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并监督所有环节主体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追溯管理。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将延迟12个月。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管理总体要求]根据《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43号),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追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平台”),对动力电池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控制。第二条[新车型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追溯管理。第三条[生产汽车实施时间]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延迟12个月。第四条[生产汽车实施日期]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第五条[分步使用产品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池产品分步使用实行追溯管理。第六条[编码和标识要求]分阶段生产和使用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编码并备案,并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和标识。第七条[申请程序要求和信息公开]从事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追溯管理平台上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附表2)。所有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见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服务网点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见表4),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生产信息上传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发放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进口商应当在7个工作天内上传信息……
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第九条[销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车辆售出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记录信息,并在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许可证和车主记录信息更新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条[维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厂、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可追溯信息。第十一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二条[其他相关方信息上传要求]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供应商、维修商、出租人等,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将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第十三条[报废信息上传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拆除并移交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四条[梯级利用信息上传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当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电池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在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第十五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在收到废旧动力电池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在回收和最终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六条从事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七条[地方监督管理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落实追溯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5月17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并监督所有环节主体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追溯管理。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将延迟12个月。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管理总体要求]根据《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43号),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追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平台”),对动力电池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控制。第二条[新车型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追溯管理。第三条[生产汽车实施时间]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延迟12个月。第四条[生产汽车实施日期]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第五条[分步使用产品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池产品分步使用实行追溯管理。第六条[编码和标识要求]分阶段生产和使用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编码并备案编码规则,编码和……
识别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电池产品。第七条[申请程序要求和信息公开]从事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追溯管理平台上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附表2)。所有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见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服务网点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见表4),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生产信息上传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发放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进口商应当自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7个工作天内上传信息。第九条[销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车辆售出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记录信息,并在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许可证和车主记录信息更新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条[维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厂、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可追溯信息。第十一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二条[其他相关方信息上传要求]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供应商、维修商、出租人等,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将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第十三条[报废信息上传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拆除并移交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四条[梯级利用信息上传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当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电池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在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第十五条[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在收到废旧动力电池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回收和最终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六条从事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七条[地方监督管理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落实追溯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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