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支持智能有序充电政策,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办法》将着力解决“找好桩”的问题。将考核评级与用电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信息接入市政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重点解决油罐车占用、充电桩故障、缴费方式不一致等现存问题,提高设施利用率,满足电动出租车更新换代的迫切需求。通过示范小区建设和专项补贴政策,提高小区建设积极性和物业支持配合度,推动充电桩进小区。通过建立企业和居民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系统,分时等方式,引导自用(专用)桩充电由“无人值守”向“平台控制”转变,提高充电安全水平,避免新能源汽车更大规模发展后对城市配电网的冲击。以下是具体补贴方式:站点星级补贴。对通过考核被评为A级、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从基础数据接入日的下一季度开始,连续6年具备申报电费补贴资格。“一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基本用电补贴,“二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星级用电补贴。补贴电量不得超过补贴电量上限。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体来说,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2020年星级补贴标准补贴上限电量公共充电桩“一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1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专用充电桩及换电设施“一星”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2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对于能够与市政平台实现缴费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以以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申报运营电力补贴的凭证。企业级补贴。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加权平均小时数按照公、私两种类型计算。加权平均未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的,可根据实际功率给予相应的功率补贴。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鼓励通过安装能源路由器对居民区现有充电桩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的共享改造。对支持自用(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对示范社区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罐车占用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用量的50%标准给予补贴。DC充电设施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300元。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电力运行补贴政策。三是对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贴由收费企业用于补充社区的公共收入。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时执行居民电价标准。新增充电停车位数量限制在3-5个,6-10个停车位3万元,10个以上停车位5万元,配套建设出租汽车充电示范站8万元。为了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的充电问题,重点是白天补充电量,在出租车运营中心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充电示范站建设3年(2020 -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城市每年将建设15个示范站。对示范站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对千瓦时的运行补贴,补贴政策是充电设备金额的30%。DC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300元。二是电网企业提供电力接入支持,出租车上级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出租车夜间停车,保障电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电站基本电费减免政策。对于使用市政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出租车,可享受额外的电费补贴,充电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单价结算。202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0.4元/千瓦时。以下为政策全文: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停车场和充电基础设施》(发改基〔2016〕2826号)、《关于加快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办法》(胡夫办发〔2016〕16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接入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上充电设施包括:1。已在本市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2.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充电设施运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向改造后的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交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与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发布互联互通评估结果,检查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通过互联互通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市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政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考核。应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放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协助其管理充电设施,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持。应及时制定和修订充电设施准入技术规范,发布和宣传运营手册,规范和引导充电设施准入,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应通过电子化手段建立企业合同和发票的数据库,协助第三方机构提高设备补贴审核的准确性。第二章互联互通要求第四条(数据状态)根据数据监测的需要,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可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具体数据指标见附件1)。其中,运营企业、充电站、充电设施的信息可以主要以静态方式访问;充电设备及其充电接口的状态信息、状态反馈信息、充电结算、智能充电等信息应动态实时接入。第五条(数据分类)根据互联互通的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个是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相关的基础数据。另一个是收费预约和费用结算相关的运营数据。第六条(接入要求)为保证接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入数据的状态应符合市级平台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由市级平台另行制定)。项目建成后,充电设施应同步接入基础数据至市政平台,支持同步接入缴费等运营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便捷缴费。第七条(数据核查)市级平台应当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的静态和动态数据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提交真实准确的信息。第八条(数据分析)市级平台应当开展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通过线上线下数据成对分析,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入的真实性,为指导本市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第九条(信息变更)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赁期限届满或运营服务提供者战略调整等原因导致充电设施移动、拆除、出售、转让或更换的,应及时向市平台申请相应调整其接入信息。第三章智能有序充电管理第十条(智能有序充电的要求)为降低充电对电网的冲击,促进削峰填谷,提高居民区安全、可靠、便捷的充电水平,建立以充电运营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和电网企业为主体的居民区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1.