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工信部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道路机动车生产试点企业集团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产品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审程序》(征求意见稿),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审。以下为政策全文: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达不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豁免相关准入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第三条申请道路机动车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书;(2)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情况说明,以及不能满足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说明;(三)与现行强制性标准豁免相关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等效性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豁免准入条件申请进行评估。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重点企业、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技术委员会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和装备中心推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聘期三年。第七条装备中心应将评估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对于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的回避要求。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和相关行业情况,通过会议、调研等方式,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应评价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如果需要进行额外的测试和验证,还应提出测试验证计划,形成评估意见。第九条装备中心应将测试验证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试验验证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十条装备中心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测试验证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提出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装备中心应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包括检验和测试所需时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延长最长2个月。设备中心应将延期的时间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设备中心评估报告等,,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豁免相关准入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设备中心和技术委员会不得泄露在评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技术评审和评估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本程序自××年××月××日起生效。附件2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到位”的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加强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自愿申请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集团。本规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由……组成的法人实体联合体(以下简称“成员”)通过资本关系联系的租赁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个集团的建设。第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团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查、准入、审核等方面实行更加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当将母公司作为公告信息(数据)的唯一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第四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子公司应当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3)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为第一大股东;(4)母公司统一对子公司进行产品规划和管理。第五条本规则适用的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之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4)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准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信息披露系统中予以公示。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第九条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能力、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程序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变更的说明应当提交备案。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条申请新的集团成员时,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行同一序号管理,使用“JT+编号”序号进行顺序识别。第十二条集团内符合《整车乘用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改装乘用车生产企业,自愿转制为取得货车和/或整车乘用车准入许可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可以生产整车乘用车产品。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团,在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满意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产能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接、涂装、发动机等能力,符合《管理办法》要求。(2)一致性保证能力本集团具备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检、型式检验等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3)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本集团具有统一规划和布局销售渠道、提供普遍服务、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能力。(4) R&D和设计能力本集团统一规划和布局其R&D和设计能力,并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批准其进行产品自检: (一)产品自检申报;(2)产品自检计划;(3)自有实验室已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其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说明;(4)相应检验和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以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得同类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生产”)许可的集团其他成员生产的道路机动车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集团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生产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企业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3)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受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得分的核算主体,实行统一核算。母公司应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和新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通过车辆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让或交易。第十七条公司主动撤销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报告。已取消集团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并独立持续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退出群后,成员和群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双方应独立持续遵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的管理。当集团成员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遇到严重问题时,集团应当立即停止该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九条会员无法维持准入条件,道路机动车产品生产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集团应当停止会员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立即纠正情况,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条成员买卖、伪造合格证书,证书所含信息与已准入的道路机动车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书管理规定行为的,集团应当要求成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集团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请、暂停上传集团成员合格证书电子信息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的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集团管理的有效期为三年。如需延长集团管理,母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试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道路机动车产品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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