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监管,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指导意见》由9个部分组成。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降价、增保、提质”为短期阶段性目标。二是提高交强险覆盖水平,提高交强保险责任限额,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率浮动系数。三是拓展优化商业车险担保服务,精简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业车保险担保服务,提高责任限额,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四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计算机制,合理降低附加费费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区间,优化无损失优惠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五是改革车险产品的准入和管理方式,发布新的交强险产品和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将商业车保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创新产品。六是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全面推行车险实名支付制度,积极推行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和应用。七是全面加强和完善车险监管,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修正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加强中介监管,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八是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监管部门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财产保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相关单位要提供配套技术支持。九是加强保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监督,做好宣传引导。
《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开展各项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将……
自2020年9月19日起实施。请认真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汽车保险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车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粗放经营、无序竞争、数据失真等问题相当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明显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1、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基本原理
一个是市场决定和监管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市场秩序改善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完善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完善基于市场导向和风险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精简价格成本结构,科学确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不同地区的保险价格与风险更好匹配。
第三是加强安全和改善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保险类型,扩大承保范围和限额,完善车险服务,提高车险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促进协调。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增强微观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以消费者利益为结合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的时机、步伐和力度,防止重大波动,促进市场稳定。
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保护责任,丰富产品服务,合理加收费用,健全市场体系,有序市场竞争,提高经营效率,车险高质量发展。短期内,将“降价、增险、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2、 提高交通强制保险覆盖水平
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至18万元……
医疗费用限额从10000元提高到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在2000元不变。非责任赔偿限额将按相同比例调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000元提高到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100元不变。
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考虑各地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素。浮动比例的上限保持在30%不变,向下浮动从原来的最低-30%扩大到-50%,增加了未发生赔偿的消费者的费率折扣。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碰撞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快速处理,研究不包括费率波动的因素。
3、 拓展和优化商业车险担保服务
理顺商业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保险费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扩大商业车险覆盖范围。引导行业在现有保险责任中增加机动车示范产品车损保险的主要保险条款,包括整车盗窃、玻璃破碎、自燃、发动机进水、不计免赔额、找不到第三方特殊安排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全面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轮别损失保险、药品外用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等附加保险产品。
优化商业车险担保服务
引导行业合理减少实践中容易引发索赔纠纷的免责条款,合理减少事故责任免责率、找不到第三方免责率等免责条款。
提高商业车险责任限额
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的商业责任限额从5万至500万元提高到10万至1000万元,更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护需求,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丰富的商业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司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延保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符合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含检验、道路救援、驾驶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规范、更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4、 完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完善行业纯风险溢价计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实际市场风险情况重新计算商业车险行业的纯风险保费。建立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的常态化计算机制,每1-3年调整一次。
合理降低附加成本率
引导行业将商业车险产品设定的附加费率上限从35%降至25%,预期赔付率从65%提高到75%。及时支持财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电子销售等渠道申请批准商业车险产品,最高附加费率不超过25%。
逐步放开独立定价系数的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承销系数”纳入“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是确定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第二步是全面放开au的范围……
及时确定诺模斯定价系数。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将暂时对新车“自主定价系数”的上限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优化无补偿优惠系数
引导行业在制定商业车险不赔优惠系数时,将赔付记录的范围从第一年扩大到至少前三年,并降低偶尔赔付消费者的费率涨幅。
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业车险产品附加费率上限、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部分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科学设定各地商业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银保监局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
5、 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统一交通强制保险新产品发布
支持行业根据修订后的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起草批准新的统一交通强制保险条款、基本费率、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浮动比例。
新型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发布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索赔折扣系数发布新的商业车险行业示范产品。目前各地商业车险产品中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系数,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使用。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产保险公司制定创新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应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地设定商业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银保监局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
支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创新产品
出台扶持政策,鼓励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发展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业车险产品,优先通过网络和电子销售渠道发展商业车险,促进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财产保险市场体系。
6、 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革
全面推行车险实名支付制度
财险公司应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署、条款解读、免责声明,促进实名支付,促进信息透明,防止误导性销售、预付保费、代签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电子政策体系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为消费者提供车险承保、理赔等更加便捷的服务。
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支持行业运用生物技术、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车险产品、保障和服务的信息化、数字化、在线化水平。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提高车险运营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推进……
汽车保险的创新发展。
7、 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改进速率回溯和乘积校正机制
