领域还应该包括其他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如出租车,如公共交通系统的份额。因此,相关方仍在争论不休,因此这取决于什么算法。”最近,朱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滴滴收购了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持有优步全球的股份。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剩余的中国股东将获得总计2.3%的经济权益。两个f……
nders也将加入其他董事会。至此,中国的网约车大战已经告一段落,滴滴已经赢得了中国近90%的网约汽车市场份额。如今,滴滴的日订单量已经突破3000万。2016年9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未依法申报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然而,到目前为止,这项调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也没有发表任何结论。此外,随着机构改革和调整,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随着补贴大战的消亡和恶性案件的频繁发生,外界开始重新审视两年前的合并是否导致了滴滴的垄断。今天的滴滴是否涉及市场垄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告诉《澎湃新闻》,要分析滴滴是否是垄断企业,首先必须界定相关市场。例如,在第三季度(360对腾讯)的战争中,在定义相关市场时有一个焦点。即时消息工具不能只定义互联网上的通信工具。如果包括短信等其他通信方式,腾讯将不具有垄断地位。同样,在线汽车市场也是如此。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滴滴拥有垄断地位,但如果将相关市场包括在内,则存在争议。“城市出行还应该包括其他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比如出租车,比如公共交通系统的份额。因此,相关各方仍在争论不休。所以这取决于什么算法,是窄算法还是宽算法。”朱伟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从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监管目的来看,并不是说企业反对占据相对垄断地位,而是规定企业不能滥用垄断市场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即使滴滴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垄断份额,它也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论如何,只要它违反竞争约束,例如横向定价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必须受到制裁。”朱伟提议,“只要企业没有滥用其垄断地位和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问题。即使他不构成市场垄断,他也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他滥用,无论市场有多大,这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告诉《澎湃新闻》,《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及收购优步中国都是运营商的集中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有必要分析并购所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以及并购对这些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刘旭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在全国叫车平台上取得了主导地位,并利用这一主导地位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专车和快递市场上取得了优势地位;
滴滴重新收购优步中国后,在没有交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进一步巩固了受监管的专车和快递市场以及顺风车市场的主导地位,严重限制了竞争。“在我看来,合并和收购都应该被禁止。”事实上,早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业务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就分析称,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后不久,网上车消费者发现之前的优惠逐渐被取消,消费者不得不继续使用滴滴出行的汽车平台,同时抵制高呼声。“因此,商务部此时的当然调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然而,两年后,这项调查的进展却不为外界所知。企业并购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在2018年4月10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之前,由商务部反专卖局负责调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上一次透露案件进展是在2017年,此后商务部从未正式公开提及此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回应《澎湃新闻》的置评请求。关于滴滴和优步合并的反垄断调查现状,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的案件有审查期限限制,即,备案后最长的180个自然日。目前,政府部门尚未对未依法申报的并购行为设定审查时限。“因此,可以推测,滴滴收购优步和快的尚未申报,因此未获得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需要公开审查,但有条件批准的37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和禁止批准的两起案件均为涉外案件,均不属于c类案件被中国企业或中国互联网企业收购。”刘旭坦言,“也就是说,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结的2283起案件中,没有一起中国互联网巨头合并案,因为它们没有依法申报,也没有被调查。”刘旭指出,有人说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是以可变利益实体为基础的,所以商务部不接受。然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中并没有这样的例外。此外,沃尔玛收购VIE结构的1号店的交易被接受并获得有条件批准。2015年,工信部改变了相关产业政策,商务部于2016年全面发布了沃尔玛与一号店的整合,朱伟指出,反垄断调查进展缓慢也与网络汽车和交通相关市场的定义复杂以及调查过程复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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