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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绩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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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4月2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和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然后向市交通、交警、住建、办公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安装用电计量表。已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现与企业级监测平台的信息对接。实现了对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的监测、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的记录和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的建立、充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计划、充电设施安全运行通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新能量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二条(充电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和交通站点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居民区停车场修建充电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收费设施;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市政公园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除上述六种类型的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他充电设施。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建、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进入施工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和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示范工作。第五条(现场技术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充电设施的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第六条(充电设施综合验收)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然后向市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城市管理或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安装用电计量表。第七条(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责任主体)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企业和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应在运营的各个方面明确安全负责人,运营服务的安全管理应贯穿运营服务的全过程。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程、,新能源汽车充电中的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触电急救方法等,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日常运行管理)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消防、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制作相应的台账,供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第十二条(应急处置措施)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成立应急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损坏、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ch具有数据采集、控制和调整、数据处理和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和打印等功能。该系统必须连接到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未接入市政安全监控平台的,不得投入运营。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四条(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和交通站点范围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停车场建设中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区政府(新设的区行政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出入安全监管职责)市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督促充电设施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市交通运输、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各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每季度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定期对本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第十八条(安全监测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现与企业级监测平台的信息对接。实现了对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的监测、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的记录和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的建立、充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计划、充电设施安全运行通知。第五章保障和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协商联络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安监、交通、交警、住房建设、办公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进全市新能源车充电工作。第二十条(警示约谈机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应当对未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职责的充电设施负责人进行警示和提醒,给予警告和指导,并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开举报机制)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市安监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理机制)根据安全检查结果,有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安监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以及为了解决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1)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在例行检查中,充电设施风险等级评定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1至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2)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以下情形:本条所列第一种情形,未按期完成整改;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充电设施风险等级在例行检查中被评定为红色风险;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和处置不当,充电设施和车辆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监部门发布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3)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所列第二种情形,停业整顿后仍不能完成整顿;

停业整顿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再次对充电设施和车辆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责令关闭相应的充电设施。(四)充电设施在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享受本市统一的收费服务费优惠政策;被责令关闭的充电设施,自关闭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营企业不得申请任何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4月2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和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然后向市交通、交警、住建、办公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安装用电计量表。已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现与企业级监测平台的信息对接。实现了对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的监测、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的记录和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的建立、充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计划、充电设施安全运行通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新能量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二条(充电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和交通站点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居民区停车场修建充电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收费设施;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市政公园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除上述六种类型的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他充电设施。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建、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进入施工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和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示范工作。第五条(现场技术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充电设施的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第六条(充电设施综合验收)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然后向市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城市管理或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安装用电计量表。第七条(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责任主体)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企业和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应在运营的各个方面明确安全负责人,运营服务的安全管理应贯穿运营服务的全过程。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程、,新能源汽车充电中的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触电急救方法等,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日常运行管理)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消防、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制作相应的台账,供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第十二条(应急处置措施)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成立应急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损坏、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ch具有数据采集、控制和调整、数据处理和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和打印等功能。该系统必须连接到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未接入市政安全监控平台的,不得投入运营。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四条(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和交通站点范围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停车场建设中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区政府(新设的区行政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出入安全监管职责)市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督促充电设施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市交通运输、交警、住房建设、政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各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每季度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定期对本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第十八条(安全监测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实现与企业级监测平台的信息对接。实现了对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的监测、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的记录和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的建立、充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计划、充电设施安全运行通知。第五章保障和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协商联络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安监、交通、交警、住房建设、办公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进全市新能源车充电工作。第二十条(警示约谈机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新设区管委会)应当对未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职责的充电设施负责人进行警示和提醒,给予警告和指导,并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开举报机制)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市安监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理机制)根据安全检查结果,有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安监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以及为了解决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1)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在例行检查中,充电设施风险等级评定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1至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2)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以下情形:本条所列第一种情形,未按期完成整改;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指引(试行)》,充电设施风险等级在例行检查中被评定为红色风险;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和处置不当,充电设施和车辆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监部门发布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3)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所列第二种情形,停业整顿后仍不能完成整顿;

停业整顿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再次对充电设施和车辆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责令关闭相应的充电设施。(四)充电设施在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享受本市统一的收费服务费优惠政策;被责令关闭的充电设施,自关闭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营企业不得申请任何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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