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分时租赁等模式,与新能源业主协商住宅区自用桩智慧充电商业模式,依托平台企业开展智慧充电管理。2.当全市或局部小区电力供应紧张,进入有序用电管理状态时,平台企业应按照电网企业要求,对已进入有序用电状态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管理。第十一条(目录管理要求)为支持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开展居民小区智能收费管理,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企业可自愿申请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可按专用桩标准享受补贴,用于分摊分时充电桩的充电金额。1.平台企业应符合《扶持办法》的要求,非本市注册平台企业应有与其服务职能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工作人员。2.平台企业管理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具备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能力。3.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将包括运营数据在内的所有充电数据实时接入市政平台,确保电能可计量、自用电和分时电可识别。第十二条(目录申请程序)自愿申请纳入目录的平台企业……管理处应向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企业基本情况自评,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平台建设、接入充电设施规模、服务网点、本市充电设施运营情况、技术人员构成等。2.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的实施和运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标准、运行管理规定、收费标准等。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企业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4.企业自愿承担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充电改造后设备运行和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平台企业向市级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市级平台进行技术审核和数据对接测试,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并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将组织第三方论证,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的纳入目录管理。目录由市平台组织年度审核,审核意见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审核发布。第十三条(平台责任)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区充电设施承担以下责任:1 .负责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2.负责设施的运行安全,确保运行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门的工作要求。3.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及时、准确接入市政平台,并与市政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审核工作。4.应与分时租赁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运营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以及补贴申请代理事宜。第四章互联互通管理第十四条(充电站点准入评估)充电设施的准入评估每年分站点进行一次。市发改委委托市级平台开展准入评估。充电站接入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在线指标、用户评价和服务水平,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根据考核得分,充电站评定为星级。星级要求三颗星85分以上。除具备二星级站点功能外,还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车辆识别码)识别功能。收费专属车位占收费车位的比例不低于50%或不低于三个二星75-84分。缴费等运营数据应实时接入市政平台,具有公共服务功能,能有效识别车位信息解决油罐车占用一星60-74分不合格< 60分问题,或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考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考核由市发改委结合线下审核和补贴申请,每年定期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运营管理、补贴申请、用户评价、标识评价、支付对接,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见附件3)。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分级。A级要求≥80分,接入市政平台的公共桩年充电量、分时年充电量排名前20B名等级,60-79分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况:1。其经营的站点因充电设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2.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3.被拆除或者拆除的充电设施信息未及时变更的。4月2日,上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推进互联互通暂行办法》……和有序发展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支持智能有序充电政策,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办法》将着力解决“找好桩”的问题。将考核评级与用电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信息接入市政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重点解决油罐车占用、充电桩故障、缴费方式不一致等现存问题,提高设施利用率,满足电动出租车更新换代的迫切需求。通过示范小区建设和专项补贴政策,提高小区建设积极性和物业支持配合度,推动充电桩进小区。通过建立企业和居民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系统,分时等方式,引导自用(专用)桩充电由“无人值守”向“平台控制”转变,提高充电安全水平,避免新能源汽车更大规模发展后对城市配电网的冲击。以下是具体补贴方式:站点星级补贴。对通过考核评定为A级、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从基础数据接入日的下一季度开始,连续6年具备申报电费补贴资格。“一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基本用电补贴,“二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星级用电补贴。补贴电量不得超过补贴电量上限。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体来说,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2020年星级补贴标准补贴上限电量公共充电桩“一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1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专用充电桩及换电设施“一星”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2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对于能够与市政平台实现缴费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以以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申报运营电力补贴的凭证。企业级补贴。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加权平均小时数按照公、私两种类型计算。加权平均未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的,可根据实际功率给予相应的功率补贴。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鼓励通过安装能源路由器对居民区现有充电桩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的共享改造。对支持自用(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对示范社区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罐车占用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用量的50%标准给予补贴。DC充电设施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300元。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电力运行补贴政策。三是对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贴由收费企业用于补充社区的公共收入。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时执行居民电价标准。新增充电停车位数量限制在3-5个,6-10个停车位3万元,10个以上停车位5万元,配套建设出租汽车充电示范站8万元。