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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发布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乘用车按国补4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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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镇江市财政局和工信局近日联合发布了《2018年至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补贴的补贴目标和标准。(1) 购车补贴标准:1。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当年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金额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当年相应车型和单车补贴金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对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充电桩的充电功率为基础,提供每千瓦400元的交流充电桩和每千瓦600元的直流充电桩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关于印发2018年至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包括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41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镇江府发〔2017〕140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2018年至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41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镇江发〔2017〕140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则。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市(区)三级补贴。1、 补贴对象为2018-2020年全市公共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地方财政不会用财政资金补贴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推荐型号目录“。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各类车辆的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国家和省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十三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江苏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国资发〔2019〕49号)和《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镇江发〔2018〕63号)。2、补贴标准(一)购车补贴标准1。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当年相应车型补贴金额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当年相应车型和单车补贴金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对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充电桩的充电功率为基础,提供每千瓦400元的交流充电桩和每千瓦600元的直流充电桩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没有补贴。对补贴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国家相关部委或有具体要求的省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将另行公布。3、 补贴分担方式(1)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按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2) 本应由市各级财政承担的购车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分摊。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驻镇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按税源地分摊,其他单位按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区制度比例分摊;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乘用车)应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的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系统的比例承担税款。(3)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基于建设属地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分摊。4、 补贴资金申请办法(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本地化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应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向辖区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提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应当向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其管辖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充电设施所在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申请充电设施补贴资金。3.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2) 申请时间:1。购车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在对各市(区)和财政部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2)车辆行驶证和发票一式两份(用胶粘剂装订成册)、企业申请材料等。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在对各市(区)和财政部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3)企业申请材料等,一式两份。3.申报工作采取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网站地址为http://180.101.143.228:8088/auth.企业必须在申报日期内申报,逾期申报通道将关闭。(3) 企业申请材料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副本一份;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复印件;4.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6.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运营;《关于7.5年内申请材料不转让及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5);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在私营部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2.汽车销售代理机构(4S店)营业执照副本一份;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复印件;4.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购车年度12月31日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证明);6.5年内不转让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6)2。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工程验收合格材料;7.《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7);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5、 补贴资金拨付(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所辖各市(区)财政拨付。市财政应当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市政府批准,然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给市企事业单位和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表和拨付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指定地点。应由丹阳、句容、扬中三市财政部门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所辖各市财政部门拨付,分配文件或相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代理机构(4S店)税源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代理公司(4S店。“。4S店不符合本规定的,经核查,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布。(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拨付由其管辖的建设和运营单位。(3) 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根据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用“预拨付、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根据新能源汽车在各地的推广应用情况,市财政局将省垫资拨付至所辖各市(区)财政局。省级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6、 其他要求(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原则上,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整个城市;

非镇江市户籍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镇江市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必须在购买当年12月31日前在镇江市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2)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有关规划,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积极接受事前、事后、,市有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原则上,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部门充电基础设施不能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必须可靠、有效地监测和管理所有推广和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并将车辆相关状态信息访问镇江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监测平台。2017年1月1日前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信协议等相关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整车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的,经核查,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布。(4) 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至少建立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法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5)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在建和运营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将相关数据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否则,将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审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审计确认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2)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控制车辆登记、车辆运营、补充申请、数据审核等程序。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材料。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3)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未能确保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或不符合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给予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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