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以121万元购买了一辆“有缺陷的豪车”,车主起诉索赔500多万元以维权。6月3日,一笔“巨额赔偿金”引发关注。三年前,来自武汉的余先生花了121万元买了一辆车。两个月后,车轮相继开裂,一年后,发动机在高速下自动熄火。余先生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经委托鉴定,涉案汽车为缺陷产品。法院判令销售公司不仅退还货款121万元,还赔偿余先生货款的三倍及各项手续费共计400余万元。二审结果已于近日公布,维持原判。毫无疑问,本案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结果。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交易发生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其次,商家之间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消费者主张适用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识别“欺诈”。不难想象,在诉讼中,经营者普遍否认自己并非故意,不构成欺诈。为明确欺诈与非欺诈的界限,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明确将13种情形界定为欺诈。第一种情况是销售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只要商家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也一样好”,那就是“欺诈”,再多的狡辩也无济于事。本案中,于先生的车辆在购买两个月后,车轮相继开裂,被认定为“产品缺陷”;一年后,由于驾驶过程中自动熄火,这被确定为“车辆本身的问题”。也就是说,涉事汽车经销商交付的是一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汽车,属于“以次充好”的范畴,可以直接认定为销售欺诈。有些人可能会质疑,为什么商家要赔偿车辆本身的问题,而不是制造商的问题?4S店作为经销商和合法的销售渠道,接受制造商的商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并收取服务费。他们自然有义务检查货物是否有重大缺陷。通过检查过程,有意或无意地隐瞒缺陷本身就是违反责任;如果出现问题,抛开责任,让消费者独自去海外制造商那里维权是不合理的。当然,涉事4S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承担“一退一赔三”的后果,有权向厂家追偿损失。关于豪华车行业的“一退一赔三”政策,此前的裁决相对较少,更多是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退款”已经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了。而这一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硬核判决”也做出了示范: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无论价格如何,“退、赔、三”原则合一适用。这不仅是为了支持消费者,扭转他们在汽车商家面前的不利地位,也是为了敦促所有商家认真履行检验义务,毕竟确保商品的安全可靠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刘长松
本报记者彭苏平上海报道全国多个地区进入销售“国五”汽车的最后时刻,但过渡却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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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本文编译自:Forbes图片来自:AmericanHondaMotor作者:EdGarsten2018年,本田超过丰田,成为美国轿车零售销量最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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