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避免和减少汽车雷达与其他无线电业务或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该条例的原文: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智能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功能和安全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具有无线电定位服务的移动无线电台。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汽车雷达不属于安全业务电台,不适合采取特殊的干扰防护措施。
第三条76-79GHz频段拟用于汽车雷达。主要应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ACC)、防撞(CA)、盲点检测(BSD)、变道辅助(LCA)、泊车辅助、后方车辆预警(RTCA)、行人检测等该频段不能用于安装在地面的其他雷达,以及装载在飞机(包括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的雷达。).
第四条在76-79GHz频段安装使用汽车雷达,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性能、安全驾驶、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汽车雷达技术要求》(见附件1),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六条安装和使用车载雷达,不得对同一频段或者相邻频段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者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者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努力消除有害干扰后继续使用。
第七条为保护工作在同一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应通过设置手动或自动关机功能,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台址(见附件3)周围42公里范围内启动76-79GHz频段的车载雷达、车辆、车载雷达及其他相关产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无线电观测站所在地附近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汽车雷达的安装和使用应当提高抗干扰能力,采取主动、被动或者数字干扰规避措施(见附件2《汽车雷达使用和干扰规避指南》),减轻同一频段汽车雷达之间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第九条车辆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当特别说明,汽车雷达是智能驾驶的辅助手段之一,仅依靠其不能实现智能驾驶,应当给予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避免因驾驶人操作汽车雷达不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设置和使用的汽车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雷达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24GHz频段近程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发[20123548]号)废止,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批准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的生产或进口。符合原要求并已投入使用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原则上可使用至报废。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译/汽车之家马爱军)为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避免和减少汽车雷达与其他无线电业务或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该条例的原文: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智能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功能和安全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具有无线电定位服务的移动无线电台。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汽车雷达不属于安全业务电台,不适合采取特殊的干扰防护措施。
第三条76-79GHz频段拟用于汽车雷达。主要应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ACC)、防撞(CA)、盲点检测(BSD)、变道辅助(LCA)、泊车辅助、后方车辆预警(RTCA)、行人检测等该频段不能用于安装在地面的其他雷达,以及装载在飞机(包括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的雷达。).
第四条在76-79GHz频段安装使用汽车雷达,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性能、安全驾驶、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汽车雷达技术要求》(见附件1),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六条安装和使用车载雷达,不得对同一频段或者相邻频段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者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者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努力消除有害干扰后继续使用。
第七条为保护工作在同一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应通过设置手动或自动关机功能,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台址(见附件3)周围42公里范围内启动76-79GHz频段的车载雷达、车辆、车载雷达及其他相关产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无线电观测站所在地附近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汽车雷达的安装和使用应当提高抗干扰能力,采取主动、被动或者数字干扰规避措施(见附件2《汽车雷达使用和干扰规避指南》),减轻同一频段汽车雷达之间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第九条车辆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当特别说明,汽车雷达是智能驾驶的辅助手段之一,仅依靠其不能实现智能驾驶,应当给予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避免因驾驶人操作汽车雷达不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设置和使用的汽车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雷达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24GHz频段近程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发[20123548]号)废止,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批准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的生产或进口。符合原要求并已投入使用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原则上可使用至报废。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译/汽车之家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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