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们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 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
一.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研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新发布的车型,进入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获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再重复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激励措施。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销售。2021年新能源乘用车、卡车、客车年销量分别要达到1万辆、5000辆、3000辆,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3)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的展示活动。支持2021年举办的与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相关的有影响力的展会、产品大赛、行业会议等活动。
(4)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国内领先的智能汽车R&D、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㈤对新能源和智能汽车的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往年已获得相关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6)对关键部件的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的配套力度。申报企业2021年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供应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二、基本条件
(一)新能源及智能汽车展览活动支持申报单位应为活动或展览的组织者或承办单位。其他申报单位需在我省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省属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在我省依法纳税。
(2)申报单位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技术水平高,行业带动性强,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报方向(单个单位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方向),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准备(详见附件1)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
(二)新能源及智能汽车展览活动由活动或展览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支持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部申报,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部。
(三)其他方向由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经济和信息化部。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核的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并发布审计建议。正式推荐意见报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事项的可重复性承担主要责任。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
(3)严明纪律。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数据申报推荐的组织工作,不得设置高于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条件或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以外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敷衍塞责。
(4)备案的时间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时向经济和信息化部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编译/汽车之家张雪莲)日前 我们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根据《四川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
一.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研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新发布的车型,进入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获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再重复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激励措施。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销售。2021年新能源乘用车、卡车、客车年销量分别要达到1万辆、5000辆、3000辆,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3)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的展示活动。支持2021年举办的与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相关的有影响力的展会、产品大赛、行业会议等活动。
(4)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国内领先的智能汽车R&D、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㈤对新能源和智能汽车的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往年已获得相关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6)对关键部件的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的配套力度。申报企业2021年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供应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二、基本条件
(一)新能源及智能汽车展览活动支持申报单位应为该活动或展会……组织者或组织者。其他申报单位需在我省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省属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在我省依法纳税。
(2)申报单位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技术水平高,行业带动性强,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报方向(单个单位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方向),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准备(详见附件1)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
(二)新能源及智能汽车展览活动由活动或展览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支持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部申报,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部。
(三)其他方向由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给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核的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并发布审计建议。正式推荐意见报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事项的可重复性承担主要责任。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
(3)严明纪律。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数据申报推荐的组织工作,不得设置高于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条件或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以外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敷衍塞责。
(4)备案的时间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时向经济和信息化部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编译/汽车之家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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