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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分时租赁/网约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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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型交通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不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等问题,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款方式供用户选择。并规定了用户押金和预付费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此外,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单车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10%。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据了解,《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对现有用户资金管理设立6个月过渡期。以下为政策全文:《新型交通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交通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又称保证金)和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焦云发〔2017〕10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焦云发〔2017〕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等交通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放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在se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冰块。向用户收取预付资金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运营企业对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保证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安全的主要责任。运营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成果的归属。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为存放用户资金的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用户在合作银行已经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直接绑定使用。第七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具有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会计制度,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对用户资金进行详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三)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可以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约定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合法、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的冻结、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四)具有与运营企业相关系统对接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的对接。(五)具有能够支持运营企业各类高峰运营的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履行开立、变更和撤销专用存款账户、存管和清算用户资金、核对账户、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等职责。存管银行不为运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新运输服务提供担保。第九条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新型交通业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型交通业态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工商登记材料;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计划;用户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新型运输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运营企业从事新型运输业态经营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向银行提供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二)银行收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和开户证明原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运营企业相关信息系统连接。(三)运营企业在完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信息报出具新运输业态经营书面材料的新运输业态管理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押金的数量和扣除押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流程和周期。(三)运营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款,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四)使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放用户保证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约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在提供服务前予以冻结。当账户余额低于保证金金额或者保证金金额的资金未被冻结时,运营企业可以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五)用户押金存放在运营企业专用押金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逾期退还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运营企业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第十一条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收取超出其服务能力的用户预付资金。(二)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型交通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元。(三)经营企业应明确预付资金的退还条件。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返还预付资金余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返还,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贷款。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归集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归集资金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的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示用户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划入相应的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三章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报告机制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分别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保证金和预付款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和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推广。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结算数据,每天核对用户详细流水和余额数据的账目,确保双方账目一致。第十五条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用户保证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划转至用户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2)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后,应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款申请。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将退款申请退回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由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确认后返还。(三)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划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的相关证据或取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划指令,存管银行可根据协议约定将扣划款项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入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不得从用户专用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除向用户退款、扣除赔偿和提取应计利息外,不得进行转账。运营企业应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由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收取赔款及利息,开户银行不得转划……er资金到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但退还用户押金的情况除外。第十六条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协议应明确以下要求: (一)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运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管和冻结情况。(2)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后,应及时向合作银行提交押金解冻申请,合作银行应在提交押金解冻申请当日(最迟次日)解冻押金。(3)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扣款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的相关证据或取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 并由合作银行根据用户授权将扣款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4)合作银行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划转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当账户余额低于用户与运营企业约定的存款金额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和用户。(五)保证金以外的资金冻结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由用户自主使用,也可用于支付新型交通业态的服务费。第十七条《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预付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型交通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不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等问题,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款方式供用户选择。并规定了用户押金和预付费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此外,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单车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10%。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据了解,《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对现有用户资金管理设立6个月过渡期。以下为政策全文:《新型交通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交通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又称保证金)和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 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焦云发〔2017〕10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焦云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等交通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放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向用户收取预付资金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运营企业对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保证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安全的主要责任。运营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成果的归属。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为存放用户资金的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用户在合作银行已经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直接绑定使用。第七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具有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会计制度,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对用户资金进行详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三)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存管银行可以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相关约定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用户预付资金;合作银行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合法、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相关协议提供账户内资金的冻结、解冻、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四)具有与运营企业相关系统对接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的对接。(五)具有能够支持运营企业各类高峰运营的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履行开立、变更和撤销专用存款账户、存管和清算用户资金、核对账户、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等职责。存管银行不为运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新运输服务提供担保。第九条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新型交通业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型交通业态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工商登记材料;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计划;用户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新型运输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运营企业从事新型运输业态经营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向银行提供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二)银行收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和开户证明原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运营企业相关信息系统连接。(三)运营企业在完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信息报出具新运输业态经营书面材料的新运输业态管理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押金的数量和扣除押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流程和周期。(三)运营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款,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四)使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放用户保证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约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在提供服务前予以冻结。