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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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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我国在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通知指出,对从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和软件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和测试的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进程,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相关企业原始股东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从债券市场融资。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包括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该政策。

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号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年7月27日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是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生产线宽28纳米(含)以下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超过15年的,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130纳米(含)以下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汇总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对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对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从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软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和测试的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本政策实施前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办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期限内,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征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膜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的生产原料和耗材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名单和免税商品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项所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附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但列入相关进口目录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重大集成电路项目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加强风险预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10)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重组兼并,不得设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资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提高资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等方式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进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可以资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相关企业原始股东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从债券市场融资。

第三,研发政策

(16)重点研发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与工艺、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应用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探索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新体系。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积极利用国家重点R&D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设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进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R&D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和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自用设备(含开发和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零部件,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临时进境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自主审查、风险可控的原则,为软件企业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外国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促进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动词 (verb的缩写)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建设,加快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高层次人才。加强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教师、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训练基地。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加快示范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和培育集成电路领域的集成企业。纳入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联合高校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微电子学院和特色示范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高校、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外籍教师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政府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层次工程师和R&D设计师,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计划,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优秀人才和团队。优先探索产业集群或相关产业集群引进集成电路、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培养年度计划,推进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中长期急需专业人才培养。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不及物动词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保护,积极开发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计算机(包括主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必须预装正版软件,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禁止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实施通用软件政府集中采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使用正版软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正版软件使用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正版软件使用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促进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三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业集群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特色高端软件产业园发展。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w期。通知明确,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我国在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通知指出,对从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和软件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和测试的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进程,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相关企业原始股东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从债券市场融资。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包括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该政策。

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号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年7月27日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是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生产线宽28纳米(含)以下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超过15年的,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或项目是……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汇总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对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对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从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软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和测试的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本政策实施前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办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在一定期限内,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征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膜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的生产原料和耗材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名单和免税商品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项所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附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但列入相关进口目录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重大集成电路项目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加强风险预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10)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重组兼并,不得设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资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提高资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等方式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进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R&D支出可以资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畅通相关企业原始股东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从债券市场融资。

第三,研发政策

(16)重点研发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与工艺、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应用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探索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新体系。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积极利用国家重点R&D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设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进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R&D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和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自用设备(含开发和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零部件,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临时进境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自主审查、风险可控的原则,为软件企业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外国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促进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动词 (verb的缩写)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建设,加快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高层次人才。加强集成电路与软件专业教师、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训练基地。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加快示范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和培育集成电路领域的集成企业。纳入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联合高校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微电子学院和特色示范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高校、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外籍教师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政府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层次工程师和R&D设计师,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计划,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优秀人才和团队。优先探索产业集群或相关产业集群引进集成电路、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培养年度计划,推进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中长期急需专业人才培养。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不及物动词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保护,积极开发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计算机(包括主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必须预装正版软件,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禁止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实施通用软件政府集中采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使用正版软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正版软件使用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正版软件使用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推广力度,促进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三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业集群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特色高端软件产业园发展。(31)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立各类规范……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企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技术、设备、资金、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按照市场机制提供以集成电路、软件为重点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服务外包的发展。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数据处理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服务的服务委托给有资质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业务机构,设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网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在各级政府机关和机构中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34)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工作,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组织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普及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计量标准。

八。国际合作政策

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全球合作,积极营造国际企业来华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中国建设R&D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沟通,支持国内企业与国内外国际企业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于国内企业在海外共建R&D中心,更好地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九。补充条款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包括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该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继续执行国办发[2000]18号和国办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31)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建设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机构,优化技术、设备、资金、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按照市场机制提供以集成电路、软件为重点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服务外包的发展。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数据处理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服务的服务委托给有资质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业务机构,设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网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在各级政府机关和机构中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34)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工作,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组织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计量标准。

八。国际合作政策

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全球合作,积极营造国际企业来华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中国建设R&D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沟通,支持国内企业与国内外国际企业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于国内企业在海外共建R&D中心,更好地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九。补充条款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包括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该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继续执行国办发[2000]18号和国办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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