加强对使用实际业务结果确定汽车保险费率的假设的回顾性分析。如果报批备案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甚至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正当竞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调整商业车险费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用于费率实际执行与报批水平存在重大偏差等行为,或者超过报批上限的手续费比例。
提高准备金监管的有效性
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完善保费准备金不足的计提标准,及时准确反映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止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对准备金充足率指标的监测,及时干预异常经营行为。要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划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规则,抓好落实和运用,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强化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建立健全综合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理性经营。
加强中介监管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联合查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信息系统集成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资。禁止中介机构违规从事异地车险业务。
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以贿赂、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方式扰乱车险市场秩序,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 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监管部门应发挥协调和促进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顶层设计,补充监管制度不足,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终止使用条款和费率机制等规则,以及汽车保险业务的回避制度。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完善非现场监管,加强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长率、市场份额等考核权重,提高对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按照综合改造的要求……
要加强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可追溯性,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团队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和理赔解释工作,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让消费者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相关单位应提供配套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业协会需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免赔优惠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与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计算公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制定商业车险无理赔优惠系数提供科学依据。中国银行(601988,股票吧)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需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提供费率变化预警,研究并增加保费准备金不足监测和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确保车险全面改革和平稳有序运行。
9、 加强安全措施的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车险综合改革。
及时跟进和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关注车险综合改革动态,认真分析评估改革实施进展和成效,及时反思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出台政策措施。
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方法,科学解读车险综合改革政策,努力为改革创造有利环境。要加强舆论监测和分析,及时请示报告,认真回应舆论,确保车险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机动车保险是一种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类型,长期以来一直是财产保险领域最大的业务,社会关注度很高。2019年,中国车险覆盖机动车2.6亿辆,保费收入8189亿元,占财产保险费的63%。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车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定价高、手续费高、经营粗放、无序竞争、数据失真等问题更加突出。日益增长的汽车保险保障需求与汽车保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
为解决车险领域的复杂问题,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基本p……
《指导意见》的作用是:一是市场决策和监管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市场秩序改善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完善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完善基于市场导向和风险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精简价格成本结构,科学确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不同地区的保险价格与风险更好匹配。
第三是加强安全和改善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保险类型,扩大承保范围和限额,完善车险服务,提高车险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促进协调。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增强微观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以消费者利益为结合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的时机、步伐和力度,防止重大波动,促进市场稳定。
《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保障责任、丰富的产品服务、合理的附加费、健全的市场体系、有序的市场竞争、提高经营效率、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短期内,将“降价、增险、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3、 《指导意见》何时正式实施,实施后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预计改革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三基”,即“基本上只降价不涨价,基本上保证只增不减,基本上提供优而不差的服务”。届时,消费者将真正感受到以下改革红利。
一是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大幅提高。总赔偿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至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2000元不变;
非责任赔偿限额将按相同比例调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000元提高到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100元不变。
其次,商业车辆保险有更全面的责任。新型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要保险责任增加了整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破碎、自燃、发动机进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责率、找不到第三方免责率等免责条款,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发生索赔纠纷的免责条款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全面的车险保障服务。
第三,商业车险产品更加多样化。增加了司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包括代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车险服务专用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多样的车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商业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保险业根据实际市场风险情况重新计算了商业车险行业的纯风险保费。同时,商业车险产品设定的附加费率上限从35%下调至25%,预期赔付率从65%提高至75%。汽车保险产品的保费率与风险水平更为一致。
第五,车险产品的市场化水平较高。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浮动范围。第一步是确定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第二步是及时全面放开自主定价系数范围。
六是进一步优化非补偿优惠系数。改革实施后,商业车险的赔付记录范围将从第一年扩大到前三年,偶尔赔付消费者的费率增幅将降低。
4、 下一步如何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目前,距离改革正式实施只剩下不到20天的过渡期。全行业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高度重视并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分工
汽车保险是一种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车险综合改革不仅是保险问题和行业问题,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和公众热点问题。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球意识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无瑕,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务实高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安排
各银保监局要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研究分析,结合整体改革思路和辖区实际,提出地方车险监管指标;要加强车险市场监测,完善非现场监管,加强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改革前后市场平稳有序。各财险公司要集中人力资源,做好费率计算、系统开发、人员培训、文件打印、联调联试等各项改革准备,制定改革应急预案,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要科学制定改革后的市场竞争策略和考核方案,有效防范定价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经营管理风险。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银行业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应遵循改革工作部署,制定和发布支持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综合车险改革和运营的顺利有序运行。
加强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环境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指导意见》及相关改革配套制度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各方正确理解、理解、接受、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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