当账户余额低于保证金金额或者保证金金额的资金未被冻结时,运营企业可以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五)用户押金存放在运营企业专用押金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逾期退还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运营企业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第十一条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收取超出其服务能力的用户预付资金。(二)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型交通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元。(三)经营企业应明确预付资金的退还条件。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返还预付资金余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返还,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贷款。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归集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归集资金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的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示用户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划入相应的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三章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报告机制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分别与存管银行签订用户保证金和预付款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和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推广。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结算数据,每天核对用户详细流水和余额数据的账目,确保双方账目一致。第十五条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用户保证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划转至用户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2)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后,应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款申请。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将退款申请退回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由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确认后返还。(三)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划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的相关证据或取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划指令,存管银行可根据协议约定将扣划款项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入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4)不得从用户专用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除向用户退款、扣除赔偿和提取应计利息外,不得进行转账。运营企业应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由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收取赔款及利息,开户银行不得转划……er资金到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但退还用户押金的情况除外。第十六条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协议应明确以下要求: (一)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运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管和冻结情况。(2)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后,应及时向合作银行提交押金解冻申请,合作银行应在提交押金解冻申请当日(最迟次日)解冻押金。(3)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扣款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的相关证据或取得用户授权后,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 并由合作银行根据用户授权将扣款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4)合作银行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划转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当账户余额低于用户与运营企业约定的存款金额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和用户。(五)保证金以外的资金冻结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由用户自主使用,也可用于支付新型交通业态的服务费。第十七条《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预付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划入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金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比例的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当用户预付费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向运营企业发出预警。当等于或低于40%时,除返还用户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费用。(三)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回预付资金余额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款申请,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于当日(最迟次日)将退款申请退回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资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由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确认后返还。(4)不得从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除返还用户的情况外,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资金划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信息对接情况报注册地交通新业态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新业态管理部门将备案材料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信息……金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所辖业务;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服务协议及信息对接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归集和退还、预付资金消耗等信息和数据,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的信息和数据。运营企业应对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归集、使用及利息收入情况的报告。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报告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提供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户资金归集、存储、使用及利息收入的财务报告。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报告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第二十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月用户资金存管情况报告,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情况。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业务管辖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上季度和上年度用户资金存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上述报告与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共享。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暂停或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注册地新运输业态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运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户资金。运营企业注册地新运输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运营企业停业、歇业情况通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营企业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合作银行配合相关清算单位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第四章联合监管机制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一)交通运输新业态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指导运营企业按照规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签订用户资金存管和支付服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开立、变更和注销专用存款账户,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开立和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运营企业和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新型交通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营企业的公共信息。支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五)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检查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用户资金管理情况,加强对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监管。(六)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新形式运输服务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提醒用户注意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及其他支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进行存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金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用户预付款比例的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当用户预付费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向运营企业发出预警。当等于或低于40%时,除返还用户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费用。(三)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运营企业应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款申请,经存管银行等核对相关信息后……支付服务机构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将退款申请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资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由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确认后返还。(4)不得从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除返还用户的情况外,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资金划入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信息对接情况报注册地交通新业态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新业态管理部门将备案材料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信息对接情况报其业务管辖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服务协议及信息对接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归集和退还、预付资金消耗等信息和数据,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的信息和数据。运营企业应对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归集、使用及利息收入情况的报告。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报告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提供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户资金归集、存储、使用及利息收入的财务报告。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报告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共享。第二十条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月用户资金存管情况报告,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情况。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业务管辖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上季度和上年度用户资金存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上述报告与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共享。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暂停或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注册地新运输业态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运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户资金。运营企业注册地新运输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运营企业停业、歇业情况通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营企业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合作银行配合相关清算单位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第四章联合监管机制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一)交通运输新业态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指导运营企业按照规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签订用户资金存管和支付服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开立、变更和注销专用存款账户,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开立和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运营企业和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新型交通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营企业的公共信息。支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五)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检查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用户资金管理情况,加强对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监管。(六)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新形式运输服务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提醒用户注意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及其他支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进行存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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