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公告,就《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意见稿提出,按照“慢充先行、快充次之、鼓励换电”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为补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高速公路沿线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等场所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与产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运营权归建设运营企业所有;同时,协议应当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对于独立扩容的充换电设施,还应当明确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供应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单位或者特定用户群体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三)公共充换电设施,是指为公共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先慢充、后快充、鼓励换电”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写字楼、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共充换电设施为补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高速公路沿线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一)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可用场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运营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2)建立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监控和提供智能服务,并对运行数据进行安全监控、采集和存储(存储期限应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山东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济南静态交通云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三)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行维护队伍,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数据;第六条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当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申请报告,其中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社保缴纳记录;(四)相关管理制度;(五)企业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更新的发展规划。第七条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对纳入济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的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调整出库: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不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二)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无运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以非法手段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的;(四)有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等场所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产权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经营权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应当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对于独立扩容的充换电设施,还应当明确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电力设施安装(检修、试验)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充换电设施的维护、更新和保养以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负责。第十四条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第十五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换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的能量和信息双向互动。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外部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图形标志》(GB/T-31525)的规定,配备齐全的充换电设施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及时接受用户咨询和投诉。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并有第三方支持。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行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换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指定运营各环节安全负责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运营服务全过程;(二)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突发事件处理方法、触电急救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行维护、消防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四)应急预案的建立、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损坏、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第二十三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第七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筹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整体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电力和补贴。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过程中的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督促企业确保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有效作用。第二十七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近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公告,就《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意见稿提出,按照“慢充先行、快充次之、鼓励换电”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为补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高速公路沿线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等场所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与产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运营权归建设运营企业所有;同时,协议应当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对于独立扩容的充换电设施,还应当明确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供应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单位或者特定用户群体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三)公共充换电设施,是指为公共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先慢充、后快充、鼓励换电”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写字楼、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共充换电设施为补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高速公路沿线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一)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可用场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运营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2)建立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监控和提供智能服务,并对运行数据进行安全监控、采集和存储(存储期限应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山东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济南静态交通云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三)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行维护队伍,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数据;第六条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当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申请报告,其中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社保缴纳记录;(四)相关管理制度;(五)企业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更新的发展规划。第七条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对纳入济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的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调整出库: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不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二)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无运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以非法手段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的;(四)有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等场所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产权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经营权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应当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对于独立扩容的充换电设施,还应当明确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电力设施安装(检修、试验)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充换电设施的维护、更新和保养以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负责。第十四条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第十五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换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的能量和信息双向互动。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外部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图形标志》(GB/T-31525)的规定,配备齐全的充换电设施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及时接受用户咨询和投诉。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并有第三方支持。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行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换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指定运营各环节安全负责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运营服务全过程;(二)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突发事件处理方法、触电急救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行维护、消防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四)应急预案的建立、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损坏、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第二十三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第七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筹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整体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电力和补贴。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过程中的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督促企业确保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有效作用。第二十七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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