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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 江西六大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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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江西省发布的《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方案的通知》明确,江西将在整车销售、整车研发、协同支持、品牌营销、运营监控、车联网平台等六个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及产业链,最高奖励1000万元。以下是奖励标准:(1)车辆销售奖励。在享受国家补贴前,根据车辆价格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10万元(含)以下的乘用车、专用车、自行车各奖励4000元,10万元以上的各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乘用车和自行车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超过40万元的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车辆R&D奖。对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单款乘用车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特种车辆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单款客车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3)协作配套奖。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形成实际配套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合作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合作方各给予10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支持合作双方各奖励200万元。(4)品牌营销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推广,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增加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5)运行监控补贴。新能源汽车需要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并对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贴。对奖励实施期间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至200元。(6)车联网平台补贴。推动智能新能源车联网系统平台发展,对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具有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和实时状态监控功能的车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补贴。按照2020年已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对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贴200万元。以下为政策原文: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计划的通知: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 财政局、创新发展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2+6+N”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汽车产业链长效工作,加快汽车企业复产,我局制定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20年8月21日(本倡议公开)根据《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和《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20〕86号)精神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2+6+N”工业高质量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链链长制决策部署,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计划》。 1.奖励范围: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三电”(动力电池、电控、车辆驱动电机)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研发机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二、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三、奖励内容(1)车辆销售奖励。在享受国家补贴前,根据车辆价格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10万元(含)以下的乘用车、专用车、自行车各奖励4000元,10万元以上的各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乘用车和自行车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超过40万元的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车辆R&D奖。对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单款乘用车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特种车辆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单款客车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3)协作配套奖。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形成实际配套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合作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合作方各给予10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支持合作双方各奖励200万元。(4)品牌营销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推广,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增加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5)运行监控补贴。新能源汽车需要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并对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贴。对奖励实施期间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至200元。(6)车联网平台补贴。推动智能新能源车联网系统平台发展,对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具有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和实时状态监控功能的车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补贴。按照2020年已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对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贴200万元。四。奖励条件(一)申请奖励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和相关安全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申报奖励企业或机构近两年无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奖励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传运行数据,出口车辆除外。五、相关要求(一)奖励资金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逐级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的数额是有限的,直到配额用完。(二)企业注册地市级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承担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责任,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三)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四)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本奖励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解释。近日,江西省发布的《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计划的通知》明确,江西将在整车销售、整车研发、协同支持、品牌营销、运营监控、车联网平台等六个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及产业链,最高奖励1000万元。以下是奖励标准:(1)车辆销售奖励。在享受国家补贴前,根据车辆价格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10万元(含)以下的乘用车、专用车、自行车各奖励4000元,10万元以上的各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乘用车和自行车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超过40万元的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车辆R&D奖。对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单款乘用车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特种车辆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单款客车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3)协作配套奖。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形成实际配套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合作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合作方各给予10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支持合作双方各奖励200万元。(4)品牌营销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推广,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增加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5)运行监控补贴。新能源汽车需要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并对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贴。对奖励实施期间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至200元。(6)车联网平台补贴。推动智能新能源车联网系统平台发展,对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具有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实时状态监控功能的车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补贴。按照2020年已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对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贴200万元。以下为政策原文: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计划的通知: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 财政局、创新发展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2+6+N”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汽车产业链长效工作,加快汽车企业复产,我局制定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20年8月21日(本倡议公开)根据《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和《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20〕86号)精神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2+6+N”工业高质量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链链长制决策部署,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激励计划》。 1.奖励范围: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三电”(动力电池、电控、车辆驱动电机)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研发机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二、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三、奖励内容(1)车辆销售奖励。在享受国家补贴前,根据车辆价格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10万元(含)以下的乘用车、专用车、自行车各奖励4000元,10万元以上的各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乘用车和自行车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超过40万元的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车辆R&D奖。对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单款乘用车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特种车辆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单款客车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3)协作配套奖。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形成实际配套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合作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合作方各给予10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支持合作双方各奖励200万元。(4)品牌营销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推广,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增加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5)运行监控补贴。新能源汽车需要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并对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贴。对奖励实施期间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至200元。(6)车联网平台补贴。推动智能新能源车联网系统平台发展,对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具有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实时状态监控功能的车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补贴。按照2020年已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对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贴200万元。四。奖励条件(一)申请奖励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和相关安全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申报奖励企业或机构近两年无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奖励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传运行数据,出口车辆除外。五、相关要求(一)奖励资金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逐级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的数额是有限的,直到配额用完。(二)企业注册地市级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承担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责任,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三)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四)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本奖励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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