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工信部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产品家族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显示,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能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该程序进行评价。以下为政策全文: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达不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第三条申请道路机动车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书;(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情况,以及达不到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三)豁免涉及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豁免准入条件申请进行评估。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重点企业、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技术委员会专家由其所在单位和装备中心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聘期三年。第七条装备中心应将评审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对于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合理回避。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和行业相关情况,通过会议、调查等方式,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产品性能的,应当评价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补充测试验证的,还应当提出测试验证方案并形成评估意见。第九条装备中心应将测试验证方案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十条装备中心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测试验证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提出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装备中心应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包括检验和测试所需时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装备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时间和理由。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设备中心评估报告等。,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豁免相关准入条件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设备中心和技术委员会不得泄露因检测活动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本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行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和以资本关系相联系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个集团的建设。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团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查、准入、审核等方面实行更加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公告信息(数据)的唯一报告端口,原则上不得以集团内接受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告。第四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子公司应当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份;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应该是第一大股东;(四)母公司统一对其子公司进行产品规划和管理。第五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母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之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四)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信息披露系统中予以公告。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能力、注册商标和股权结构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相关程序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变更的说明应当提交备案。变更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加盖变更前后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申报新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行同一序号管理,用“JT+数字”序号依次标识。第十二条集团内改装客车生产企业符合《客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愿转制为非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载货汽车和(或)客车牌照的,可以生产客车产品。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团母公司将合格说明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简化或免除集团其他成员类似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产能集团统一规划安排冲压、焊接、涂装、发动机能力,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二)一致性保证能力本集团对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进行统一规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三)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本集团统一规划和布局销售渠道,提供普遍服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四)R&D和设计能力本集团具有统一规划布局R&D和设计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符合以下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允许其进行产品自检: (一)产品自检申报;(2)产品自检计划;(三)自有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证明,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声明;(四)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生产其获得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集团母公司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委托生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委托企业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三)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受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母公司应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车辆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移或交易。第十七条自愿取消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取消群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访问权限类别,并独立持续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成员和团体退团后,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并独立、持续地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团体应当加强对成员的管理。集团成员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当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九条成员不能维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的,集团应当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条会员买卖、伪造证书,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已准入的道路机动车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证书管理规定行为的,集团应当要求会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集团管理中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上传集团成员证书电子信息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的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集团管理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集团管理的,母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道路机动车产品家族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9月11日,工信部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产品家族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显示,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能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该程序进行评价。以下为政策全文: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之三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达不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第三条申请道路机动车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书;(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情况,以及达不到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三)豁免涉及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豁免准入条件申请进行评估。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重点企业、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技术委员会专家由其所在单位和装备中心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聘期三年。第七条装备中心应将评审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对于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合理回避。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和行业相关情况,通过会议、调查等方式,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产品性能的,应当评价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补充测试验证的,还应当提出测试验证方案并形成评估意见。第九条装备中心应将测试验证方案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十条装备中心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测试验证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提出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装备中心应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包括检验和测试所需时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装备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时间和理由。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设备中心评估报告等。,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豁免相关准入条件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设备中心和技术委员会不得泄露因检测活动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本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行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和以资本关系相联系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个集团的建设。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团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查、准入、审核等方面实行更加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公告信息(数据)的唯一报告端口,原则上不得以集团内接受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告。第四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子公司应当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份;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应该是第一大股东;(四)母公司统一对其子公司进行产品规划和管理。第五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母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之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四)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信息披露系统中予以公告。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能力、注册商标和股权结构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相关程序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变更的说明应当提交备案。变更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加盖变更前后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申报新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行同一序号管理,用“JT+数字”序号依次标识。第十二条集团内改装客车生产企业符合《客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愿转制为非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载货汽车和(或)客车牌照的,可以生产客车产品。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团母公司将合格说明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简化或免除集团其他成员类似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产能集团统一规划安排冲压、焊接、涂装、发动机能力,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二)一致性保证能力本集团对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进行统一规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三)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本集团统一规划和布局销售渠道,提供普遍服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四)R&D和设计能力本集团具有统一规划布局R&D和设计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符合以下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允许其进行产品自检: (一)产品自检申报;(2)产品自检计划;(三)自有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证明,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声明;(四)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生产其获得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集团母公司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委托生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委托企业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三)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受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母公司应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车辆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移或交易。第十七条自愿取消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取消群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访问权限类别,并独立持续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成员和团体退团后,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并独立、持续地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团体应当加强对成员的管理。集团成员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当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九条成员不能维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的,集团应当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条会员买卖、伪造证书,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已准入的道路机动车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证书管理规定行为的,集团应当要求会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集团管理中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上传集团成员证书电子信息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的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集团管理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集团管理的,母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道路机动车产品家庭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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