为了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的充电问题,重点是白天补充电量,在出租车运营中心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充电示范站建设3年(2020 -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城市每年将建设15个示范站。对示范站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对千瓦时的运行补贴,补贴政策是充电设备金额的30%。DC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300元。二是电网企业提供电力接入支持,出租车上级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出租车夜间停车,保障电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电站基本电费减免政策。对于使用市政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出租车,可享受额外的电费补贴,充电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单价结算。202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0.4元/千瓦时。以下为政策全文: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置换)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停车场和充电基础设施》(发改基〔2016〕2826号)、《关于加快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办法》(胡夫办发〔2016〕16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接入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上充电设施包括:1。已在本市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2.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充电设施运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向改造后的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交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与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发布互联互通评估结果,检查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通过互联互通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市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政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考核。应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放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协助其管理充电设施,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持。应及时制定和修订充电设施准入技术规范,发布和宣传运营手册,规范和引导充电设施准入,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应通过电子化手段建立企业合同和发票的数据库,协助第三方机构提高设备补贴审核的准确性。第二章互联互通要求第四条(数据状态)根据数据监测的需要,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可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具体数据指标见附件1)。其中,运营企业、充电站、充电设施的信息可以主要以静态方式访问;充电设备及其充电接口的状态信息、状态反馈信息、充电结算、智能充电等信息应动态实时接入。第五条(数据分类)根据互联互通的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个是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相关的基础数据。另一个是收费预约和费用结算相关的运营数据。第六条(接入要求)为保证接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入数据的状态应符合市级平台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由市级平台另行制定)。项目建成后,充电设施应同步接入基础数据至市政平台,支持同步接入缴费等运营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便捷缴费。第七条(数据核查)市级平台应当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的静态和动态数据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提交真实准确的信息。第八条(数据分析)市级平台应当开展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通过线上线下数据成对分析,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入的真实性,为指导本市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第九条(信息变更)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赁期限届满或运营服务提供者战略调整等原因导致充电设施移动、拆除、出售、转让或更换的,应及时向市平台申请相应调整其接入信息。第三章智能有序充电管理第十条(智能有序充电的要求)为降低充电对电网的冲击,促进削峰填谷,提高居民区安全、可靠、便捷的充电水平,建立以充电运营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和电网企业为主体的居民区两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1.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分时租赁等模式,与新能源业主协商住宅区自用桩智慧充电商业模式,依托平台企业开展智慧充电管理。2.当全市或局部小区电力供应紧张,进入有序用电管理状态时,平台企业应按照电网企业要求,对已进入有序用电状态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管理。第十一条(目录管理要求)为支持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开展居民小区智能收费管理,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企业可自愿申请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纳入政府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可按专用桩标准享受补贴,用于分摊分时充电桩的充电金额。1.平台企业应符合《扶持办法》的要求,非本市注册平台企业应有与其服务职能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工作人员。2.平台企业管理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具备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能力。3.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将包括运营数据在内的所有充电数据实时接入市政平台,确保电能可计量、自用电和分时电可识别。第十二条(目录申请程序)自愿申请纳入目录的平台企业……管理处应向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企业基本情况自评,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平台建设、接入充电设施规模、服务网点、本市充电设施运营情况、技术人员构成等。2.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的实施和运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标准、运行管理规定、收费标准等。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企业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4.企业自愿承担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充电改造后设备运行和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平台企业向市级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市级平台进行技术审核和数据对接测试,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并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将组织第三方论证,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的纳入目录管理。目录由市平台组织年度审核,审核意见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审核发布。第十三条(平台责任)纳入目录管理的平台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区充电设施承担以下责任:1 .负责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2.负责设施的运行安全,确保运行管理符合市交通委等部门的工作要求。3.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及时、准确接入市政平台,并与市政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审核工作。4.