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于12月29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第九条规定,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免征的自用车辆;(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3) 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 具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以下简称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购买,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收受礼品、中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自用车辆的行为。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购买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实际向销售者支付的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按应纳税额计算,为完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3) 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4) 纳税人以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价值,不含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无正当理由,其应纳税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纳税申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免征的自用车辆;(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3) 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 具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无需登记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纳税人应当自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纳税或者免征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登记。第十四条减免税车辆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将在免税或减税车辆首次申请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扣除10%。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以缴纳的税款为基础,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每满一年扣除10%。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商务、海关、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税务信息。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于12月29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第九条规定,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免征的自用车辆;(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3) 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 具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
(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以下简称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购买,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收受礼品、中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自用车辆的行为。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购买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实际向销售者支付的价款总额,不含增值税;(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按应纳税额计算,为完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3) 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4) 纳税人以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价值,不含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无正当理由,其应纳税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纳税申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免征的自用车辆;(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3) 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 具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无需登记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纳税人应当自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纳税或者免征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登记。第十四条减免税车辆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将在免税或减税车辆首次申请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扣除10%。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以缴纳的税款为基础,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每满一年扣除10%。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商务、海关、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税务信息。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标签:
2018年11月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量192万辆,环比大涨4129。根据第一电动研究院的统计测算,动力电池11月装机量为8956GWh,环比同样大涨5114,同比上涨287。
1900/1/1 0:00:00近几年,随着充电桩数量的增多,尤其是面向公交车、出租车、滴滴等运营车辆的专属公共充电桩布局的加快,新能源车“充电难”的问题似乎有所缓解,但对于私家车来说,充电桩还远远不够,
1900/1/1 0:00:0012月29日,国能汽车在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的生产基地举办了首批NEVS93纯电动轿车的交车仪式。
1900/1/1 0:00:002018年12月29日奥迪中国研发团队日前于延崇高速公路一封闭路段进行了L4自动驾驶以及基于CV2X(基于蜂窝网络的V2X)的车路协同演示。
1900/1/1 0:00:00动力电池进入爆发式增长,优势产能逐渐集中;日韩动力电池企业对补贴退坡后的中国市场争相发力。12月20日,吉利汽车与宁德时代宣布成立合资公司,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900/1/1 0:00:0012月28日,车联网合作生态圈高端论坛在湖北武汉举行,会议通过了《车联网CV2X合作生态圈运作章程》,按照章程,生态圈为开放组织,采取自愿加入原则,成员间分享最新产业进展和技术,并展开联合创新。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