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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自动驾驶路测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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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几天前,Xi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Xi的市自驾车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Xi的市自驾车道路检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意见指出,测试车辆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检查和测试。要求测试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机动车智能驾驶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企业、大学等,同时满足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民事赔偿能力的要求;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功能测试与评价规则;具有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测试驾驶员应对测试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细则》明确了考试申请条件,要求考试主体为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考试并承担相应注册责任的独立法人,并从申请材料、考试车辆、考试驾驶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车辆状况以及为满足试验条件而应具备的相关功能。以下是指导意见的原文:Xi的市关于规范自驾汽车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9]第29号为了优化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积极支持并有效规范自驾车辆的相关检测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试行)》,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应用,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合安装[2018]第一章自动驾驶汽车定义第一条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机动车上安装自动驾驶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GB7258)的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在不测试驾驶员物理驾驶操作的情况下,对车辆驾驶任务进行指导和决策,并取代测试驾驶员的控制行为,使车辆安全驾驶的功能。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条自驾汽车道路试验由Xi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航天基地管理委员会、国际港区管理委员会和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等联合成立Xi的市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作为Xi的市自驾车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我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具体实施。联合工作组由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办公室组成,负责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联合工作组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考试科目提交的路试申请进行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协调处理联合工作组日常事务,推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和应用标准;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局交警支队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

市城管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条件要求,牵头对开放测试区道路进行改造修复;市科技局负责相关监管平台的评估,并在相关平台建设和产品技术研发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局交警支队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度和安全性评估,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并支持测试道路相应标志标线和其他必要设施的建设,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驾驶证,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开放测试区所在区域具体负责测试区的道路改造和维修工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联合工作组应当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考试专家委员会,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对考试科目提出的路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第三章试验区第五条试验车辆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封闭的试验场内进行检验和试验。通过考试和测试的车辆和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开放区域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道路测试。第六条按照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封闭测试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进行。在太空基地、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口区等指定区域优先开放试验道路,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我市其他地区。第四章测试车辆的要求第七条测试对象的要求。测试主体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测试对象为具有智能驾驶技术和机动车产品开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和科技企业;(3) 对测试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按照有关要求,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地内,进行了不少于规定里程和规定场景的测试,并通过了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的评估;(七)应当承诺接受日常监督,向管理机构提供自动驾驶功能和事故等相关数据;(八)按照指引向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测试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测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 测试车辆资质和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3) 测试驾驶员资格和测试能力证明材料;(4) 测试受试者事故赔偿能力的证明材料;(5) 同意接受试验监督及相关措施等证明材料。受试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8条对测试驾驶员的要求。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

(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六)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七)考试科目经过自动驾驶培训后,熟悉自动驾驶考试程序,具备随时接管考试车辆的能力。第9条对试验车辆的要求。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应满足以下条件:(1)未登记的机动车;(二)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自动和手动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测试驾驶员可以随时直接干预和控制车辆;(3) 安装监测装置,该监测装置具有监测驾驶员在车辆中的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功能;(4) 安装提醒装置,使测试驾驶员能够通过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状态,并在自动驾驶失败时立即接管车辆;

(5) 安装数据记录设备,可以记录从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到测试车辆碰撞或失控时停车期间的相关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年。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条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每月定期组织由自动驾驶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考试科目提交的考试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发布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考试科目有审核意见的,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临时号牌要求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考试车辆。第十二条如果测试车辆的临时牌照到期,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大幅升级或更改,则需要重新申请测试资格。第十三条自动驾驶公开道路测试实行科学监督措施。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的路边和测试区域安装设备来监督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如果考试科目违反管理规定,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违法考试科目名单。第六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四条考试主体应当与考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测试驾驶员被认定为车辆驾驶员,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测试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交通事故过程中,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受试者应当向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机构报告规定时间段的自动驾驶仪数据。在事故责任确认后十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责任确认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重大事故的,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退还所有临时车辆驾驶证,严肃整改,重新申请评价。原实施细则如下:《Xi的市自驾汽车道路试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自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运输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并规范自驾汽车道路试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智能联网汽车道路试验管理细则(试行)》、《Xi的市自驾汽车标准化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部和交通运输部。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试验主体)进行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Xi的市自动驾驶考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联合工作组作为Xi的市自主驾驶考试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Xi的市自主驾驶道路考试的具体实施,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测试主体,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自动驾驶仪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

