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继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后,长沙成为全国首个对实施细则作出回应的城市。《实施细则》共7章38条,包括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和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细化了许多具体条件。例如,明确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将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合工作组,负责实施细则;明确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的管理是第三方管理机构。《实施细则》明确,测试区域将分步应用、分步开放、分类监管,增强交通安全风险可控性,在全国智能驾驶测试计划中尚属首次。具体而言,一级测试区为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二级测试区为开放道路,是指不禁止社会车辆、行人和牲畜通行,但有明显测试警告标志的道路测试区。测试应用将逐步开放,随着测试水平的提高,对智能驾驶技术标准的要求也会更高。测试主体和车辆必须在一级测试区进行一定时间的测试,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二级测试区测试。无人驾驶不是无人驾驶。《实施细则》要求,测试驾驶员必须具有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学习和培训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规定每位测试驾驶员每天在测试工作中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以确保人员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实施细则》明确了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要求。如果测试车辆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相关法律职能部门报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主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结合长沙的行业特点,提出允许特种(特殊)车辆参加道路试验。目前,长沙多家企业正在研究无人工程车、清扫车等,长沙还将为此类产品的研发和测试提供测试标准和场地。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的路试风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推动长沙建立“国家智能制造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2018]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市应当遵循分类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五条联合工作组负责推动本细则的实施。根据职责分工,联合工作组各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和审查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组织测试车辆、测试区域和测试要求的评估和论证,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联合工作组例会,协调处理联合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市局负责测试车辆临时驾驶号牌的发放、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和公共交通市场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将联合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开展测试标准体系的规划建设;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技术和应用标准,牵头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车辆路试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试验区规划和设施完善,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六条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第七条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经理负责一级测试区的测试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联合工作组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二级测试区域的测试申请和初审,并及时提交联合工作组审批;组织实施试验工作,收集和分析试验车辆的试验数据,形成试验分析报告并上报联合工作组;负责检测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联合工作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批典型道路和测试应用场景进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一级测试区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湖南省(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和二级测试区的开放道路。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九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实际开展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或其他法人组织。受试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5)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6) 具有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购买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测试驾驶员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对测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7) 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考试程序、考试操作方法、危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特)车。一级测试区的自动驾驶测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除耐久性外,满足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的要求;
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2) 它具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并可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操作模式;(3) 具有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和在线监测功能,可实时发回以下项目1、2和3,并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项目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和车辆姿态;3.车辆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运动状态;4.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反映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8.车辆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车辆故障(如有);(5) 测试车辆应配备具有提醒功能的装置,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员接管测试车辆;(六)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试验区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测试对象所属测试车辆在二级测试区申请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首次申请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未登记为机动车;(2) 测试车辆应在一级测试区进行全面测试,该测试区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3) 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在二级测试区申请道路测试的,申请流程如下:(一)测试主体应根据测试申请条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 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1。通知测试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车辆检查和测试,并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和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报告;2.在通过实车检验测试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用于将相关数据反馈至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控平台;3.定期向联合工作组提交符合要求的受试者申请材料。(3) 联合工作组应在收到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并对通过审核的测试车辆逐一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见附件2);(四)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5) 如需更改测试通知的基本信息,测试主体应提交更改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由联合工作组发布更改后的测试通知;
(6) 考试主体凭考试通知书和《机动车登记条例》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考试机动车临时驾驶证;(7) 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根据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进行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规定的考试时间。第十四条报考二级考区时,受试者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受试者、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信息;(2) 如为国产机动车,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相应车型的强制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表和货物进口证明;(3) 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描述,并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五)受试者在一级测试区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6)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路段、试验时间、试验项目、试验程序、风险分析和对策;(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第十五条测试主体如需延长测试周期,应在本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延长测试申请,每次延长申请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考试周期结束后,考试科目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临时驾驶证交给市局交警部门。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前,必须取得临时驾驶证。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注“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第十八条考试科目和考试驾驶员应当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并携带考试通知书和考试计划备查。第十九条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员发现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第二十条在试验过程中,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一条在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