应与分时租赁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运营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以及补贴申请代理事宜。第四章互联互通管理第十四条(充电站点准入评估)充电设施的准入评估每年分站点进行一次。市发改委委托市级平台开展准入评估。充电站接入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在线指标、用户评价和服务水平,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根据考核得分,充电站评定为星级。星级要求三颗星85分以上。除具备二星级站点功能外,还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车辆识别码)识别功能。收费专属车位占收费车位的比例不低于50%或不低于三个二星75-84分。缴费等运营数据应实时接入市政平台,具有公共服务功能,能有效识别车位信息解决油罐车占用一星60-74分不合格< 60分问题,或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考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考核由市发改委结合线下审核和补贴申请,每年定期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考核指标共5项,包括运营管理、补贴申请、用户评价、标识评价、支付对接,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见附件3)。根据考核得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分级。A级要求≥80分,接入市政平台的公共桩年充电量、分时年充电量排名前20B名等级,60-79分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况:1。其经营的站点因充电设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2.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3.被拆除或者拆除的充电设施信息未及时变更的。4.经消防、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并被告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ty危害,且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5.经检查,发现有企业违规用电,如擅自接驳。6.充电设施上线率连续三个月低于70%,且整改后充电设施工作状态和充电结算信息反馈仍不符合接入要求。第十六条(动态监测考核)市级平台对充电站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形成季度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第一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监测报告中发现充电站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合格的,应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和站点星级。第十七条(结果发布)市平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委提交评估结果建议。在提交评估结果前,应告知相关企业评估情况和依据,并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材料。对提出投诉的企业,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对投诉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根据核查结果,市级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结果的调整。每年第二季度末,市发改委、市交通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APP等公众平台公开发布考核结果。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补贴政策)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扶持办法》中充电设备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按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安排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2.网站明星补贴。对通过考核被评为A级、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从基础数据接入日的下一季度开始,连续6年具备申报电费补贴资格。“一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基本用电补贴,“二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星级用电补贴。补贴电量不得超过补贴电量上限。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整体运行效率等因素固定2年;具体来说,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2020年星级补贴标准补贴上限电量公共充电桩“一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1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专用充电桩及换电设施“一星”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2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对于能够与市政平台实现缴费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以以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申报运营电力补贴的凭证。4.企业级补贴。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所辖充电设施加权平均小时数分别按公、私两类计算。加权平均未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的,可根据实际功率给予相应的功率补贴。第十九条(智能有序收费政策)1。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鼓励通过安装能源路由器对居民区现有充电桩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自用充电设施的,车企提供的充电桩应当具备智能充电功能,具体技术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组织制定。2.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的共享改造。对支持自用(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3.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共享运营。目录管理下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平台企业”)运营管理的自用(专用)充电桩,可享受公共服务对外提供共享用电的运营补贴。补贴电量以市政平台订单数据为准,补贴标准按专用充电设施执行。4.支持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为解决充电桩进入居民区问题,结合美丽家园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示范居民区主要建设在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充电示范社区建设为期3年(2020 -2022年),目标城市每年建设10个示范社区。示范社区原则上应在2005年前建成,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模要求在小区内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扩建后的充电停车位不少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要求,收费停车位应采用分时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要求。名录平台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应当给予支持,并与名录平台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对示范社区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罐车占用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用量的50%标准给予补贴。DC充电设施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300元。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电力运行补贴政策。三是对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贴由收费企业用于补充社区的公共收入。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时执行居民电价标准。第五,其他支持政策。请询问……unicipal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2016〕282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给予政策支持。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示范小区补贴上限为3-5个车位3万元,6-10个车位5万元,10个车位以上8万元。第二十条(电动出租汽车充电支持政策)按照社会充电设施共享为主,出租汽车专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电动出租汽车充电问题。1.支持解决出租车夜间收费问题。