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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再次对双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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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1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反馈截止时间截至10月11日。

此前,7月9日,工信部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正案。相比于该版本,9月11日的征求意见稿中最明显的调整是在7月9日版本的第一百零六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产量或进口量按其数量的0.2倍计算。”调整应为0.5倍。

此外,对比《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9月11日的征求意见稿还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合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且总持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3)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持股)合计达到25%及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其中,括号中的“或被持有”代表了这一新变化。9月11日的《征求意见稿》最后称,“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2017年第44号)根据本决定修订,重新公布。7月9日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包括修改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更新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和修改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积分办法》调整了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指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弹性措施,并延续了对小规模企业适度放宽的考核优惠。与上年相比,2018年乘用车企业(含进口)油耗正分下降,油耗负分和新能源汽车正分上升。2018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增速和幅度都比较大,从2017年的179.32万分大幅增长到403.53万分。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为适应我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醇醚燃料运行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新能源乘用车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油耗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相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乘积”的传统能源乘用车。”2、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未参与新能源汽车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生产量在2000辆以下并自主生产、研发、经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 放宽对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达标值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放宽60%;价格下降2%以上4%以下的,标准值放宽30%。“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会计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4、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乘用车企业计算新能源汽车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产量或进口量按其数量的0.5倍计算。”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信贷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信贷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以下规则结转使用,转让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2020年使用;(2)新能源汽车2020年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按50%的比例结转。(三)传统能源乘用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与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次结转比例为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超过25%的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2)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第三方国内乘用车制造商;(3)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持股)合计达到25%及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乘用车企业在确定关联关系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关材料。”八、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2017年第44号)根据本决定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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