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图片网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这部部门规章是保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具体措施的配套法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轻舞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环保召回有望告别未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是保护环境的务实举措,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越来越受到重视。2014年5月,大众汽车“排放门”的“雷霆”被引爆。2015年9月,美国政府对大众开出巨额罚单,“排放门”事件震惊世界。截至目前,已有数千万辆汽车被召回,耗资数百亿美元以上,余波仍未平息。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明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不召回的,由国务院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召回。经过近四年的广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没有这个明确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就无法实施。所以两个部门通过征求意见,制定本部门的条例,可以让机动车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轻舞认为。明确各方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中国汽车报记者要点如下:汽车产品环境缺陷的定义——同批次、同型号或同类别(族)汽车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或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的情形。召回的主体——生产和进口企业(统称生产者)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要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司负责收集、核实环境缺陷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环保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相关维修信息和投诉举报信息,并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咨询,分析处理机动车可能存在的环境缺陷信息。建立机动车环保和质量保证备案报告制度。生产商应提交和报告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信息。归档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召回、维修等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缺陷调查鉴定机动车环境缺陷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影响较大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技术机构直接开展调查。两部门可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召回实施程序确认机动车存在环境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实施召回。自确认机动车存在环境缺陷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车主;自实施召回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两部门提交一份召回定期报告;召回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机动车产品不存在环境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提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停止销售、交付环保召回汽车产品并隐瞒有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第四十条的规定指出,召回生产者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免除召回责任。细节待议《征求意见稿》作为机动车环保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需要行业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的环境缺陷的定义,轻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环境召回,针对的是存在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境耐久性要求的排放超标车辆。过度排放应该是先决条件。在车辆排放超标的情况下,如果超标排放是由于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造成的,或者不符合环境耐久性的要求,就会涉及到环保召回。如果没有超标排放,就不是环保召回,而是缺陷产品召回。因此,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部环境召回法规,并不是以超标排放为前提的,值得进一步思考,也不符合大气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环保质量保证备案报告制度。生产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和报告相关环境质量保证信息,包括质量保证部件名称和质量保证期信息;保修零件异常索赔信息;异常索赔保修零件故障原因分析报告。还指出,本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索赔,是指在同一型号或者批次的机动车上,保修零件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量的情形。轻舞认为,这一条实际上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质量保证备案和报告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有质量保证的零件”指的是什么。如果没有限制,“保质件”的范围就很广了。其次,如何解释“本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索赔,是指在同型号或者同批次的机动车中,保修件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额的情形”中的“一定数额”?这个不具有可操作性,希望说清楚。目前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19日,意见可通过相关部门和地方反馈给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透露,下一步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争取尽快出台正式规定。
图片来源:图片网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这部部门规章是保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具体措施的配套法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轻舞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环保召回有望告别未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是保护环境的务实举措,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越来越受到重视。2014年5月,大众汽车“排放门”的“雷霆”被引爆。2015年9月,美国政府对大众开出巨额罚单,“排放门”事件震惊世界。截至目前,已有数千万辆汽车被召回,耗资数百亿美元以上,余波仍未平息。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明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不召回的,由国务院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召回。经过近四年的广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没有这个明确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就无法实施。所以两个部门通过征求意见,制定本部门的条例,可以让机动车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轻舞认为。明确各方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中国汽车报记者要点如下:汽车产品环境缺陷的定义——同批次、同型号或同类别(族)汽车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或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的情形。召回的主体——生产和进口企业(统称生产者)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要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司负责收集、核实环境缺陷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环保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相关维修信息和投诉举报信息,并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咨询,分析处理机动车可能存在的环境缺陷信息。建立机动车环保和质量保证备案报告制度。生产商应提交和报告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信息。归档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召回、维修等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缺陷调查鉴定机动车环境缺陷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影响较大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技术机构直接开展调查。两部门可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召回实施程序确认机动车存在环境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实施召回。自确认机动车存在环境缺陷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车主;自实施召回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两部门提交一份召回定期报告;召回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机动车产品不存在环境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提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停止销售、交付环保召回汽车产品并隐瞒有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第四十条的规定指出,召回生产者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免除召回责任。细节待议《征求意见稿》作为机动车环保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需要行业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的环境缺陷的定义,轻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环境召回,针对的是存在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境耐久性要求的排放超标车辆。过度排放应该是先决条件。在车辆排放超标的情况下,如果超标排放是由于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造成的,或者不符合环境耐久性的要求,就会涉及到环保召回。如果没有超标排放,就不是环保召回,而是缺陷产品召回。因此,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部环境召回法规,并不是以超标排放为前提的,值得进一步思考,也不符合大气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环保质量保证备案报告制度。生产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和报告相关环境质量保证信息,包括质量保证部件名称和质量保证期信息;保修零件异常索赔信息;异常索赔保修零件故障原因分析报告。还指出,本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索赔,是指在同一型号或者批次的机动车上,保修零件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量的情形。轻舞认为,这一条实际上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质量保证备案和报告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有质量保证的零件”指的是什么。如果没有限制,“保质件”的范围就很广了。其次,如何解释“本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索赔,是指在同型号或者同批次的机动车中,保修件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额的情形”中的“一定数额”?这个不具有可操作性,希望说清楚。目前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19日,意见可通过相关部门和地方反馈给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透露,下一步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争取尽快出台正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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