或对受试者提交的申请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发表专家意见。第六条联合工作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受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数据收集、,自动驾驶汽车相应道路测试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注册责任的独立法人。第八条测试主体要求:(1)应提供自动驾驶测试车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型、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或电机号)、车辆颜色、基本技术参数和配置参数;(2) 应提供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和各种功能的描述,包括早期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报告;(3) 测试期间,应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和牵头单位的监督;(4) 应提供测试驾驶员的个人资料和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培训证明资料;(五)应当购买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担保,并提交“测试主体赔偿能力的自我证明”。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第十条试验车辆要求:(一)未登记的机动车;(2) 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3) 车辆的常规系统,包括发动机(或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照明系统、轮胎、喇叭等,应满足手动驾驶的需要;(4) 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应配备(但不限于)自动驾驶控制系统、环境感知系统、控制执行系统、人机交互系统、紧急制动系统、远程控制系统、预警系统、车辆自动数据记录系统等,应满足安全、高效、,自动驾驶车辆的智能平稳驾驶和测试车辆数据的自动记录;(5) 已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应配备自动驾驶模式、手动驾驶模式和遥控驾驶模式,可在驾驶模式之间快速切换,包括手动切换驾驶模式、自动切换驾驶模式和远程控制切换驾驶模式。试验车内外应设有不同驾驶模式的显示装置;(六)支持安装和使用经第三方授权的第三方监控设备。第三方监控设备可以对车辆的行驶状态、行驶信息、交通环境等进行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传输至第三方授权机构的监控管理平台,用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七)支持安装和使用实时远程监控设备,由牵头单位对试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八)应在Xi的市自主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批准的封闭测试场地内。通过考试和测试后,可以在有限区域内的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几天前,Xi的市经济和信息局,交通运输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Xi的市自驾车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Xi的市自驾车道路检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意见指出,测试车辆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检查和测试。要求测试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机动车智能驾驶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企业、大学等,同时满足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民事赔偿能力的要求;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功能测试与评价规则;具有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测试驾驶员应对测试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细则》明确了考试申请条件,要求考试主体为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考试并承担相应注册责任的独立法人,并从申请材料、考试车辆、考试驾驶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车辆状况以及为满足试验条件而应具备的相关功能。以下是指导意见的原文:Xi的市关于规范自驾汽车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9]第29号为了优化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积极支持并有效规范自驾车辆的相关检测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试行)》,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应用,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联合安装[2018]第一章自动驾驶汽车定义第一条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机动车上安装自动驾驶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GB7258)的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在不测试驾驶员物理驾驶操作的情况下,对车辆驾驶任务进行指导和决策,并取代测试驾驶员的控制行为,使车辆安全驾驶的功能。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条自驾汽车道路试验由Xi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航天基地管理委员会、国际港区管理委员会和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等联合成立Xi的市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作为Xi的市自驾车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我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具体实施。联合工作组由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办公室组成,负责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联合工作组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考试科目提交的路试申请进行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协调处理联合工作组日常事务,推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和应用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局交警支队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市城管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条件要求,牵头对开放测试区道路进行改造修复;市科技局负责相关监管平台的评估,并在相关平台建设和产品技术研发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局交警支队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度和安全性评估,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并支持测试道路相应标志标线和其他必要设施的建设,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驾驶证,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开放测试区所在区域具体负责测试区的道路改造和维修工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联合工作组应当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考试专家委员会,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对考试科目提出的路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第三章试验区第五条试验车辆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封闭的试验场内进行检验和试验。通过考试和测试的车辆和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开放区域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道路测试。第六条按照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封闭测试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进行。在太空基地、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口区等指定区域优先开放试验道路,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我市其他地区。第四章测试车辆的要求第七条测试对象的要求。测试主体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测试对象为具有智能驾驶技术和机动车产品开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和科技企业;(3) 对测试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按照有关要求,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地内,进行了不少于规定里程和规定场景的测试,并通过了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的评估;(七)应当承诺接受日常监督,向管理机构提供自动驾驶功能和事故等相关数据;(八)按照指引向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测试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测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 测试车辆资质和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3) 测试驾驶员资格和测试能力证明材料;(4) 测试受试者事故赔偿能力的证明材料;(5) 同意接受试验监督及相关措施等证明材料。受试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8条对测试驾驶员的要求。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六)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七)考试科目经过自动驾驶培训后,熟悉自动驾驶考试程序,具备随时接管考试车辆的能力。第9条对试验车辆的要求。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应满足以下条件:(1)未登记的机动车;(二)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自动和手动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测试驾驶员可以随时直接干预和控制车辆;(3) 安装监测装置,该监测装置具有监测驾驶员在车辆中的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功能;(4) 安装提醒装置,使测试驾驶员能够通过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状态,并在自动驾驶失败时立即接管车辆;