对居住地安装充电设施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由名录平台企业按照分时模式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按照居民电价与电网企业实行结算。对于没有充电设施的出租车司机,由司机所在公司向市政平台提供相关信息,由市政平台组织出租车充电桩的匹配。目录平台企业尽可能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协议,约定夜间车辆停放和收费的相关事宜。鼓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出租汽车过夜停车费给予优惠。出租车配套的充电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实现与市政平台的支付互通,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二是优先保障出租车夜间停车和收费。2.支持出租汽车充电示范站建设。为了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的充电问题,重点是白天补充电量,在出租车运营中心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充电示范站建设3年(2020 -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城市每年将建设15个示范站。示范站应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站场位于出租汽车公司夜间停靠点、集中运营场所、具备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和高铁站停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车站具有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第三,站内设施以DC桩为主,所有车位要新能源车专用。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收费功能。对示范站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对千瓦时的运行补贴,补贴政策是充电设备金额的30%。DC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300元。二是电网企业提供电力接入支持,出租车上级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出租车夜间停车,保障电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电站基本电费减免政策。3.支持出租车使用社会充电网络充电。对于使用市政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出租车,可享受额外的电费补贴,充电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单价结算。202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0.4元/千瓦时。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综合考虑运营时间损失、充电电价、两年停车费等因素。市级平台和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共同提出测算方案,按程序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4.让出租车、火车站、机场方便通行。在火车站和机场至少建设一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支持电动出租车的进站服务,支持电动出租车和传统出租车分别排队等候的政策……应该执行。第二十一条(市政平台支持政策)支持市政平台尽快实施软硬件升级,以满足充电设施联网后的工作要求。一是对市政平台设备升级、APP应用平台升级等相关R&D费用给予50%的财政支持,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对市级平台初期运营给予补贴,对2019-2020年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网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30%的财政支持,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二条(示范站(居住区)认定)每年9月底前,区发改委、区交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下一年度示范站建设计划;会同区房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示范社区来年建设计划。示范站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第三方机构评估,示范小区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第三方机构评估,每年11月底前下达示范站(小区)来年建设计划。示范站(社区)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建成。竣工后,区交通管理部门(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发改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补贴的申请和拨付)补贴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扶持办法》执行。根据充电设施互联管理要求,申请充电设施和示范站(小区)设备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础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市政平台要求自愿获取充电设施基础数据的承诺书等。2.设备材料。包括项目信息备案文件或项目批准文件(个别征地项目)。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示范站(小区)验收意见等。3.电工材料。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其中,分时电价补贴由受委托实施改造的运营企业申请,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补贴代理协议。出租车电费补贴由提前支付补贴的充电平台企业申报,实现充电支付账号与出租车VIN码唯一绑定。4.其他材料。在示范区申请一次性补助的,还应当提供示范区的验收意见。申请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补贴,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协议。申请装修物业补贴自用(专用)桩分时租赁的,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分时租赁协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分时租赁的证明、与物业签订的补贴代理协议。市级平台技术审核后,将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改委,并定期抄送市交通委。技术复核应重点检查与收费金额真实性相关的技术指标,如出租车收费支付账号与车辆VIN码的匹配情况。其中,设备补贴、基本用电补贴、出租车额外补贴汇总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星级用电补贴汇总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次年第一个月上报。用电基本补贴和星级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第二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所有下属站点不得享受当年星级补贴。对于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的企业),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所有站点当年的所有补贴,并取消其在本市充电设施的补贴资格……三年内根据情节轻重。同时,他们将按照相关程序,将相关企业的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附表1:充电设施接入市政平台的数据指标接入数据具体内容静态数据运营企业信息运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充电站点信息充电站点名称、代码、详细地址、位置信息、站点类型(含设施权属信息)、充电设施数量及类型(交/DC/交/DC一体化;公/私/自用改造)、位置坐标、车位数量、停车费标准、充电费标准(电费和服务费等。)和支付方式,以及充电设施和充电接口代码、建设运营时间、设备类型、额定功率和设备类型、充电接口等其他动态数据状态信息。充电设施实时可用状态和车位占用情况,包括“充电占用”、“充电空闲”、“充电离网”、“充电故障”和“停车占用”、“停车空闲”等状态反馈信息,状态变化反馈时间和状态变化相关信息,如充电结算信息代码、充电起止时间、充电金额、充电总费用等智能充电信息。有序收费等功能信息。附表2:充电站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按站评价)评价指标分值评价内容评分规则静态数据(15%)2分运营企业信息评价指标包括接入运营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满分2分,缺一条信息扣一分,直至扣完为止。4.经消防、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被通报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在要求时间内整改的企业。5.经检查,发现有企业违规用电,如擅自接驳。6.充电设施上线率连续三个月低于70%,且整改后充电设施工作状态和充电结算信息反馈仍不符合接入要求。第十六条(动态监测考核)市级平台对充电站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形成季度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第一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监测报告中发现充电站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合格的,应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和站点星级。