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政策提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新能源汽车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措施。原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它们。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帮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如下若干政策。
一是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个人消费者在我市市辖区购买纯电动小客车并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用于本市范围内接入市政平台的公共和专用充换电站充换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减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局、市财政局)
2.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本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辖区购买纯电动小客车并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转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局、市财政局)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购买1.5吨(含)满载纯电动商用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加快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
4.公务用车领域。财政资金购置的所有公务用车和市政、环卫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出行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5.公交车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区县政府)
6.环卫车领域。新建环卫外包道路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4.5吨以上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80%。对于在环卫外包道路上使用的环卫车辆,鼓励新增和更新车辆参照环卫外包道路车辆新标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7.出租车场。实施出租车“油(气)改电”置换计划,鼓励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更换为纯电动汽车,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op的月数给予1500元/月(每辆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ation。(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政府)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引导快递、物流行业逐步将三轮车更新为迷你厢式新能源物流车,对2021年更新的车辆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补贴;2022年更新车辆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鼓励“智慧快递”建设,整合共享快递物流车辆行驶轨迹、出行安全、配送时间、货物配送等运行数据,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培育打造快递物流“济南模式”。(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9、驾考(驾驶培训)车场。引导新增和更新的C2、C5驾考(驾驶、培训)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驶培训)车辆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1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领域。鼓励新建和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符合我市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规范,鼓励本地企业按照专用车辆规范加快研发和生产。自2021年起,在主城区投放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过试点有序扩大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与区域,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化。政府投资项目率先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从2022年起,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比例不低于30%,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比例。鼓励金融机构与生产企业合作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降低车辆购置成本,加快车辆更新。(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三,实施差异化的流量管理
11.新能源汽车不受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机动车禁行限制,不受尾号限制。(牵头单位:市局)
12.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放期间,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对拒不执行此项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法律法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13、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便民措施,车主可到就近的县区车管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客车、校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牵头单位:市局)
第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14.统筹全市充电桩、电站网络,构建立体化、多层次、全场景的智能充换电网络。优先建设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创建充电示范居住区和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建立市级整体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城市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静运集团有限公司)
15.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接入城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励。按照DC充电桩、交流/DC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kW、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kW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根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等级评定,按照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标准,根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静交集团有限公司)
16.加快加氢站建设。对2021年底和2022年底前建成的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加氢站,分别给予4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对2021年底和2022年底前建成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含)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分别给予600万元和4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7.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和制氢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力度。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制氢等投资项目。将按照设备投资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鼓励本地整车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应用情况,积极开发新车型,拓展应用场景,通过采取优惠等措施促进本地应用。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每公告一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建设。按照检测实验设备投资20%的标准,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生产企业,按照每台测试车型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鼓励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对于新型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公交车、环卫和园林车辆、轻型和中型卡车、重型卡车等。)在我市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按同期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给予1: 1地方购车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和其他市级特殊政策的类似条款。本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译/汽车之家周易)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政策提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新能源汽车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措施。原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它们。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帮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如下若干政策。
一是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本市个人消费者在我市市辖区购买纯电动小客车并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用于本市范围内接入市政平台的公共和专用充换电站充换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减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局、市财政局)
2.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本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辖区购买纯电动小客车并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转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局、市财政局)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购买1.5吨(含)满载纯电动商用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加快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
4.公务用车领域。财政资金购置的所有公务用车和市政、环卫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出行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5.公交车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区县政府)
6.环卫车领域。新建环卫外包道路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4.5吨以上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80%。对于在环卫外包道路上使用的环卫车辆,鼓励新增和更新车辆参照环卫外包道路车辆新标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7.出租车场。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置换计划,鼓励提前将油气双燃料出租汽车置换为纯电动汽车,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月数给予1500元/月(每辆不超过3万元)奖励……提前退出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政府)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引导快递、物流行业逐步将三轮车更新为迷你厢式新能源物流车,对2021年更新的车辆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补贴;2022年更新车辆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鼓励“智慧快递”建设,整合共享快递物流车辆行驶轨迹、出行安全、配送时间、货物配送等运行数据,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培育打造快递物流“济南模式”。(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9、驾考(驾驶培训)车场。引导新增和更新的C2、C5驾考(驾驶、培训)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驶培训)车辆的,给予3000元/辆充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1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领域。鼓励新建和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符合我市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规范,鼓励本地企业按照专用车辆规范加快研发和生产。自2021年起,在主城区投放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过试点有序扩大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与区域,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化。政府投资项目率先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从2022年起,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比例不低于30%,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比例。鼓励金融机构与生产企业合作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降低车辆购置成本,加快车辆更新。(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三,实施差异化的流量管理
11.新能源汽车不受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机动车禁行限制,不受尾号限制。(牵头单位:市局)
12.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放期间,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对拒不执行此项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据法律法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13、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便民措施,车主可到就近的县区车管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客车、校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牵头单位:市局)
第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14.统筹全市充电桩、电站网络,构建立体化、多层次、全场景的智能充换电网络。优先建设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创建充电示范居住区和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建立市级整体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城市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静运集团有限公司)
15.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接入城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励。按照DC充电桩、交流/DC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kW、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kW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根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等级评定,按照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标准,根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静交集团有限公司)
16.加快加氢站建设。对2021年底和2022年底前建成的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加氢站,分别给予4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对2021年底和2022年底前建成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含)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分别给予600万元和4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7.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和制氢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力度。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制氢等投资项目。将按照设备投资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鼓励本地整车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应用情况,积极开发新车型,拓展应用场景,通过采取优惠等措施促进本地应用。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每公告一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建设。按照检测实验设备投资20%的标准,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生产企业,按照每台测试车型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鼓励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对于新型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公交车、环卫和园林车辆、轻型和中型卡车、重型卡车等。)在我市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按同期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给予1: 1地方购车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和其他市级特殊政策的类似条款。本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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