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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将发布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申请备案企业需符合六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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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5月2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规划管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具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停车位总量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既有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以“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并以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设置充电设施或留出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大型事业单位现有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备基础设施。申请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备案的企业应符合六个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运营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制度;(五)在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并承诺投入建设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对直接报电网企业安装连接、配备不少于三个独立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认定为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实施充电设施电价和基本电费免征政策;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普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电力公司[2016]6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莞办〔2017〕96号)和《关于印发“东莞”的通知》,城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指导,制定并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及其他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先进、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四,新建住宅停车位应为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物业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既有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以“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并以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设置充电设施或留出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大型事业单位现有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备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车辆制造商、公交运营商、公交站点等单位的积极性,在现有和规划的公交总站、夜间公交返回场或周边适宜场所的基础上,建设纯电动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销售的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桩或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

具备安全条件的reas应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路桥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第五条公交充电站建设应在项目实施期间按照专项计划进行。为充分利用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应结合充电站的服务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确定:(1)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0kVA以上时,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且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时,相邻公交充电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2km;(2) 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2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因此相邻公交充电站之间的线性距离不应小于4公里。对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车站,如果确实需要,且在服务半径内没有与相邻公交充电站重叠的服务对象或服务范围,且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法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要求,可以与附近已经建成的现有公交充电站合作扩展服务网络。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充电设施投资对各类投资者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应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以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主体的企业的备案申请,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后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名单。申请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备案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运营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制度;

(五)在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并承诺投入建设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方原则上应在签署投资协议后45日内开工建设,取得项目投资权。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意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不得阻碍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经核实不符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市、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致函市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将被视为下一阶段物业备案检查或相关资质审查的必要条件。第十条集中充电设施项目,项目投资方应在项目开工前先在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广东)备案并公示,并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公示5天,没有相关主体正式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异议的,项目投资方可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向供电部门申请电缆安装。项目投资方未对拟投资项目备案、未收到《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相关主体在备案公示后5日内提出异议的,供电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自用分散式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人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第十二条市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充电设施电报安装程序形成业务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各级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电报安装申请。在获得土地(车位)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后,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可以作为独立实体申请电力安装。经供电部门同意,电报申请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可以采取“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升级。第十三条市消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和建筑物内充电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审批流程,包括审批范围、类型、受理机关、办理时限等。充电设施的相关设备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和布置。第十四条经市供电部门确认符合充电基础设施的独立变电箱(室),市城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并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充电设施项目建设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经营……

其范围包括建设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具有承担(修理、检测)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以上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钩。一旦发现并核实关联资质行为,双方存在关联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2年内不予受理相关业务申请。第十六条充电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验收的充电设施清单发送至市供电部门。市供电部门将组织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业协会等第三方非营利性中性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验收工作,确认项目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充电服务能力,市供电部门应在收到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本市发展。第十七条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安装接入、配备不少于三个独立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被认定为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实施充电设施电价和基本电费免征政策;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第十八条不按规定停车的车辆,经接到群众投诉或者检查,本市交警部门将对相关车辆进行违法处罚。第十九条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充电设施,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接入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从而实现对充电过程和数据采集的监督管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第二十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必须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充电设施规划、设备、接口、监控、,消防、安全和其他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和有关单位必须支持、配合依法合理建设和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投诉热线投诉任何无故、恶意或私人先决条件阻碍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全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监管部门或部门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本市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本办法,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有序发展。第二十三条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第二十四条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5月2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规划管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具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停车位总量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既有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以“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并以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设置充电设施或留出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大型事业单位现有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备基础设施。申请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备案的企业应符合六个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运营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

(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制度;(五)在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并承诺投入建设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对直接报电网企业安装连接、配备不少于三个独立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认定为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实施充电设施电价和基本电费免征政策;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普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电力公司[2016]6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莞办〔2017〕96号)和《关于印发“东莞”的通知》,城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指导,制定并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将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及其他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先进、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四,新建住宅停车位应为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物业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既有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以“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并以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设置充电设施或留出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大型事业单位现有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配备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车辆制造商、公交运营商、公交站点等单位的积极性,在现有和规划的公交总站、夜间公交返回场或周边适宜场所的基础上,建设纯电动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销售的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桩或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

具备安全条件的reas应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路桥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第五条公交充电站建设应在项目实施期间按照专项计划进行。为充分利用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应结合充电站的服务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确定:(1)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0kVA以上时,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且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时,相邻公交充电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2km;(2) 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2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因此相邻公交充电站之间的线性距离不应小于4公里。对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车站,如果确实需要,且在服务半径内没有与相邻公交充电站重叠的服务对象或服务范围,且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法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要求,可以与附近已经建成的现有公交充电站合作扩展服务网络。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充电设施投资对各类投资者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应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以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主体的企业的备案申请,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后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名单。申请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备案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运营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制度;

(五)在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60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并承诺投入建设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方原则上应在签署投资协议后45日内开工建设,取得项目投资权。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意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不得阻碍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经核实不符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市、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致函市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将被视为下一阶段物业备案检查或相关资质审查的必要条件。第十条集中充电设施项目,项目投资方应在项目开工前先在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广东)备案并公示,并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公示5天,没有相关主体正式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异议的,项目投资方可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向供电部门申请电缆安装。项目投资方未对拟投资项目备案、未收到《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相关主体在备案公示后5日内提出异议的,供电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自用分散式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人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第十二条市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充电设施电报安装程序形成业务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各级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电报安装申请。在获得土地(车位)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后,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可以作为独立实体申请电力安装。经供电部门同意,电报申请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可以采取“一米一车位”的方式升级。第十三条市消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和建筑物内充电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审批流程,包括审批范围、类型、受理机关、办理时限等。充电设施的相关设备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和布置。第十四条经市供电部门确认符合充电基础设施的独立变电箱(室),市城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并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充电设施项目建设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东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经营……

其范围包括建设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业场所;(3) 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并能提供相关人员在企业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的证明;(4) 具有承担(修理、检测)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以上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钩。一旦发现并核实关联资质行为,双方存在关联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2年内不予受理相关业务申请。第十六条充电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验收的充电设施清单发送至市供电部门。市供电部门将组织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业协会等第三方非营利性中性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验收工作,确认项目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充电服务能力,市供电部门应在收到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本市发展。第十七条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安装接入、配备不少于三个独立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被认定为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实施充电设施电价和基本电费免征政策;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第十八条不按规定停车的车辆,经接到群众投诉或者检查,本市交警部门将对相关车辆进行违法处罚。第十九条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充电设施,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接入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从而实现对充电过程和数据采集的监督管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第二十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必须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充电设施规划、设备、接口、监控、,消防、安全和其他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和有关单位必须支持、配合依法合理建设和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投诉热线投诉任何无故、恶意或私人先决条件阻碍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全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监管部门或部门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本市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本办法,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有序发展。第二十三条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第二十四条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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