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规,就网络租车、汽车分时、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的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定明确了运营公司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新规定规定了收取存款的上限。例如,汽车分时的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格的2%。同时,对存量资金也有限制,比如共享单车中的存量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关于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新规明确“押金当天退还给用户”。原政策附件:《交通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存款(也称存款)和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的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发〔2017〕10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建立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包括网上预约出租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向用户收取押金。如确有必要,应提供两种资金存放方式,即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通过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提供服务的,预付款的存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五条运营企业对按照规定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用户资金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保证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安全的主要责任。运营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用户资金收益的所有权。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注册银行开立唯一的全国用户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和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为存放用户资金的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款在哪里……
在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运营企业应与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用户应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用户已经在银行拥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可以直接绑定使用。合作银行应当依法依规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第七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2) 拥有完善规范的资金存放和管理会计制度,能够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用户资金进行详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3) 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可以通过正式审核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存款,并按照相关约定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为用户合法、便捷、快捷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号,并按照相关协议提供账户资金冻结、解冻、转账、余额查询等服务。(4) 具有数据接口,用于对接运营企业的相关系统,并能够支持相关信息的对接。(5) 拥有一个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可以支持运营企业的各种高峰运营。(六)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履行开立、变更、注销存款专用账户以及资金存管、资金结算、对账和提供资金存管报告的职责。存管银行不为运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新运输服务提供担保。第九条经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经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交通运输方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交通运输形式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和工商登记材料;2.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计划;3.用户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经营企业从事运输新业态经营出具书面材料。经营企业将向银行提供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2) 银行在收到经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和开户凭证原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经营企业开立专门存款账户,并与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系统对接。(3) 运营企业在完成存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更改和注销信息报告给出具新交通业态运营书面材料的新交通业态管理部门;开立存款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将该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并抄送当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
在互联网上租赁自行车的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格的10%。(2)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押金的数量和扣除押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确注明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3) 经营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和非银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或延迟退款,或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4) 如果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入用户存款,运营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要将约定金额的存款存入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清算账户,并在提供服务前予以冻结。当账户余额低于存款金额或存款金额未被冻结时,经营企业可以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5) 用户保证金存入运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款、退款期限逾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保证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运营企业应当垫资退还用户押金。第十一条用户预付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费的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款。(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其他交通新业态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三)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并明确返还条件。(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费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费余额的40%。(五)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的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借贷用途。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资金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的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在支付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用户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并明确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将相关支付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并及时提供给运营企业。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划入相应的用户资金专户。第三章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存款和预付款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和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推广。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结算数据,每天对用户的详细自来水账户和余额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户一致。第十五条运营企业用户存款专用账户的用户存款管理协议应当规定以下要求:(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存款专用帐户。(2) 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在核对相关信息后,按照同路返还押金的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押金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付款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确认后予以退还。(3) 由于用户违反了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除保证金的条款,在运营企业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获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除指令,存管银行可以根据协议将扣款从用户的专用存款账户转移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 不得从用户的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除向用户退款、扣除赔偿金和提取应计利息外,不得进行转账。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其指定的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收取赔偿金和利息,存管银行不得将资金转移到该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但退还用户保证金的除外。第十六条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管理协议应当规定以下要求:(一)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冻结情况……
拉蒙。(二)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合作银行应在查询相关信息后,于当日(最迟次日)解冻保证金。(3) 如果用户违反了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除保证金的条款,运营企业将在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获得用户授权后,发起扣除指令,合作银行将根据用户授权,将扣款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经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 合作银行应根据与用户的协议,将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当账户余额低于用户与运营企业约定的存款金额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和用户。(五)存款以外的资金被冻结在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户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新交通业态的服务费。第十七条用户预付费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一)经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预付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预付费专用存款账户。(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存放在用户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比例的规定,为经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划转。当用户预付款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对经营企业进行预警。当其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货用户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费用。(3) 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返还预付资金余额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应本着同路返还的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款项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确认后予以退还。(4) 用户的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回用户的情况外,用户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资金转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经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信息对接情况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规,就网络租车、汽车分时、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的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定明确了运营公司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新规定规定了收取存款的上限。例如,汽车分时的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格的2%。同时,对存量资金也有限制,比如共享单车中的存量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关于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新规明确“押金当天退还给用户”。原政策附件:《新型交通工具用户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格式(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加强用户存款(也称存款)和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的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发〔2017〕10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建立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包括网上预约出租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向用户收取押金。如确有必要,应提供两种资金存放方式,即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通过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提供服务的,预付款的存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五条运营企业对按照规定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用户资金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保证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安全的主要责任。运营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用户资金收益的所有权。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注册银行开立唯一的全国用户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和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为存放用户资金的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款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经营企业应当与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用户应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用户已经在银行拥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可以直接绑定使用。合作银行应当依法依规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第七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2) 拥有完善规范的资金存放和管理会计制度,能够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用户资金进行详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3) 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可以确认资金的转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通过正式审查,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存款和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限额和范围使用用户预付款;合作银行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为用户合法、便捷、快捷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号,并按照相关协议提供账户资金冻结、解冻、转账、余额查询等服务。(4) 具有数据接口,用于对接运营企业的相关系统,并能够支持相关信息的对接。(5) 拥有一个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可以支持运营企业的各种高峰运营。(六)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履行开立、变更、注销存款专用账户以及资金存管、资金结算、对账和提供资金存管报告的职责。存管银行不为运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新运输服务提供担保。第九条经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经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交通运输方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交通运输形式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和工商登记材料;2.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计划;3.用户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经营企业从事运输新业态经营出具书面材料。经营企业将向银行提供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2) 银行在收到经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和开户凭证原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经营企业开立专门存款账户,并与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系统对接。(3) 运营企业在完成存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更改和注销信息报告给出具新交通业态运营书面材料的新交通业态管理部门;开立存款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将该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并抄送当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
