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通过以下方式补偿为零: (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2)使用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三)使用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前款所列补偿方式可以合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抵扣等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用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补偿。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工信部可以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仅限于其当年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移、交易、补偿等。,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产量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核实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乘用车的进口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迅速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二)提交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三)提交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和新能源汽车负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方案,以本年度预期正分冲抵未补偿的负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补偿为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虽报送了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未达到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对应年份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随车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经济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将适时调整,重新公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文档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doc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doc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报告。doc5。信用证承诺。doc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通过以下方式补偿为零: (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2)使用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三)使用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前款所列补偿方式可以合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抵扣等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用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补偿。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工信部可以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仅限于其当年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移、交易、补偿等。,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产量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核实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乘用车的进口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迅速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二)提交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三)提交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和新能源汽车负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方案,以本年度预期正分冲抵未补偿的负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补偿为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虽报送了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未达到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对应年份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随车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经济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将适时调整,重新公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文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doc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doc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报告。doc5。信用证承诺。文件
“作为Taycan家族的入门级车型,全新后驱版Taycan未来将成为家族的销售主力,预计将在今年12月到达中国经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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