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导航 汽车导航
Ctrl+D收藏汽车导航
首页 > 汽车资讯 > 正文

深圳发布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的《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了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分三种情况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公交部门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以下为原政策: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9〕138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洛鸣〔2019〕213号)(以下简称洛鸣〔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善财政状况,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如下:1。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规定在深圳市申请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一)报名条件1。对车辆的要求。(一)补贴车辆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车辆在深运行里程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8〕18号)的相关要求,累计2万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车、营运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要求营运里程。2.对企业的要求。(一)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鸣〔2015〕134号)(以下简称洛鸣〔2015〕134号)的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齐全,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障。(2)根据发〔2015〕134号文件要求,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6〕958号)(以下简称洛鸣〔2016〕958号)的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销售运行情况,及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4)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深圳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级相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者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二)补贴标准根据发〔2019〕138号和发〔2016〕958号“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的要求,2019-2020年深圳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1.200。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公交部门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购车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不超过两批。参照《关于对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结算给予补助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 .申请报告;2.该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时;3.当前批次车辆信息的汇总和列表;4.该批车辆的购买合同、销售发票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行驶证复印件;5.该批车辆销售时扣除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6.注册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详细清单);7.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财务审核、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科技创新部门。2.市政审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交警、税务、交通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销售的车辆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营情况、零配件购买发票等进行核查,并就申报车辆的生产、检验、销售是否存在一致性征求市工信部门、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通过审核拟补贴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无异议(含核实后无异议)车辆最终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建设的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请。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接入上级电源的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报名条件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1)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深圳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应当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导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2.对企业的要求。(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个企业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深圳。(2)施工企业(以充电设施权属为准,下同)在深圳累计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施工企业首次申请补贴后,新增施工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三)施工企业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4)近三年内建筑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深圳市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级相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筑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经营的,其委托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要求。(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性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6 .当批充电站(桩)客户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7.批量充电站(桩)消防手续证明文件;8.深圳市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同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10 .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金融)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拟补贴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充电设施无异议(含核实后无异议)最终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的《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了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分三种情况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公交部门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以下为原政策: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9〕138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洛鸣〔2019〕213号)(以下简称洛鸣〔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善财政状况,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如下:1。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规定在深圳市申请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一)报名条件1。对车辆的要求。(一)补贴车辆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车辆在深运行里程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以下简称蔡健〔2018〕18号)的相关要求,累计2万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车、营运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要求营运里程。2.对企业的要求。(一)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鸣〔2015〕134号)(以下简称洛鸣〔2015〕134号)的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齐全,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障。(2)根据发〔2015〕134号文件要求,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6〕958号)(以下简称洛鸣〔2016〕958号)的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销售运行情况,及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4)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深圳市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级相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者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二)补贴标准根据发〔2019〕138号和发〔2016〕958号“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的要求,2019-2020年深圳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1.200。补贴标准按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的50%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根据洛鸣〔2019〕138号文件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二)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按2018年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的新能源汽车。(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只对购买经市公交部门批准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贴。根据洛鸣〔2019〕213号文件要求,2018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2019年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洛鸣〔2018〕18号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019年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购车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不超过两批。参照《关于对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结算给予补助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 .申请报告;2.该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时;3.当前批次车辆信息的汇总和列表;4.该批车辆的购买合同、销售发票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行驶证复印件;5.该批车辆销售时扣除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6.注册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详细清单);7.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财务审核、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科技创新部门。2.市政审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交警、税务、交通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销售的车辆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营情况、零配件购买发票等进行核查,并就申报车辆的生产、检验、销售是否存在一致性征求市工信部门、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通过审核拟补贴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无异议(含核实后无异议)车辆最终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建设的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请。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接入上级电源的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报名条件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1)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深圳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应当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导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2.对企业的要求。(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个企业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深圳。(2)施工企业(以充电设施权属为准,下同)在深圳累计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施工企业首次申请补贴后,新增施工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三)施工企业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4)近三年内建筑企业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推送的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深圳市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市级相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筑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经营的,其委托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要求。(2)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DC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三)申请方式和材料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性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 .当年批量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6 .当批充电站(桩)客户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7.批量充电站(桩)消防手续证明文件;8.深圳市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同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10 .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㈣审计机制1。区级审计。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开发金融)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2.市政审计。市发改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拟补贴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充电设施无异议(含核实后无异议)最终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单位千瓦时预留一定的动力电池回收资金。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完成后,可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桂〔2019〕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四。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申报转移支付。(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指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改委备案。(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相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质监函〔2019〕531号)等规定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随机抽查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和检验情况。 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辆目录不一致的;对我市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缺陷,按车型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2)加快完善信息监控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控平台,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安全监控平台,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状况、行驶里程和充电量、车辆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实时信息, 动态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加强补贴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不及物动词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专项回收资金的动力蓄电池。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二)本细则实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单位千瓦时预留一定的动力电池回收资金。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完成后,可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桂〔2019〕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四。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申报转移支付。(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指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改委备案。(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相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洛鸣〔2018〕18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质监函〔2019〕531号)等法规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和检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辆目录不一致的;对我市因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缺陷,按车型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2)加快完善信息监控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控平台,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安全监控平台,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状况、行驶里程和充电量、车辆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实时信息, 动态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加强补贴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不及物动词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专项回收资金的动力蓄电池。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二)本细则实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汽车资讯热门资讯
SK败诉 大众/福特动力电池供应或遇阻

日前,据外媒报道,针对LG化学和SK创新的电动车电池诉讼案有了初步裁决结果,美国贸易委员会(ITC)表示,初步裁定LG化学胜诉。此前,LG化学在诉讼案中指控竞争对手SK创新窃取其商业机密。

1900/1/1 0:00:00
EV晨报 | 2月上旬乘用车销量大跌92%;广东发文鼓励放宽汽车摇号;东风本田复工时间再推迟

1、彭博社:中国新能源补贴或延长至2020年后据彭博社报道,知情人士表示,为了重振市场,中国可能会将新能源汽车补贴延长至今年过后。

1900/1/1 0:00:00
特斯拉趁热打铁发行新股,为未来的野心和风险投保

1月29日的特斯拉财报电话会上,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ElonMusk)还告诉投资者,现在融资“毫无疑义”,因为特斯拉已经实现了足够的正向现金流。而融资会稀释公司股权,不太明智。

1900/1/1 0:00:00
华为入局百亿美元自动驾驶仿真市场,平台赋能玩家交锋在即

受疫情影响,“禁足”也成为自动驾驶车辆在这段时期的写照。尽管实地路测受阻,但得益于自动驾驶仿真平台,线上的虚拟仿真路测仍旧得以开展。

1900/1/1 0:00:00
日内瓦车展确认不会因新冠疫情取消 3月2日如期正常举行

据英国媒体autocar报道,与北京车展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取消不同,日内瓦车展将如期举行。

1900/1/1 0:00:00
造车新势力们除了汽车还要卖点啥?

不想做将军的厨子,不是个好士兵。曾何几时,这只是一句玩笑,但放在当下的社会中,却显得格外贴切。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