第十七条(结果发布)市平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委提交评估结果建议。在提交评估结果前,应告知相关企业评估情况和依据,并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材料。对提出投诉的企业,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对投诉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根据核查结果,市级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结果的调整。每年第二季度末,市发改委、市交通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APP等公众平台公开发布考核结果。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补贴政策)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扶持办法》中充电设备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按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安排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2.网站明星补贴。对通过考核评定为A级、B级企业的下属星级站点,从基础数据接入日的下一季度开始,连续6年具备申报电费补贴资格。“一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基本用电补贴,“二星”及以上充电站可享受星级用电补贴。补贴电量不得超过补贴电量上限。2020年补贴标准见下表。补贴标准……2021年及以后将根据充电设施的整体运营效率等因素固定为2年;具体来说,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2020年星级补贴标准补贴上限电量公共充电桩“一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1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专用充电桩及换电设施“一星”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2000千瓦时/千瓦年度“二星”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对于能够与市政平台实现缴费对接的充电设施,企业可以以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申报运营电力补贴的凭证。4.企业级补贴。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所辖充电设施加权平均小时数分别按公、私两类计算。加权平均未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的,可根据实际功率给予相应的功率补贴。第十九条(智能有序收费政策)1。支持住宅区智能充电桩建设。鼓励通过安装能源路由器对居民区现有充电桩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按照每桩2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自用充电设施的,车企提供的充电桩应当具备智能充电功能,具体技术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组织制定。2.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的共享改造。对支持自用(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3.支持自用(专用)充电桩共享运营。目录管理下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平台企业”)运营管理的自用(专用)充电桩,可享受公共服务对外提供共享用电的运营补贴。补贴电量以市政平台订单数据为准,补贴标准按专用充电设施执行。4.支持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为解决充电桩进入居民区问题,结合美丽家园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示范居民区主要建设在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充电示范社区建设为期3年(2020 -2022年),目标城市每年建设10个示范社区。示范社区原则上应在2005年前建成,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模要求在小区内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扩建后的充电停车位不少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要求,收费停车位应采用分时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要求。名录平台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应当给予支持,并与名录平台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对示范社区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罐车占用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用量的50%标准给予补贴。DC充电设施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300元。二是按专用充电设施标准给予电力运行补贴政策。三是对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贴由收费企业用于补充社区的公共收入。四是电价支持政策,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时执行居民电价标准。第五,其他支持政策。请询问……unicipal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2016〕282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给予政策支持。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示范小区补贴上限为3-5个车位3万元,6-10个车位5万元,10个车位以上8万元。第二十条(电动出租汽车充电支持政策)按照社会充电设施共享为主,出租汽车专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电动出租汽车充电问题。1.支持解决出租车夜间收费问题。对居住地安装充电设施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由名录平台企业按照分时模式建设交流充电设施,按照居民电价与电网企业实行结算。对于没有充电设施的出租车司机,由司机所在公司向市政平台提供相关信息,由市政平台组织出租车充电桩的匹配。目录平台企业尽可能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协议,约定夜间车辆停放和收费的相关事宜。鼓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出租汽车过夜停车费给予优惠。出租车配套的充电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实现与市政平台的支付互通,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二是优先保障出租车夜间停车和收费。2.支持出租汽车充电示范站建设。为了尽快解决纯电动出租车的充电问题,重点是白天补充电量,在出租车运营中心建设一批充电示范站。充电示范站建设3年(2020 -2022年),参照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目标城市每年将建设15个示范站。示范站应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站场位于出租汽车公司夜间停靠点、集中运营场所、具备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和高铁站停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车站具有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第三,站内设施以DC桩为主,所有车位要新能源车专用。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收费功能。对示范站给予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一,除了对千瓦时的运行补贴,补贴政策是充电设备金额的30%。DC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最高补贴300元。二是电网企业提供电力接入支持,出租车上级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出租车夜间停车,保障电力接入。三是享受集中充电站基本电费减免政策。3.支持出租车使用社会充电网络充电。对于使用市政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出租车,可享受额外的电费补贴,充电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单价结算。202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0.4元/千瓦时。2021年及以后补贴标准综合考虑运营时间损失、充电电价、两年停车费等因素。市级平台和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共同提出测算方案,按程序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4.让出租车、火车站、机场方便通行。在火车站和机场至少建设一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支持电动出租车的进站服务,支持电动出租车和传统出租车分别排队等候的政策……应该执行。第二十一条(市政平台支持政策)支持市政平台尽快实施软硬件升级,以满足充电设施联网后的工作要求。