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一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解释修改一次。随着政策全文的正式发布,“双积分”管理办法终于尘埃落定。[点击查看题目:修改“双积分”管理办法意味着什么?6月2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主要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 .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要求,分别为14%、16%、18%;2.调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对小型企业油耗积分核算给予优惠措施;4.增加措施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5.明确建立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6.将醇醚燃料汽车加入传统乘用车范畴;7.调整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8.为2019年和2020年的积分考核预留调整空间。自2017年发布以来,双积分政策对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力促进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2019年,中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106万辆,连续五年全球第一;行业实际平均油耗达到5.5升/百公里,较2016年下降超过10%。对于此次出台的双积分管理办法,中汽协认为,新政结合疫情给新能源汽车行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根据实施经验和行业信息反馈,对内容进行了改进和完善,解决了前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2.1.1.1至2.1.1.10条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中相应的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本办法所称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经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公示、传递和交易……能源车分。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车辆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移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七条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分别进行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及其乘用车生产或进口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高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值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2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别计算。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3条规定的相关比例。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1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燃料消耗量的,应当按照不同燃料消耗量分别计算。第十一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乘用车,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乘用车的实际产量进行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进口用于内销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乘用车数量核算。第十二条对年产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R&D和运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达标值应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平均企业范围内。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3)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未获得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但年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行积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国内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为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单独进行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标准值的差额。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低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积分与该车型生产或进口的乘积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小客车车辆积分按照新能源小客车车辆积分计算方法确定(见附件2)。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是指企业会计年度内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或进口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或进口低油耗乘用车分别按照0.5倍、0.3倍、0.2倍的数量计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十七条对年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3万辆以下的乘用车企业,不要求新能源汽车比例;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从2019年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比例要求。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占比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积分申报和公示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预期标准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期望值(见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标准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见附件3)。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第五章积分并联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结转或者转移。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可以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1)2019年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可等额结转一年;(二)新能源汽车2020年积极加分,每次结转,结转比例为50%;(三)乘用车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仅占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分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核算报告公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报告公布后90日内完成负分补偿至零。工信部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2)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以正积分结转次年的,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结转80%;2019年及以后的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结转90%。时隔近一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解释修改一次。随着政策全文的正式发布,“双积分”管理办法终于尘埃落定。[点击查看题目:修改“双积分”管理办法意味着什么?6月2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主要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 .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要求,分别为14%、16%、18%;2.调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对小型企业油耗积分核算给予优惠措施;4.增加措施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5.明确建立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6.将醇醚燃料汽车加入传统乘用车范畴;7.调整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8.为2019年和2020年的积分考核预留调整空间。自2017年发布以来,双积分政策对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力促进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2019年,中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106万辆,连续五年全球第一;行业实际平均油耗达到5.5升/百公里,较2016年下降超过10%。对于此次出台的双积分管理办法,中汽协认为,新政结合疫情给新能源汽车行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根据实施经验和行业信息反馈,对内容进行了改进和完善,解决了前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2.1.1.1至2.1.1.10条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中相应的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本办法所称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经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公示、传递和交易……能源车分。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车辆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移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七条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分别进行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及其乘用车生产或进口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高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值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2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别计算。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3条规定的相关比例。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1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燃料消耗量的,应当按照不同燃料消耗量分别计算。第十一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乘用车,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乘用车的实际产量进行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进口用于内销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乘用车数量核算。第十二条对年产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R&D和运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达标值应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平均企业范围内。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3)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未获得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但年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行积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国内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为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单独进行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标准值的差额。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低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积分与该车型生产或进口的乘积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小客车车辆积分按照新能源小客车车辆积分计算方法确定(见附件2)。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是指企业会计年度内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或进口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或进口低油耗乘用车分别按照0.5倍、0.3倍、0.2倍的数量计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十七条对年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3万辆以下的乘用车企业,不要求新能源汽车比例;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从2019年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比例要求。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占比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积分申报和公示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预期标准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期望值(见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标准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见附件3)。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第五章积分并联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结转或者转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可以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1)2019年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可等额结转一年;(二)新能源汽车2020年积极加分,每次结转,结转比例为50%;(三)乘用车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仅占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分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核算报告公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报告公布后90日内完成负分补偿至零。工信部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2)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以正积分结转次年的,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结转80%;2019年及以后的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结转90%。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通过以下方式补偿为零: (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2)使用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三)使用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前款所列补偿方式可以合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抵扣等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用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补偿。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工信部可以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仅限于其当年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移、交易、补偿等。,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产量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核实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乘用车的进口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迅速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二)提交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三)提交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和新能源汽车负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方案,以本年度预期正分冲抵未补偿的负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补偿为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虽报送了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未达到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对应年份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随车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经济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将适时调整,重新公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文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doc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doc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报告。doc5。信用证承诺。doc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通过以下方式补偿为零: (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2)使用企业转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三)使用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前款所列补偿方式可以合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抵扣等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用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补偿。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工信部可以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仅限于其当年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移、交易、补偿等。,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产量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核实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乘用车的进口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迅速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二)提交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三)提交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和新能源汽车负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方案,以本年度预期正分冲抵未补偿的负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补偿为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虽报送了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未达到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对应年份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随车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经济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将适时调整,重新公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文档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doc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doc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报告。doc5。信用证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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