在互联网上租赁自行车的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格的10%。(2)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押金的数量和扣除押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确注明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3) 经营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和非银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或延迟退款,或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4) 如果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入用户存款,运营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要将约定金额的存款存入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清算账户,并在提供服务前予以冻结。当账户余额低于存款金额或存款金额未被冻结时,经营企业可以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5) 用户保证金存入运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款、退款期限逾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保证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运营企业应当垫资退还用户押金。第十一条用户预付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费的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款。(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其他交通新业态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三)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并明确返还条件。(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费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费余额的40%。(五)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的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借贷用途。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资金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的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在支付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用户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并明确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将相关支付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并及时提供给运营企业。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划入相应的用户资金专户。第三章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存款和预付款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和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推广。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结算数据,每天对用户的详细自来水账户和余额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户一致。第十五条运营企业用户存款专用账户的用户存款管理协议应当规定以下要求:(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存款专用帐户。(2) 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在核对相关信息后,按照同路返还押金的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押金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付款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确认后予以退还。(3) 由于用户违反了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除保证金的条款,在运营企业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获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除指令,存管银行可以根据协议将扣款从用户的专用存款账户转移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 不得从用户的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除向用户退款、扣除赔偿金和提取应计利息外,不得进行转账。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其指定的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收取赔偿金和利息,存管银行不得将资金转移到该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但退还用户保证金的除外。第十六条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管理协议应当规定以下要求:(一)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冻结情况……
拉蒙。(二)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合作银行应在查询相关信息后,于当日(最迟次日)解冻保证金。(3) 如果用户违反了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除保证金的条款,运营企业将在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获得用户授权后,发起扣除指令,合作银行将根据用户授权,将扣款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经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 合作银行应根据与用户的协议,将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当账户余额低于用户与运营企业约定的存款金额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和用户。(五)存款以外的资金被冻结在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户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新交通业态的服务费。第十七条用户预付费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一)经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预付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预付费专用存款账户。(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存放在用户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比例的规定,为经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划转。当用户预付款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对经营企业进行预警。当其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货用户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费用。(3) 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返还预付资金余额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应本着同路返还的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款项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确认后予以退还。(4) 用户的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回用户的情况外,用户预付款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资金转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经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信息对接情况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信息对接情况向所在业务管辖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服务协议和信息对接情况向其业务管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收付、预付资金消费等信息和数据,并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信息和数据。因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经营企业提供用户资金存放情况月报,客观反映用户资金的管理情况和经营企业的利息计算支付情况。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在暂停或终止业务前,应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处置计划和保护用户权益的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注册地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经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向用户收取资金。经营企业注册地新交通运输业态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企业暂停和终止业务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经营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配合相关清算单位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存管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有关清算和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办理。第四章联合监管机制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注册地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1) 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资金存管支付服务协议,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2)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经营企业开立、变更和注销专项存款账户,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开立和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运营企业和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信用情况。(四)市场……
服务部门负责将企业的基本信息传输到省级共享平台。支持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指导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做好新型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工作。(5)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检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对用户资金的管理情况,加强对存管银行及合作银行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义务的经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行政部门联合约谈,督促经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整改,向社会通报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经营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提醒用户注意风险。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第二十三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管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不挪用用户存款,依法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的用户资金,自2019年X月X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交存。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信息对接情况向所在业务管辖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服务协议和信息对接情况向其业务管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收付、预付资金消费等信息和数据,并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信息和数据。因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经营企业提供用户资金存放情况月报,客观反映用户资金的管理情况和经营企业的利息计算支付情况。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机构。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在暂停或终止业务前,应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处置计划和保护用户权益的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注册地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经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向用户收取资金。经营企业注册地新交通运输业态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企业暂停和终止业务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经营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配合相关清算单位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存管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有关清算和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办理。第四章联合监管机制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注册地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1) 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资金存管支付服务协议,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2)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经营企业开立、变更和注销专项存款账户,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开立和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运营企业和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信用情况。(四)市场……
服务部门负责将企业的基本信息传输到省级共享平台。支持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指导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做好新型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工作。(5)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检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对用户资金的管理情况,加强对存管银行及合作银行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义务的经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行政部门联合约谈,督促经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整改,向社会通报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经营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提醒用户注意风险。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第二十三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管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不挪用用户存款,依法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的用户资金,自2019年X月X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交存。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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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作为出行升级产品,低速车产业获得迅猛发展,当下依然保持着年均百万的产销规模,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1900/1/1 0:00:002018年6月,一篇报道泄露了特斯拉工厂中的隐秘数据。对于经常曝出大新闻的马斯克来说,这并不算什么,这件事情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
1900/1/1 0:00:002015年到2016年,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来的各类企业都预判私人充电需求会比较强劲,大家都把充电桩进小区排到了重要的战事日程,从产品类型到商业模式都围绕着私充业务展开,
1900/1/1 0:00:003月19日,工信部公示了关于2016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初步审核情况,涉及补贴金额达126亿元。
1900/1/1 0:00:003月19日,北京时间凌晨5点,美国圣何塞大学,英伟达的GTC大会正式拉开帷幕。
1900/1/1 0:00:00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新能源汽车质量问题,国家推出史上“最严格”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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