(5) 安装数据记录设备,可以记录从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到测试车辆碰撞或失控时停车期间的相关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年。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条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每月定期组织由自动驾驶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考试科目提交的考试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发布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考试科目有审核意见的,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临时号牌要求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考试车辆。第十二条如果测试车辆的临时牌照到期,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大幅升级或更改,则需要重新申请测试资格。第十三条自动驾驶公开道路测试实行科学监督措施。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的路边和测试区域安装设备来监督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如果考试科目违反管理规定,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违法考试科目名单。第六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四条考试主体应当与考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测试驾驶员被认定为车辆驾驶员,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测试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交通事故过程中,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受试者应当向自动驾驶仪测试管理机构报告规定时间段的自动驾驶仪数据。在事故责任确认后十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责任确认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重大事故的,自动驾驶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退还所有临时车辆驾驶证,严肃整改,重新申请评价。原实施细则如下:《Xi的市自驾汽车道路试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自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运输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并规范自驾汽车道路试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智能联网汽车道路试验管理细则(试行)》、《Xi的市自驾汽车标准化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部和交通运输部。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试验主体)进行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Xi的市自动驾驶考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联合工作组作为Xi的市自主驾驶考试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Xi的市自主驾驶道路考试的具体实施,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测试主体,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自动驾驶仪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

或对受试者提交的申请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发表专家意见。第六条联合工作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受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数据收集、,自动驾驶汽车相应道路测试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注册责任的独立法人。第八条测试主体要求:(1)应提供自动驾驶测试车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型、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或电机号)、车辆颜色、基本技术参数和配置参数;(2) 应提供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和各种功能的描述,包括早期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报告;(3) 测试期间,应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和牵头单位的监督;(4) 应提供测试驾驶员的个人资料和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培训证明资料;(五)应当购买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担保,并提交“测试主体赔偿能力的自我证明”。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第十条试验车辆要求:(一)未登记的机动车;(2) 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3) 车辆的常规系统,包括发动机(或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照明系统、轮胎、喇叭等,应满足手动驾驶的需要;(4) 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应配备(但不限于)自动驾驶控制系统、环境感知系统、控制执行系统、人机交互系统、紧急制动系统、远程控制系统、预警系统、车辆自动数据记录系统等,应满足安全、高效、,自动驾驶车辆的智能平稳驾驶和测试车辆数据的自动记录;(5) 已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应配备自动驾驶模式、手动驾驶模式和遥控驾驶模式,可在驾驶模式之间快速切换,包括手动切换驾驶模式、自动切换驾驶模式和远程控制切换驾驶模式。试验车内外应设有不同驾驶模式的显示装置;(六)支持安装和使用经第三方授权的第三方监控设备。第三方监控设备可以对车辆的行驶状态、行驶信息、交通环境等进行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传输至第三方授权机构的监控管理平台,用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七)支持安装和使用实时远程监控设备,由牵头单位对试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八)应在Xi的市自主驾驶考试管理机构批准的封闭测试场地内。通过考试和测试后,可以在有限区域内的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第十一条考试驾驶员要求:(1)应与考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平均行驶里程不低于一万公里/年,且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充分了解测试车辆的结构、功能和性能,能够熟练有效地进行各种驾驶操作,并通过第三方授权机构要求的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驾驶考试,取得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第四章考试申请流程第十二条考试主体申请自动驾驶考试资格:(一)考试主体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2) 初试合格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测试主体申请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基本信息、组成、功能和性能描述与测试车辆提供的一致;(3) 根据需要安装第三方监控和实时远程监控设备;(4) 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驾驶员考试办法》,对测试对象聘用的测试驾驶员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心理、生理和驾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由第三方授权机构颁发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资格证;(5) 第三方授权机构应组织考试科目、考试驾驶员、考试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封闭的考点进行一定里程和时段的考试测试;(6) 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对第三方授权机构对车辆的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对通过测试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七) 受试者持有考试意见,并应在30天内按照临时驾驶执照办理要求到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受试车辆的临时驾驶执照。第十三条考生应向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1)自动驾驶考试申请书;(二)Xi的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3) 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测试车辆的驾驶说明书和各种功能说明;(五)测试车辆的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及相关个人信息;(六)第三方授权机构对试验车辆出具的审查意见;(7) 有效的测试驾驶员事故保险和有效的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保证;(八)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并处理的测试驾驶员自愿承担事故责任的承诺书。测试主体承诺书,即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将自愿承担其名下测试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对悬挂临时驾驶证的测试车辆,联合工作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测试主体发出在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上进行道路测试的通知。第十五条获得审查意见的试验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交变更申请,合格后方可继续试验:(一)改变车辆外观;(2) 更换测试驱动程序。第十六条取得审查意见的测试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试主体应当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测试,归还临时行驶牌照,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重新提交测试车辆自动驾驶测试申请。(a) 测试车辆配置发生变化;(2) 测试车辆功能的增加或减少;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受试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验区域内对试验车辆进行试验。第十八条考试车辆对应固定的临时驾驶证,不得互换。测试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测试期限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小时。第十九条在测试区,联合工作组将在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区域内选择几条典型道路和测试场景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试验车辆应当配备第三方授权的监测装置,并在试验期间接受第三方委托机构对试验车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经第三方认证机构修订批准后,方可测试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受试者在自动驾驶考试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受试者应当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的指定位置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志,并安装测试车驾驶模式显示装置;(2) 测试车辆的驾驶座配备一名通过审核的测试驾驶员,测试驾驶员应始终携带道路测试通知书、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3) 测试驾驶员在测试过程中始终观察测试车辆的运行状态和测试环境,随时准备接管测试车辆的驾驶权,并应确保测试车辆在手动驾驶、自动驾驶、,远程控制驾驶和驾驶模式之间的切换;(4) 测试过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进行;(5) 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应确保试验车辆的所有常规系统工作正常,无异常声音或气味;确保自动驾驶系统、监控装置和实时远程监控设备正常工作;(6) 在测试过程中,测试对象应在测试场地外监测测试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在出现异常且测试人员未能采取适当行动时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控制测试车辆;(7) 测试过程中,如果测试车辆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测试,等待测试车辆各项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进行测试,填写相关测试车辆异常报告表,并将车辆异常期数据记录报告给第三方授权机构;(八)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三条在测试过程中,除“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和远程驾驶模式;

