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底,市财政将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投入,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对车用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本市将对相关整车生产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安排5万元。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洛鸣〔2020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的整体支持力度
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2025年底前,市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投入,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的重点发展领域将增加区级财政支持。各区(含临港新区管委会,下同)总投资规模与市财政相当,重点支持区域内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加氢站建设运营、车辆运营。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除公共交通外,相关领域所有市级补助(奖励)资金均按统筹资金确定的规模安排。本市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如有调整,本市将等额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二是支持车辆产品的示范应用
2025年底前,列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车辆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达到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对相关车辆生产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统筹资金可继续按原标准奖励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示范应用,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按原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第三,推进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等关键部件……更换膜、催化剂、复写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门等。在本市开发生产的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的车辆应用。根据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由相关地区参照积分对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原则上每1分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本市将适时优化和加大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第四,鼓励重点领域的模式创新
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和商用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最长奖励3年。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的货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设计总质量31吨以上的重型货车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由统筹基金和车辆运营企业所在地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根据同类型柴油车成本和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的原则,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关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客车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沪教财〔2021〕7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六、支持加氢站建设布局
2025年底前,汽车加氢站主体经营者在市辖区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并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设备购置安装总投资不超过3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向70MPa充装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底、2023年底、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最高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资金由市财政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七、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2025年底前,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车用氢气),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年实际销量给予加氢站经营者补贴。其中,2021年补贴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补贴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补贴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资金由统筹基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八、完善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
除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研究、优秀团队引进、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继续支持车辆示范运营。充分利用本市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和车用氢气生产、储存、运输、加注等全产业链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专项补贴细则。根据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定了燃料电池公交车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地区要结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细化地方扶持措施,制定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帮助加快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调整的,以本办法为准。(来源:上海市发改委;编译/汽车之家陈豪)日前,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底,市财政将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投入,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对车用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本市将对相关整车生产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安排5万元。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洛鸣〔2020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的整体支持力度
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2025年底前,市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投入,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的重点发展领域将增加区级财政支持。各区(含临港新区管委会,下同)总投资规模与市财政相当,重点支持区域内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加氢站建设运营、车辆运营。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除公共交通外,相关领域所有市级补助(奖励)资金均按统筹资金确定的规模安排。本市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如有调整,本市将等额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二是支持车辆产品的示范应用
2025年底前,列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车辆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达到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对相关车辆生产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统筹资金可继续按原标准奖励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示范应用,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按原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第三,推进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电堆、膜组件等关键部件……de、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复写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门等。在本市开发生产的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的车辆应用。根据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由相关地区参照积分对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原则上每1分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本市将适时优化和加大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第四,鼓励重点领域的模式创新
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和商用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最长奖励3年。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的货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设计总质量31吨以上的重型货车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由统筹基金和车辆运营企业所在地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根据同类型柴油车成本和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的原则,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关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客车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沪教财〔2021〕7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六、支持加氢站建设布局
2025年底前,汽车加氢站主体经营者在市辖区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并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设备购置安装总投资不超过3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向70MPa充装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底、2023年底、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最高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资金由市财政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七、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2025年底前,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车用氢气),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年实际销量给予加氢站经营者补贴。其中,2021年补贴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补贴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补贴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资金由统筹基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的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八、完善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
除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研究、优秀团队引进、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继续支持车辆示范运营。充分利用本市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和车用氢气生产、储存、运输、加注等全产业链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专项补贴细则。根据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定了燃料电池公交车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地区要结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细化地方扶持措施,制定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帮助加快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区管委会)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调整的,以本办法为准。(来源:上海市发改委;编译/汽车之家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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