一是对市政平台设备升级、APP应用平台升级等相关R&D费用给予50%的财政支持,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对市级平台初期运营给予补贴,对2019-2020年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网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30%的财政支持,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二条(示范站(居住区)认定)每年9月底前,区发改委、区交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下一年度示范站建设计划;会同区房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上报示范社区来年建设计划。示范站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委第三方机构评估,示范小区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第三方机构评估,每年11月底前下达示范站(小区)来年建设计划。示范站(社区)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建成。竣工后,区交通管理部门(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发改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补贴的申请和拨付)补贴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扶持办法》执行。根据充电设施互联管理要求,申请充电设施和示范站(小区)设备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1。基础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市政平台要求自愿获取充电设施基础数据的承诺书等。2.设备材料。包括项目信息备案文件或项目批准文件(个别征地项目)。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示范站(小区)验收意见等。3.电工材料。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政平台出具的缴费凭证。其中,分时电价补贴由受委托实施改造的运营企业申请,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补贴代理协议。出租车电费补贴由提前支付补贴的充电平台企业申报,实现充电支付账号与出租车VIN码唯一绑定。4.其他材料。在示范区申请一次性补助的,还应当提供示范区的验收意见。申请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补贴,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协议。申请装修物业补贴自用(专用)桩分时租赁的,还应提供平台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的分时租赁协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分时租赁的证明、与物业签订的补贴代理协议。市级平台技术审核后,将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改委,并定期抄送市交通委。技术复核应重点检查与收费金额真实性相关的技术指标,如出租车收费支付账号与车辆VIN码的匹配情况。其中,设备补贴、基本用电补贴、出租车额外补贴汇总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星级用电补贴汇总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次年第一个月上报。用电基本补贴和星级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第二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所有下属站点不得享受当年星级补贴。对于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的企业),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所有站点当年的所有补贴,并取消其在本市充电设施的补贴资格……三年内根据情节轻重。同时,他们将按照相关程序,将相关企业的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附表1:充电设施接入市政平台的数据指标接入数据具体内容静态数据运营企业信息运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充电站点信息充电站点名称、代码、详细地址、位置信息、站点类型(含设施权属信息)、充电设施数量及类型(交/DC/交/DC一体化;公/私/自用改造)、位置坐标、车位数量、停车费标准、充电费标准(电费和服务费等。)和支付方式,以及充电设施和充电接口代码、建设运营时间、设备类型、额定功率和设备类型、充电接口等其他动态数据状态信息。充电设施实时可用状态和车位占用情况,包括“充电占用”、“充电空闲”、“充电离网”、“充电故障”和“停车占用”、“停车空闲”等状态反馈信息,状态变化反馈时间和状态变化相关信息,如充电结算信息代码、充电起止时间、充电金额、充电总费用等智能充电信息。有序收费等功能信息。附表2:充电站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按站评价)评价指标分值评价内容评分规则静态数据(15%)2分运营企业信息评价指标包括接入运营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满分2分,缺一条信息扣一分,直至扣完为止。3充电站及设施信息考核指标包括充电站名称、代码、详细地址、位置信息、站型、充电设施数量和类型(交流/DC/交流/DC一体化;公/私/自用改造)、坐标、车位数量、停车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充电设施信息包括设备和充电接口代码、建设时间、额定功率、设备和充电接口的类型和接口状态等。满分3分,缺一条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接入准确性10分:接入市政平台的各站点充电设施数据符合相关规定,信息准确;考核期内:准确率≥85%,得10分;85% >准确率≥70%,5分;准确率< 70%,不得分。动态数据(25%)5分动态数据访问情况访问数据包括状态信息和收费结算信息。其中,充电设施状态信息包括“已占用”、“闲置”、“脱网”、“故障”、“车位已占用”、“车位闲置”。充电设施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信息推送至市政平台;计费结算信息包括计费结算信息代码、计费起止时间、计费金额、总计费费用等。充电设施在完成一次充电后,应向市政平台推送充电结算信息。满分5分,缺一条信息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及时接入率10分各站点充电设施动态数据推送应符合市政平台相关接入时限。考核期内,10分满分:及时推送率≥85%;85% >推送及时率≥70%,得5分;推送及时率< 70%,不得分。能通过离线审核和在线调度实现设施智能有序收费调度的站点,5分;否则不得分。5分。车位、充电设施信息与经线下站点匹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上线指标(30%)10分上线率上线率=现场设施上线评估总时长/评估期内现场设施总时长×100%各现场设施上线率应符合市级平台相关准入规定;考核期内:上线率≥85%,得分10分;85% >上线率≥70%,得分5分;上线率< 70%,不得分。10等效利用小时等效利用小时=考核期内场地设施总充电时间/考核期内场地设施总数,每个场地的利用小时数为该场地内所有设施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考核按照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的类型计算各类车站的等效利用小时,计算后将各类车站的平均利用小时由低到高排序。本项分值=10×i/n,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中,n是参与排序的站点总数,I是站点的排序序号。在10点故障率考核期内,各站点充电设施的故障率=(站点内设施故障总时间/站点内设施在线总时间)×100%。本项分值=10×(1-不合格率),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用户反馈(10%)10分评价与投诉(1)根据市政平台软件中的有效评价表,对充电站进行评价。得分=有效评价表在市级平台APP中的总得分/有效评价表的总份数,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其中,用户评价表满分为5分,其中同一注册手机只能给一分,分数不能重复;对于没有评分的站点,用户的分数是企业中所有站点的平均分数。(2)根据市政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对充电站进行评估。满分5分,接到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服务水平(20%)20分现场管理服务水平(1)考核充电设施运营方对现场设施的管理水平。如有问题,扣1分,满分5分,直至扣完为止。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在强制检定有效期内,充电设施外观、功能和安全防护正常,设备底座和支架牢固完好;充电区照明、消防设备完好,安全、消防设备按规定放置,无堆积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有明确的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服务电话和应急处理联系人;无人值守自助充电站,明确标注操作顺序和安全禁忌。(2)鼓励站点为司机提供休息、饮用水、餐饮等服务。能提供相关服务的得5分,只提供基础服务的得3分,没有相关服务的得0分。(3)鼓励站点为出租车提供充电停车、充电电价等优惠服务,对出租车充电半小时及以上免收停车费,充电电价(含服务费)不高于1.5元最高分5分,充电电价(含服务费)每增加0.1元扣1分。(4)鼓励站点为出租车提供夜间停车等服务。为出租车提供夜间停车且夜间六小时停车费不超过15元的,得5分,其他得0分。附表3:收费企业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按企业评价)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运营管理(30%)20分站点运营本次考核与企业站点星级评定挂钩。