应使用手动驾驶模式将测试车辆从停车点过渡到测试路段。第二十四条在测试车辆道路测试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并立即向Xi的市局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在测试车辆的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规,测试驾驶员被认定为车辆驾驶员,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测试驾驶员和测试对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测试主体应当在自动驾驶测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告事故数据记录,归还临时车辆号牌,并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原因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受试者在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事故处理相关证明后,方可再次申请检测。第二十六条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重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受理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的测试申请,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对测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且只有在通过审查之后才能再次提交测试申请。第二十七条受试者应每六个月向联合工作组提交定期测试报告,并在测试后一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二十八条在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有权取消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通知,测试主体应及时归还临时驾驶证:(1)自动驾驶测试联合工作组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2) 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予以扣留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第六章非法操作责任第二十九条测试主体存在非法操作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第三方授权机构提议,联合工作组有权取消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受试者提交的考试申请。第三十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自驾道路试验的相关定义:(1)自驾道路测试是指测试对象在Xi的获得自驾道路考试资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后,为测试自驾车辆而进行的科学实验。(2) 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的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承担特定操作区域内的所有驾驶任务,但驾驶员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操作区域内承担所有驾驶任务,无需驾驶员干预;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所有道路环境下承担驾驶任务,而无需驾驶员干预。(3) 驾驶模式包括手动驾驶模式、自动驾驶模式和遥控驾驶模式。手动驾驶模式是指驾驶员在不启动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模式;自动驾驶模式是指车辆由自动驾驶系统驾驶的模式;

远程驾驶模式是指受试者通过远程控制设备远程驾驶车辆的模式。(4) 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环境包括封闭的测试场地和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封闭测试场地是指在实际道路交通环境中,没有社会车辆和行人,覆盖典型交通场景的测试环境。全开放测试道路是指在有限的区域内,具有自然社会交通流和人员流动的复杂交通场景的测试环境。测试环境涵盖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等各种行驶道路的典型道路场景。具体测试场景和测试项目见附件。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考试驾驶员要求:(1)应与考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平均行驶里程不低于一万公里/年,且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充分了解测试车辆的结构、功能和性能,能够熟练有效地进行各种驾驶操作,并通过第三方授权机构要求的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驾驶考试,取得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第四章考试申请流程第十二条考试主体申请自动驾驶考试资格:(一)考试主体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2) 初试合格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测试主体申请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基本信息、组成、功能和性能描述与测试车辆提供的一致;(3) 根据需要安装第三方监控和实时远程监控设备;(4) 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驾驶员考试办法》,对测试对象聘用的测试驾驶员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心理、生理和驾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由第三方授权机构颁发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资格证;(5) 第三方授权机构应组织考试科目、考试驾驶员、考试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封闭的考点进行一定里程和时段的考试测试;(6) 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对第三方授权机构对车辆的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对通过测试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七) 受试者持有考试意见,并应在30天内按照临时驾驶执照办理要求到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受试车辆的临时驾驶执照。第十三条考生应向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1)自动驾驶考试申请书;(二)Xi的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3) 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测试车辆的驾驶说明书和各种功能说明;(五)测试车辆的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及相关个人信息;(六)第三方授权机构对试验车辆出具的审查意见;(7) 有效的测试驾驶员事故保险和有效的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保证;

