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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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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北京,发现

尚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遭遇交通事故,但由于车辆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声称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风险,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剩余子限额内进行赔偿。尚先生对上诉不满意,该案二审已于昨日开庭。尚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车辆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声称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风险,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剩余子限额内进行赔偿,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2017年5月21日,尚先生驾驶有限公司的一辆共享汽车,导致刘先生受伤,刘先生被认定为10级残疾。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平安(601318)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因此,刘先生联合起诉电信发展公司、图格公司、北京庆灵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平安深圳公司,要求赔偿17万多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发时车辆登记类型为小型普通公交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经营性,登记车主为电信发展公司。根据电信公司的辩护陈述,涉案车辆被租赁给青菱雪公司使用,青菱雪也被租赁给途歌公司进行分时租赁。首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已成为争论的焦点。尚先生认为,保险公司首先应该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途歌公司表示,事故车辆已在平安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代理人声称,途歌公司在申请保险时提交了营业执照,其中载明保险公司应了解分时租赁业务。平安深圳公司表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100万元。被保险人使用非营运车辆进行租赁,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风险。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该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改变非营运车辆性质的第一种情况下,只有交强险才会得到补偿。一审法院认定,尚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电信发展公司和青菱雪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途歌公司已证明其对尚先生的身份、驾驶证、准驾车型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三方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平安深圳公司是否应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强制保险部分,如果机动车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或使用性质变化,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在商业第三方保险方面,法院认为共享汽车租赁中的“共享”本质与一般租赁行为没有区别。租赁机动车属于营运机动车,因此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在商业第三方保险期间发生使用性质变化。共享汽车具有驾驶员不特定、车辆使用时间不特定、实际使用车辆不特定的特点……

目的、非特定车辆行驶路线和非特定车辆停车位置,与非运营车辆相比,这些足以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且持续增加。尽管途歌公司声称在投保时已登记了营业执照,但法院认为,上述增加的风险不属于平安深圳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预见或预计预见的情形。法院一审判决,平安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剩余分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先生11万余元,尚先生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4.8万余元。尚先生对“共享”租赁的焦点是否改变了车辆性质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二审开庭,尚先生要求变更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由电信开发公司、途歌公司、青菱雪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尚先生认为,租车作为代步车并没有改变车辆的性质。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每家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三家公司都知道车辆在购买、租赁和转租过程中用于租赁业务。尚先生表示,他是按照手机客户端的流程完成租赁活动的,但在租赁过程中,途歌公司没有告知其驾驶证和保险合同的状态。只有当租车成功进入汽车时,才能看到这些信息。即使车辆是非运营性质的,我也不应该对事故负责,这属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租车人。二审中,用于共享租赁的非营运车辆是否可以认定为改装车的使用,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成为法院争论的焦点。在这方面,保险公司承认一审的判决。尚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使用非运营车辆进行共享租赁不会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因为这不会增加车辆的风险。其次,尚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知道被保险车辆被用于分时租赁。“当时,成百上千辆车上都有标识,过去类似的案件也得到了赔偿。”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对于消费者来说,我租的车有什么样的保险?开车前我不太注意它,只知道事故后操作和不操作的区别。如果有人理解运营和非运营的区别,并且在上车后看到汽车属于非运营保险,为什么他们还需要下车?那么,谁来承担已经产生的15元租金呢?尚先生说。一审原告苏宁先生的代理人。景崇信律师事务所刘执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危险程度”,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改变车辆使用本质属于哪种情况,共享汽车是否实际上是车辆性质的改变。他认为,尚先生是一名合法上路的合适司机,不会增加车辆使用的风险。正如保险公司所说,如果驾驶员不确定,行驶距离不确定,车辆使用的环境不确定,这增加了风险,那么所有车辆的驾驶条件都不确定,私家车也不确定,是否增加了风险?”苏宁认为,车辆使用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认可的,“保险公司既是裁判,也是运动员。苏宁表示,保险公司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哪些情况表明车辆使用风险显著增加。醉酒驾驶导致共享汽车事故,导致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搜索,自2018年底以来,与“共享汽车”有关的纠纷已经不少,有50多起案件被起诉……

轻率地披露。在公开判决中,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租赁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险。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年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租车人黄某酒后租了一辆共享汽车,交给同伴李某驾驶。然而,李先生当时喝醉了,没有驾照。结果,车辆在凌晨高速行驶时撞上了环卫工人葛女士。葛女士的家人认为,除了追究两名司机的责任外,共享汽车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该公司将车租给了醉酒的黄先生,并且没有履行对司机精神状态和驾驶能力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后认为,黄某作为承租人,具有相关驾驶资格。共享汽车公司在对其驾驶证件的网上审查中,本应认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维持原判,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租车的黄先生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网络租车作为一种新现象,法律不能追究车辆出租人承担超出其现有技术水平的审查义务。即使进行线下租车,也无法实现对驾驶员精神状态的事实监督,以及在现有条件下实际驾驶员是否发生了变化。因此,不能排除车辆承租人醉酒或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风险。新京报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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