测试车辆从停车点到测试路段的过渡必须在手动操作模式下驾驶。4月16日,《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继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后,长沙成为全国首个对实施细则作出回应的城市。《实施细则》共7章38条,包括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和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细化了许多具体条件。例如,明确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将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合工作组,负责实施细则;明确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的管理是第三方管理机构。《实施细则》明确,测试区域将分步应用、分步开放、分类监管,增强交通安全风险可控性,在全国智能驾驶测试计划中尚属首次。具体而言,一级测试区为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二级测试区为开放道路,是指不禁止社会车辆、行人和牲畜通行,但有明显测试警告标志的道路测试区。测试应用将逐步开放,随着测试水平的提高,对智能驾驶技术标准的要求也会更高。测试主体和车辆必须在一级测试区进行一定时间的测试,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二级测试区测试。无人驾驶不是无人驾驶。《实施细则》要求,测试驾驶员必须具有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学习和培训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规定每位测试驾驶员每天在测试工作中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以确保人员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实施细则》明确了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要求。如果测试车辆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相关法律职能部门报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主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结合长沙的行业特点,提出允许特种(特殊)车辆参加道路试验。目前,长沙多家企业正在研究无人工程车、清扫车等,长沙还将为此类产品的研发和测试提供测试标准和场地。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的路试风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推动长沙建立“国家智能制造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2018]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市应当遵循分类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五条联合工作组负责推动本细则的实施。根据职责分工,联合工作组各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和审查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组织测试车辆、测试区域和测试要求的评估和论证,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联合工作组例会,协调处理联合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市局负责测试车辆临时驾驶号牌的发放、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和公共交通市场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将联合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开展测试标准体系的规划建设;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技术和应用标准,牵头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车辆路试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试验区规划和设施完善,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六条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第七条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经理负责一级测试区的测试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联合工作组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二级测试区域的测试申请和初审,并及时提交联合工作组审批;组织实施试验工作,收集和分析试验车辆的试验数据,形成试验分析报告并上报联合工作组;负责检测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联合工作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批典型道路和测试应用场景进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一级测试区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湖南省(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和二级测试区的开放道路。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九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实际开展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或其他法人组织。受试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5)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6) 具有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购买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测试驾驶员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对测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7) 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考试程序、考试操作方法、危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特)车。一级测试区的自动驾驶测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除耐久性外,满足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的要求;
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2) 它具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并可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操作模式;(3) 具有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和在线监测功能,可实时发回以下项目1、2和3,并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项目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和车辆姿态;3.车辆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运动状态;4.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反映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8.车辆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车辆故障(如有);(5) 测试车辆应配备具有提醒功能的装置,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员接管测试车辆;(六)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试验区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测试对象所属测试车辆在二级测试区申请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首次申请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未登记为机动车;(2) 测试车辆应在一级测试区进行全面测试,该测试区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3) 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在二级测试区申请道路测试的,申请流程如下:(一)测试主体应根据测试申请条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 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1。通知测试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车辆检查和测试,并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和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报告;2.在通过实车检验测试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用于将相关数据反馈至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控平台;3.定期向联合工作组提交符合要求的受试者申请材料。(3) 联合工作组应在收到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并对通过审核的测试车辆逐一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见附件2);(四)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5) 如需更改测试通知的基本信息,测试主体应提交更改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由联合工作组发布更改后的测试通知;
(6) 考试主体凭考试通知书和《机动车登记条例》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考试机动车临时驾驶证;(7) 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根据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进行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规定的考试时间。第十四条报考二级考区时,受试者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受试者、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信息;(2) 如为国产机动车,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相应车型的强制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表和货物进口证明;(3) 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描述,并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五)受试者在一级测试区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6)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路段、试验时间、试验项目、试验程序、风险分析和对策;(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第十五条测试主体如需延长测试周期,应在本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延长测试申请,每次延长申请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考试周期结束后,考试科目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临时驾驶证交给市局交警部门。