(八)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并处理的测试驾驶员自愿承担事故责任的承诺书。测试主体承诺书,即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将自愿承担其名下测试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对悬挂临时驾驶证的测试车辆,联合工作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测试主体发出在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上进行道路测试的通知。第十五条获得审查意见的试验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交变更申请,合格后方可继续试验:(一)改变车辆外观;(2) 更换测试驱动程序。第十六条取得审查意见的测试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试主体应当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测试,归还临时行驶牌照,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重新提交测试车辆自动驾驶测试申请。(a) 测试车辆配置发生变化;(2) 测试车辆功能的增加或减少;(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受试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验区域内对试验车辆进行试验。第十八条考试车辆对应固定的临时驾驶证,不得互换。测试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测试期限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小时。第十九条在测试区,联合工作组将在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区域内选择几条典型道路和测试场景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试验车辆应当配备第三方授权的监测装置,并在试验期间接受第三方委托机构对试验车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经第三方认证机构修订批准后,方可测试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受试者在自动驾驶考试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受试者应当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的指定位置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志,并安装测试车驾驶模式显示装置;(2) 测试车辆的驾驶座配备一名通过审核的测试驾驶员,测试驾驶员应始终携带道路测试通知书、测试驾驶员资格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3) 测试驾驶员在测试过程中始终观察测试车辆的运行状态和测试环境,随时准备接管测试车辆的驾驶权,并应确保测试车辆在手动驾驶、自动驾驶、,远程控制驾驶和驾驶模式之间的切换;(4) 测试过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进行;(5) 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应确保试验车辆的所有常规系统工作正常,无异常声音或气味;确保自动驾驶系统、监控装置和实时远程监控设备正常工作;(6) 在测试过程中,测试对象应在测试场地外监测测试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在出现异常且测试人员未能采取适当行动时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控制测试车辆;(7) 测试过程中,如果测试车辆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测试,等待测试车辆各项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进行测试,填写相关测试车辆异常报告表,并将车辆异常期数据记录报告给第三方授权机构;

(八)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三条在测试过程中,除“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计划”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和远程驾驶模式;应使用手动驾驶模式将测试车辆从停车点过渡到测试路段。第二十四条在测试车辆道路测试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并立即向Xi的市局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在测试车辆的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规,测试驾驶员被认定为车辆驾驶员,Xi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测试驾驶员和测试对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测试主体应当在自动驾驶测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告事故数据记录,归还临时车辆号牌,并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原因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受试者在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事故处理相关证明后,方可再次申请检测。第二十六条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重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受理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的测试申请,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对测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且只有在通过审查之后才能再次提交测试申请。第二十七条受试者应每六个月向联合工作组提交定期测试报告,并在测试后一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二十八条在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有权取消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通知,测试主体应及时归还临时驾驶证:(1)自动驾驶测试联合工作组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2) 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予以扣留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第六章非法操作责任第二十九条测试主体存在非法操作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第三方授权机构提议,联合工作组有权取消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受试者提交的考试申请。第三十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自驾道路试验的相关定义:(1)自驾道路测试是指测试对象在Xi的获得自驾道路考试资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后,为测试自驾车辆而进行的科学实验。(2) 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的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承担特定操作区域内的所有驾驶任务,但驾驶员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操作区域内承担所有驾驶任务,无需驾驶员干预;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所有道路环境下承担驾驶任务,而无需驾驶员干预。(3) 驾驶模式包括手动驾驶模式、自动驾驶模式和遥控驾驶模式。手动驾驶模式是指驾驶员在不启动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模式;自动驾驶模式是指车辆由自动驾驶系统驾驶的模式;

远程驾驶模式是指受试者通过远程控制设备远程驾驶车辆的模式。(4) 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环境包括封闭的测试场地和完全开放的测试道路。封闭测试场地是指在实际道路交通环境中,没有社会车辆和行人,覆盖典型交通场景的测试环境。全开放测试道路是指在有限的区域内,具有自然社会交通流和人员流动的复杂交通场景的测试环境。测试环境涵盖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等各种行驶道路的典型道路场景。具体测试场景和测试项目见附件。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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