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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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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尚某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图为事故发生在尚某的途歌共享汽车与骑三轮车的刘之间,造成两车受损。据交管部门称,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但由于共享汽车公司将车辆投保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其余费用由尚某赔偿。尚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12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事发驾驶共享汽车肇事拒赔2017年某日,尚驾驶租来的途歌共享汽车与刘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脑部挫伤、撕裂伤、腰部骨折。住院14天,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刘将本案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承担30%的责任,并实际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由于尚驾驶的是共享汽车,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多名被告。除了司机尚,这起交通事故还涉及三家公司。其中,途歌公司是共享汽车的运营方,涉案车辆登记在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名下,由北京青菱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菱雪公司”)转租给途歌公司,故三家公司均被列为被告。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在保险理赔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在交强险范围内存在改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增加危险程度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不应拒赔。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领域,由于事故车辆在事发时作为共享车辆使用,且“共享”的性质与普通租赁行为类似,足以造成该车辆相对于非营运车辆的风险等级显著提高。所以车辆应该属于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虽然途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车辆全部用于出租,这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10800元,商某赔偿刘某48359.63元。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判决,改判让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改判让三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庭审时,各方对保险公司的免责声明均有异议。尚某当庭陈述,涉案车辆不属于“营运”性质,租赁共享汽车的目的是作为交通工具,是自用,不是获取利益。车辆性质未发生变化,仍为“非营运”性质,与行驶证和保险合同中的记载一致。尚主张,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本案也应由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购买、租赁、转租的过程中,电信公司、庆岭雪公司、途歌公司都知道……该车辆用于租赁业务,但仍登记为“非营运”并按“非营运”车辆投保,故三家公司均有过错。即使车辆性质出现问题,发生事故后,途歌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租车人,让消费者承担不可控的风险。电信公司辩称,其与青菱雪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写明由青菱雪公司负责交通事故的赔偿。庆岭雪公司辩称,其与途歌公司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途歌公司承担。途歌公司辩称,尚租赁的涉案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时,途歌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注明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时租赁。此外,途歌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保单,事故发生后也已获得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对车辆登记的性质和实际用途是知情的,所以不能基于免责条款拒赔。途歌公司也认为本案是侵权法律关系。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成立,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他们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他们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未当庭宣判。备受争议的共享车辆是否属于商用车?承办此案的市三中院法官杜表示,法律法规对共享汽车行业的规范并不明确。共享汽车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是否符合地方规定,如深圳要求从事共享汽车的车辆必须登记为营运,成都、广州要求登记为租赁。目前,北京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途歌是业内知名企业,保险公司应该有条件了解途歌投保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可能不履行承保义务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以已登记的“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构成“投保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目前众说纷纭。其次,根据途歌公司提交的事故案例,保险公司此前对涉及登记为非营运车辆的事故进行了赔偿。途歌公司在经历经营困难后,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或交易惯例?关于这一点的确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关联方的风险问题,杜表示,对于向共享汽车公司租赁车辆的企业,具有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资质,向共享汽车公司租赁车辆可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共享汽车公司来说,如果在投保过程中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在运营过程中,用户对车辆性质、保险信息、免责原因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应由他们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他们知道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但仍将其作为非营运车辆承保。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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