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五点修改:1。修订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的适用范围。2.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修订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3.完善传统能源乘用车的油耗指导和整体灵活性措施。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的会计偏好。5.将《积分办法》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为政策全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正案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小客车,是指除新能源小客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的小客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对应的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2.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3.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生产能力在2000辆以下且生产、研发和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4.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时,生产或进口低油耗乘用车按其数量的0.2倍计算。" 5.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分别为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可参照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以下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至2020年;(2)2020年存在的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每次按50%的比例结转。(三)2021年及以后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许结转当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八。附录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已修订(详见附录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2019附件1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车型标准车型积分说明0.006×R+0.4(1)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3)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小于150km的,标准车辆积分统一为1分。(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5)车辆积分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1.6燃料电池乘用车为0.08×P1。对于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并根据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下的百公里耗电量(y,KW·h/100km)满足耗电量目标值, 车辆积分为标准车辆积分乘以功耗调整系数(EC系数),其中EC系数为车辆功耗目标值除以实际功耗值(EC系数上限为1.5倍); 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0.0078×m+3.81;m & gt1600时,Y≤0.0038×m+10.28。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动力保持模式试验中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该车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比例不低于70%的,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车辆积分;其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未满足的车型按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以上两项指标积分倍数的乘积为最终核算倍数,小于等于0.5的分值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3.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小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的,车辆积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标准车型0.5倍积分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通过型式认证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可外充电混合动力乘用车,2023年1月1日前可获得1.6的标准整车积分,具体积分倍数按上述要求执行。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汽车积分的,按照不同积分分别计算。附: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工信部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正案的说明7月9日,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五点修改:1。修订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的适用范围。2.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修订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3.完善传统能源乘用车的油耗指导和整体灵活性措施。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的会计偏好。5.将《积分办法》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为政策全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正案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小客车,是指除新能源小客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的小客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对应的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2.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3.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生产能力在2000辆以下且生产、研发和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阿……2024年及以后的安装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4.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时,生产或进口低油耗乘用车按其数量的0.2倍计算。" 5.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分别为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可参照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以下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至2020年;(2)2020年存在的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每次按50%的比例结转。(三)2021年及以后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许结转当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八。附录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已修订(详见附录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2019附件1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车型标准车型积分说明0.006×R+0.4(1)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3)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小于150km的,标准车辆积分统一为1分。(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5)车辆积分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1.6燃料电池乘用车为0.08×P1。对于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并根据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下的百公里耗电量(y,KW·h/100km)满足耗电量目标值, 车辆积分为标准车辆积分乘以功耗调整系数(EC系数),其中EC系数为车辆功耗目标值除以实际功耗值(EC系数上限为1.5倍); 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0.0078×m+3.81;m & gt1600时,Y≤0.0038×m+10.28。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动力保持模式试验中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该车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比例不低于70%的,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车辆积分;其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未满足的车型按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以上两项指标积分倍数的乘积为最终核算倍数,小于等于0.5的分值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3.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小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的,车辆积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标准车型0.5倍积分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通过型式认证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可外充电混合动力乘用车,2023年1月1日前可获得1.6的标准整车积分,具体积分倍数按上述要求执行。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汽车积分的,按照不同积分分别计算。附: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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