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七条考试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前,必须取得临时驾驶证。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注“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第十八条考试科目和考试驾驶员应当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并携带考试通知书和考试计划备查。第十九条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员发现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第二十条在试验过程中,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一条在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车辆从停车点到测试路段的过渡必须在手动操作模式下驾驶。第二十二条在二级试验区取得试验资格的试验车辆,当具有自动驾驶系统增减、部件变化、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变化、试验驾驶员变化等功能时,试验主体应当立即停止试验车辆的路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路试变更信息表,第三方管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三方管理机构经评估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及时提交联合工作组审批。第二十三条考试驾驶员应当每连续工作2小时休息0.5小时,每名考试驾驶员每天从事考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十四条测试主体应按照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或上传相关数据,并按要求提交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受试者应每六个月向联合工作组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定期测试报告,并在测试后一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变更或终止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二十七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可以撤销试验通知:(一)联合工作组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八条取消考试通知时,临时驾驶证应当一并收回。如果不收回,该车牌将被宣布无效。第二十九条考试科目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联合工作组应暂停考试科目申报的所有考试车辆的考试计划,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考试科目名单。第三十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试者提交虚假材料或数据,联合工作组应取消其测试资格,不再接受受试者的相关测试申请。第三十一条联合工作组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自动驾驶操作的测试驾驶员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禁止其继续参加自动驾驶考试。第六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应当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法定职能部门报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主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市局出具的交通违法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路测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或路测交通违法分析报告。如果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联合工作组有权调整或暂停受试者的测试计划。第三十五条受试者因交通事故被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认真整改有关问题。整改符合相关检测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检测,并提供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完成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配备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车。,并且可以在未来与现代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进行扩展和集成,最终可以代替人进行操作。(2) 试验车辆是指具备自动驾驶系统和技术,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技术安全要求的机动车。(3) 测试主体是指为了推广和实现自动驾驶技术,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的测试区域进行自动驾驶研究并完成测试的独立法人。(4) 测试驾驶员是指具有熟练驾驶经验,通过自动驾驶技术培训,在测试过程中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负责监控测试车辆的行驶安全,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控制权的专业人员,以使测试车辆尽可能地脱离危险驾驶状况,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5) 一级测试区是指湖南湘江新区的智能系统测试场地,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
二级测试区是指开放道路测试区,不禁止社会车辆、行人和牲畜通过,但有明显的测试警告标志。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第二十二条在二级试验区取得试验资格的试验车辆,当具有自动驾驶系统增减、部件变化、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变化、试验驾驶员变化等功能时,试验主体应当立即停止试验车辆的路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路试变更信息表,第三方管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测试;第三方管理机构经评估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及时提交联合工作组审批。第二十三条考试驾驶员应当每连续工作2小时休息0.5小时,每名考试驾驶员每天从事考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十四条测试主体应按照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或上传相关数据,并按要求提交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受试者应每六个月向联合工作组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定期测试报告,并在测试后一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变更或终止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二十七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可以撤销试验通知:(一)联合工作组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八条取消考试通知时,临时驾驶证应当一并收回。如果不收回,该车牌将被宣布无效。第二十九条考试科目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联合工作组应暂停考试科目申报的所有考试车辆的考试计划,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考试科目名单。第三十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试者提交虚假材料或数据,联合工作组应取消其测试资格,不再接受受试者的相关测试申请。第三十一条联合工作组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自动驾驶操作的测试驾驶员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禁止其继续参加自动驾驶考试。第六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应当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法定职能部门报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测试车主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市局出具的交通违法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路测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或路测交通违法分析报告。如果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联合工作组有权调整或暂停受试者的测试计划。第三十五条受试者因交通事故被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认真整改有关问题。整改符合相关检测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检测,并提供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完成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配备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车。,并且可以在未来与现代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进行扩展和集成,最终可以代替人进行操作。(2) 试验车辆是指具备自动驾驶系统和技术,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技术安全要求的机动车。(3) 测试主体是指为了推广和实现自动驾驶技术,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的测试区域进行自动驾驶研究并完成测试的独立法人。(4) 测试驾驶员是指具有熟练驾驶经验,通过自动驾驶技术培训,在测试过程中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负责监控测试车辆的行驶安全,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控制权的专业人员,以使测试车辆尽可能地脱离危险驾驶状况,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5) 一级测试区是指湖南湘江新区的智能系统测试场地,包括封闭测试环境和半开放测试环境;二级测试区是指开放道路测试区,不禁止社会车辆、行人和牲畜通过,但有明显的测试警告标志。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4月24日,由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与江淮汽车合资成立的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大众”)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签署谅解备忘录,
1900/1/1 0:00:00无人驾驶正渐行渐近。
1900/1/1 0:00:004月24日,在2018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前夕举行的大众汽车集团媒体沟通会上,大众汽车集团规划了未来发展的愿景志在成为智能、以人为本、可持续移动出行解决方案新时代的领导者。
1900/1/1 0:00:00据外媒报道,日本电产株式会社(NidecCorporation)研发了新款全整合式牵引电机系统(电桥),该设备由电机、减速齿轮箱及逆变器构成。
1900/1/1 0:00:00广汽集团24日早间披露,公司与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惠迪天津是滴滴出行对外合作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双方拟在智能电动车的定制化设计开发和生产领域开展合作。
1900/1/1 0:00:004月24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确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的通知,按照相关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近期开展了新能源推荐目录车型的“老”转“新”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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