得分=20ד三星”站点比例+15ד二星”站点比例+5ד一星”站点比例,满分20分。其中,“三星”站点得分20分,“二星”站点得分15分,“一星”站点得分5分,非星级企业得分0分。通过加权各星级站点得分和对应站点比例计算出企业总分。建立10分制的考核指标包括:基础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照片、记录、考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等。).每制定一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完成相关培训,得1分,满分5分。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运维方案满分5分。单桩年费低于用户承包的能源管理费标准下300元的,得5分,每增加50元扣1分。申请补贴材料齐全(15%)得5分。根据企业申报补贴申请所需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的齐全性和先后顺序,给予1-5分的评分,最高5分。准确性10分根据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的准确性进行评分,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扣分,满分为10分,直至扣分结束。发现重复使用发票的,一次扣2分;提供的材料与申报内容不一致,需要重新提供的,一次扣2分。用户评价(30%)30分用户投诉和评价。用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收费、故障设施长期失效、屏幕损坏、二维码损坏、头损坏等收费服务和收费。投诉需要市政平台核实。经核实,对影响用户收费或有违规收费的投诉扣5分。对不影响用户收费或违规收费的投诉,每查实一起,扣1分;满分30分,直到扣完为止。检测与评估(5%)5分:检测与评估: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检测认证机构对企业的充电设施进行评估,评估充电设施的产品标准。本项得分=5×(通过测试评估的充电设施数量/充电设施总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满分为5分。支付对接(20%)20分与市级平台完成支付对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实现充电设施缴费功能与市政平台的对接。考核期内完成互联支付对接(直付)功能,得20分;考核期内完成互联支付对接(跳过支付)功能,得10分;无法完成支付对接功能的,不得分。3充电站及设施信息考核指标包括充电站名称、代码、详细地址、位置信息、站型、充电设施数量和类型(交流/DC/交流/DC一体化;公/私/自用改造)、坐标、车位数量、停车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充电设施信息包括设备和充电接口代码、建设时间、额定功率、设备和充电接口的类型和接口状态等。满分3分,缺一条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接入准确性10分:接入市政平台的各站点充电设施数据符合相关规定,信息准确;考核期内:准确率≥85%,得10分;85% >准确率≥70%,5分;准确率< 70%,不得分。动态数据(25%)5分动态数据访问情况访问数据包括状态信息和收费结算信息。其中,充电设施状态信息包括“已占用”、“闲置”、“脱网”、“故障”、“车位已占用”、“车位闲置”。充电设施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信息推送至市政平台;计费结算信息包括计费结算信息代码、计费起止时间、计费金额、总计费费用等。充电设施在完成一次充电后,应向市政平台推送充电结算信息。满分5分,缺一条信息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及时接入率10分各站点充电设施动态数据推送应符合市政平台相关接入时限。考核期内,10分满分:及时推送率≥85%;85% >推送及时率≥70%,得5分;推送及时率< 70%,不得分。能通过离线审核和在线调度实现设施智能有序收费调度的站点,5分;否则不得分。5分。车位、充电设施信息与经线下站点匹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上线指标(30%)10分上线率上线率=现场设施上线评估总时长/评估期内现场设施总时长×100%各现场设施上线率应符合市级平台相关准入规定;考核期内:上线率≥85%,得分10分;85% >上线率≥70%,得分5分;上线率< 70%,不得分。10等效利用小时等效利用小时=考核期内场地设施总充电时间/考核期内场地设施总数,每个场地的利用小时数为该场地内所有设施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考核按照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的类型计算各类车站的等效利用小时,计算后将各类车站的平均利用小时由低到高排序。本项分值=10×i/n,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中,n是参与排序的站点总数,I是站点的排序序号。在10点故障率考核期内,各站点充电设施的故障率=(站点内设施故障总时间/站点内设施在线总时间)×100%。本项分值=10×(1-不合格率),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用户反馈(10%)10分评价与投诉(1)根据市政平台软件中的有效评价表,对充电站进行评价。得分=有效评价表在市级平台APP中的总得分/有效评价表的总份数,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其中,用户评价表满分为5分,其中同一注册手机只能给一分,分数不能重复;对于没有评分的站点,用户的分数是企业中所有站点的平均分数。(2)根据市政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对充电站进行评估。满分5分,接到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服务水平(20%)20分现场管理服务水平(1)考核充电设施运营方对现场设施的管理水平。如有问题,扣1分,满分5分,直至扣完为止。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在强制检定有效期内,充电设施外观、功能和安全防护正常,设备底座和支架牢固完好;充电区照明、消防设备完好,安全、消防设备按规定放置,无堆积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有明确的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服务电话和应急处理联系人;无人值守自助充电站,明确标注操作顺序和安全禁忌。(2)鼓励站点为司机提供休息、饮用水、餐饮等服务。能提供相关服务的得5分,只提供基础服务的得3分,没有相关服务的得0分。(3)鼓励站点为出租车提供充电停车、充电电价等优惠服务,对出租车充电半小时及以上免收停车费,充电电价(含服务费)不高于1.5元最高分5分,充电电价(含服务费)每增加0.1元扣1分。(4)鼓励站点为出租车提供夜间停车等服务。为出租车提供夜间停车且夜间六小时停车费不超过15元的,得5分,其他得0分。附表3:收费企业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按企业评价)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运营管理(30%)20分站点运营本次考核与企业站点星级评定挂钩。得分=20ד三星”站点比例+15ד二星”站点比例+5ד一星”站点比例,满分20分。其中,“三星”站点得分20分,“二星”站点得分15分,“一星”站点得分5分,非星级企业得分0分。通过加权各星级站点得分和对应站点比例计算出企业总分。建立10分制的考核指标包括:基础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照片、记录、考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等。).每制定一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完成相关培训,得1分,满分5分。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运维方案满分5分。单桩年费低于用户承包的能源管理费标准下300元的,得5分,每增加50元扣1分。补贴申请材料齐全(15%)得5分。根据企业申报补贴申请所需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的齐全性和先后顺序,给予1-5分的评分,最高5分。准确性10分根据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的准确性进行评分,并根据以下指标进行扣分,满分为10分,直至扣分结束。发现重复使用发票的,一次扣2分;提供的材料与申报内容不一致,需要重新提供的,一次扣2分。用户评价(30%)30分用户投诉和评价。用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收费、故障设施长期失效、屏幕损坏、二维码损坏、头损坏等收费服务和收费。投诉需要市政平台核实。经核实,对影响用户收费或有违规收费的投诉扣5分。对不影响用户收费或违规收费的投诉,每查实一起,扣1分;满分30分,直到扣完为止。检测与评估(5%)5分:检测与评估: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检测认证机构对企业的充电设施进行评估,评估充电设施的产品标准。本项得分=5×(通过测试评估的充电设施数量/充电设施总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满分为5分。支付对接(20%)20分与市级平台完成支付对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实现充电设施缴费功能与市政平台的对接。考核期内完成互联支付对接(直付)功能,得20分;考核期内完成互联支付对接(跳过支付)功能,得10分;无法完成支付对接功能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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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对于很多新能源车企而言,在卖车的路上,除了生产资质这一关,地方市场的准入原则逐渐也成为了另一道门槛。近日,有总部不在上海的车企向第一电动网反映,谈到了上海新能源汽车准入难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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