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重庆市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落实国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列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重庆市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相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DC充电设施给予400元/kW建设补助;对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桩数相关条件的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出租汽车、驾考(驾驶和培训)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推广政策,引导个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以下为政策全文:关于印发《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跟着这个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运输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月23日, 2020年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和全市汽车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汽车消费,稳定我市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1)落实国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予以免征,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年度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出租汽车、驾考(驾驶和培训)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推广政策,引导我市个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相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DC充电设施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桩数相关条件的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机动车登记服务(四)驾管社会服务站申请人放行。除原申请人外,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设立驾管社会服务站。对连续居住不满六个月且不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人员,可凭机关出具的临时登记证明办理车辆登记。(市局)3。畅通二手车流通(5)促进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原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减按3%的税率征收2%的增值税,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继续实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排放和安全标准,且在定期环保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可以办理迁入手续。诚信开展二手车消费活动,鼓励二手车经销商实行“每车必检”、“三包一免”、“放心购买二手车”,构建完善的二手车信用管理体系。(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六)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符合政策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合理降低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从而不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调整国六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七)落实国家调整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除2019年7月1日我市已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2020年7月1日前已生产和进口的其他轻型汽油车,允许在2021年1月1日前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快淘汰报废老柴油车(八)淘汰老柴油车。按照重庆市柴油车污染治理行动和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货运和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部分路段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发〔2018〕28号),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期分段限制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柴油车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除非本文件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这一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进行调整。7月28日,重庆市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落实国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列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重庆市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相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DC充电设施给予400元/kW建设补助;对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桩数相关条件的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出租汽车、驾考(驾驶和培训)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推广政策,引导个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以下为政策全文:关于印发《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跟着这个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运输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7月23日, 2020年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和全市汽车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汽车消费,稳定我市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1)落实国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予以免征,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年度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出租汽车、驾考(驾驶和培训)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推广政策,引导我市个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相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DC充电设施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内符合单站装机功率、桩数相关条件的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机动车登记服务(四)驾管社会服务站申请人放行。除原申请人外,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设立驾管社会服务站。对连续居住不满六个月且不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人员,可凭机关出具的临时登记证明办理车辆登记。(市局)3。畅通二手车流通(5)促进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原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减按3%的税率征收2%的增值税,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继续实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排放和安全标准,且在定期环保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可以办理迁入手续。诚信开展二手车消费活动,鼓励二手车经销商实行“每车必检”、“三包一免”、“放心购买二手车”,构建完善的二手车信用管理体系。(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六)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符合政策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合理降低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从而不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调整国六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七)落实国家调整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除2019年7月1日我市已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2020年7月1日前已生产和进口的其他轻型汽油车,允许在2021年1月1日前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快淘汰报废老柴油车(八)淘汰老柴油车。按照重庆市柴油车污染治理行动和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货运和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部分路段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发〔2018〕28号),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期分段限制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柴油车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除非本文件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这一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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