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机关分工协作、定罪量刑等问题。
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则
据部介绍,从事“碰瓷”的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职业。一些“碰瓷”形成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有的在“碰瓷”行为被发现后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甚至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这次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近年来,“碰瓷”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的假象,以、敲诈等手段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有的通过自残实施,对同伙造成伤害或利用自己原有的伤害诬告受害者;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酒驾、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行为,通过受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有的在“碰瓷”行为被发现后,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是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赔偿金,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罪定罪处罚;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罪定罪处罚。
实行“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编造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虚假诉讼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攻、阻拦、盯梢、攀附、骚扰、纠缠、寻衅滋事、聚众造势、扣押财物等软暴力;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利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威胁的;
3.在现场威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4.威胁侵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以转移注意力、乘人不备等方式盗窃或者抢夺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追逐、碰撞、拥挤、拦截或者突然加速、减速、突然制动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了实施“碰瓷”,故意杀人、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以索取财物、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作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根据该集团犯下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黑社会性质,由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侦查、起诉、审判。
十、实施“碰瓷”,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快速、准确、严厉处理“碰瓷”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要依法迅速开展侦查、处置、抓捕、起诉和审判工作。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控制行为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调取在场证人证言,核对涉案人员、车辆信息,及时开展侦查。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人民检察院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批准逮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碰瓷”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加强合作配合。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好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权,严格依法公正审判。
三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手段、方法、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效区别对待。对“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和屡教不改的罪犯,要依法严惩。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虽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理。对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行为,防止“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第四,要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酌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等形式,向公众曝光“碰瓷”的手段和方法,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遇此类案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机关分工协作、定罪量刑等问题。
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则
据部介绍,从事“碰瓷”的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职业。一些“碰瓷”形成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有的在“碰瓷”行为被发现后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甚至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这次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近年来,“碰瓷”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的假象,以、敲诈等手段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有的通过自残实施,对同伙造成伤害或利用自己原有的伤害诬告受害者;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酒驾、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行为,通过受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有的在“碰瓷”行为被发现后,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是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赔偿金,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罪定罪处罚;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罪定罪处罚。
实行“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编造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虚假诉讼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攻、阻拦、盯梢、攀附、骚扰、纠缠、寻衅滋事、聚众造势、扣押财物等软暴力;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利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威胁的;
3.在现场威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4.威胁侵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以转移注意力、乘人不备等方式盗窃或者抢夺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追逐、碰撞、拥挤、拦截或者突然加速、减速、突然制动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了实施“碰瓷”,故意杀人、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以索取财物、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作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根据该集团犯下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黑社会性质,由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侦查、起诉、审判。
十、实施“碰瓷”,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快速、准确、严厉处理“碰瓷”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要依法迅速开展侦查、处置、抓捕、起诉和审判工作。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控制行为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调取在场证人证言,核对涉案人员、车辆信息,及时开展侦查。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人民检察院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批准逮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碰瓷”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加强合作配合。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好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权,严格依法公正审判。
三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手段、方法、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效区别对待。对“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和屡教不改的罪犯,要依法严惩。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虽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理。对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行为,防止“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第四,要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酌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等形式,向公众曝光“碰瓷”的手段和方法,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遇此类案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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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