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比如通过摄像头采集车外的音视频信息),又确实需要提供的话,就应该进行匿名化或者脱敏化,包括删除这些图片中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图片或者对人脸进行部分轮廓化。经营者应当收集并提供车辆以外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员或者乘客的音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等。,目的是直接为司机或乘客服务。默认不收,每次都要征得司机的同意和授权。驾驶结束后(驾驶员离开驾驶座),此授权自动失效。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告知驾驶员和乘客正在收集敏感的个人信息。同时,驾驶员可以随时方便地停止采集。允许车主轻松查看和组织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驾驶员要求经营者删除的,经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汽车过程中,经营者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和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汽车设计、制造和服务企业或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提供商、经销商、维修机构、汽车共享企业和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客、行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的各类信息。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技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二)测绘数据高于国家公布的地图精度的;(3)汽车充电网络运营数据;(4)道路上的车型、车流量等数据;(5)外界音视频资料包括人脸、语音、车牌等。;(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数据。第四条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和服务直接相关。第五条经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车内处理,除确有必要外,不在车外提供;(二)匿名原则,确需向车外提供的,应尽可能匿名脱敏;(3)最短保存期原则,根据提供的功能服务类型确定数据的保存期;(四)精度范围原则,确定摄像机、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和分辨率根据功能服务提供的数据精度要求;(5)默认不收原则。除非真的有必要,否则每次行驶都默认不采集状态,驾驶员同意授权仅对本次行驶有效。第七条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告知用户权益处理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和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通过用户手册、车辆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并提供以下信息:(1)收集每类数据的触发条件和停止收集的方法;(二)收集各类数据的目的和用途;(三)数据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或者确定数据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的规则;(4)删除车内个人信息和请求删除车外已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方法和步骤。第八条经营者在车外收集、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者乘客的音频、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直接服务驾驶人或者乘客为目的,包括增强驾驶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2)默认不收,每次授权都要征得驾驶人同意,开车后(驾驶人离开驾驶座)此授权自动失效;(3)通过车载显示面板或语音告知驾驶员和乘客正在收集敏感的个人信息;(4)驾驶员可以随时方便地停止采集;(5)允许车主以结构化的方式方便地查看和查询收集到的个人敏感信息;(6)驾驶员要求经营者删除的,经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第九条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比如通过摄像头采集车外的音视频信息),又确实需要提供的话,就应该进行匿名化或者脱敏化,包括删除这些图片中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图片或者对人脸进行部分轮廓化。第十条驾驶员指纹、声纹、人脸、心率等生物特征数据。只能为了方便用户和提高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而收集,同时应提供生物识别的替代方法。第十一条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时,应当事先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存储位置和期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条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存储在中国境内。确需在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我国参加或者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该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三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监督接收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受理并处理涉及的用户投诉;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规定的目的、范围、方式、数据类型和规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国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核实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种类和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明文和可读形式予以显示。第十六条科研、业务合作伙伴需要查询、利用存储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丢失;严格限制重要数据、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敏感数据以及可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的查询和利用。第十七条处理涉及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项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数据处理的类型、规模、目的和必要性;(三)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存储位置、期限等。;(4)与国内第三方的数据共享;(五)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理;(六)涉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其处理情况;(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信息。第十八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基础上报告下列信息: (一)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出境资料的种类、数量和用途;(三)境外数据存储的地点、范围和方式;(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向境外提供数据时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数据处理情况对运营商的数据安全进行评估,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评估中知悉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不得将评估中知悉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的目的。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比如通过摄像头采集车外的音视频信息),又确实需要提供的话,就应该进行匿名化或者脱敏化,包括删除这些图片中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图片或者对人脸进行部分轮廓化。经营者应当收集并提供车辆以外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员或者乘客的音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等。,目的是直接为司机或乘客服务。默认不收,每次都要征得司机的同意和授权。驾驶结束后(驾驶员离开驾驶座),此授权自动失效。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告知驾驶员和乘客正在收集敏感的个人信息。同时,驾驶员可以随时方便地停止采集。允许车主轻松查看和组织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驾驶员要求经营者删除的,经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和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汽车设计、制造和服务企业或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提供商、经销商、维修机构、汽车共享企业和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客、行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的各类信息。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技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二)测绘数据高于国家公布的地图精度的;(3)汽车充电网络运营数据;(4)道路上的车型、车流量等数据;(5)外界音视频资料包括人脸、语音、车牌等。;(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数据。第四条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和服务直接相关。第五条经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车内处理,除确有必要外,不在车外提供;(二)匿名原则,确需向车外提供的,应尽可能匿名脱敏;(3)最短保存期原则,根据提供的功能服务类型确定数据的保存期;(四)精度范围原则,确定摄像机、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和分辨率根据功能服务提供的数据精度要求;(5)默认不收原则。除非真的有必要,否则每次行驶都默认不采集状态,驾驶员同意授权仅对本次行驶有效。第七条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告知用户权益处理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和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通过用户手册、车辆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并提供以下信息:(1)收集每类数据的触发条件和停止收集的方法;(二)收集各类数据的目的和用途;(三)数据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或者确定数据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的规则;(4)删除车内个人信息和请求删除车外已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方法和步骤。第八条经营者在车外收集、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者乘客的音频、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直接服务驾驶人或者乘客为目的,包括增强驾驶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2)默认不收,每次授权都要征得驾驶人同意,开车后(驾驶人离开驾驶座)此授权自动失效;(3)通过车载显示面板或语音告知驾驶员和乘客正在收集敏感的个人信息;(4)驾驶员可以随时方便地停止采集;(5)允许车主以结构化的方式方便地查看和查询收集到的个人敏感信息;(6)驾驶员要求经营者删除的,经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第九条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比如通过摄像头采集车外的音视频信息),又确实需要提供的话,就应该进行匿名化或者脱敏化,包括删除这些图片中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图片或者对人脸进行部分轮廓化。第十条驾驶员指纹、声纹、人脸、心率等生物特征数据。只能为了方便用户和提高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而收集,同时应提供生物识别的替代方法。第十一条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时,应当事先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存储位置和期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条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存储在中国境内。确需在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我国参加或者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该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三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监督接收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受理并处理涉及的用户投诉;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规定的目的、范围、方式、数据类型和规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国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核实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种类和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明文和可读形式予以显示。第十六条科研、业务合作伙伴需要查询、利用存储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丢失;严格限制重要数据、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敏感数据以及可用于判断违法驾驶的数据的查询和利用。第十七条处理涉及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项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数据处理的类型、规模、目的和必要性;(三)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存储位置、期限等。;(4)与国内第三方的数据共享;(五)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理;(六)涉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其处理情况;(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信息。第十八条经营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基础上报告下列信息: (一)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出境资料的种类、数量和用途;(三)境外数据存储的地点、范围和方式;(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向境外提供数据时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数据处理情况对运营商的数据安全进行评估,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评估中知悉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不得将评估中知悉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的目的。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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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