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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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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支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1。设计和开发能力”修改为“1。技术支持能力”,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此外,工信部还将修改或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等十项内容。以下为通知原文: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决定为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1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支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 统一管理和相应监管职责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准入条件将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删除第三十条。四、删除第三十一条。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序号准入审查要求-技术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和自制零部件的试验能力,能够评估和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模拟试验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反馈功能测试能力)、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通信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箱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高温、低温、振动等。)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当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试验台;申请燃料电池汽车,还应当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试验台、车载氢气系统泄漏和高压气体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生产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有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具备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发动机装配线和发动机试验台。曲轴、凸轮轴和连杆可以调试。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至少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追溯信息管理。6对原材料、常规元器件、车载能源系统等电气系统部件、软件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和产品验证规范,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应保持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的记录。7*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应可用。检验项目应涵盖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检验内容。应特别注意遵守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检验项目要求。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所需的测量能力相一致。应配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电气性能和安全性、温度、储氢系统安全性、车辆安全检测线等检测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的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8*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产品追溯体系。应当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制度,归档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标识,并建立能够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4.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零配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车辆/底盘/电子电气系统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当,应当在企业网站上公开,并严格执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进行重组的,应当确保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向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不仅能独立完成或与供应商合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还具有对整车和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子系统及相关部件进行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再利用的顺利实施。11*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和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销售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情况。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对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含底盘)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控,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控数据至少应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等。,应该对其进行分析,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相衔接。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和报告预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同类别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的,免于相关要求。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共11条,标有“*”的条款(共7条)为否决。3.判定原则为:(1)现场评审否决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情况不予通过。(2)当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核查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通过;核查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核实只能进行一次。不及物动词修改“1。附件2“企业集团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和开发能力”改为“1。技术支持能力”,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详见附件2《企业集团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七。对附录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作如下修改:(1)将GB/T 18387-2008《电动汽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宽频带,9 kHz ~ 30 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汽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标志》;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订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用仪表》;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订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2)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增加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试验规范第2部分:车辆》。(3)增加五项新标准。分别是: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组件》、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要求》、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排放试验方法》、GB/T 37153-2018《低速电动汽车》。详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8.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和设计开发流程说明(包括R&D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流程说明等)的内容。)";(3)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必要的软件程序)”的内容。详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九、根据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修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详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作如下修改:删除“新产品研发”和“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的内容。详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序号要求1技术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和自制零部件的试验能力,能够评估和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模拟试验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反馈功能测试能力)、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通信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箱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等。).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当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试验台;申请燃料电池汽车,还应当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试验台、车载氢气系统泄漏和高压气体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生产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设施。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支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1。设计和开发能力”修改为“1。技术支持能力”,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此外,工信部还将修改或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等十项内容。以下为通知原文: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决定为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1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支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 统一管理和相应监管职责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准入条件将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删除第三十条。四、删除第三十一条。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序号准入审查要求-技术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和自制零部件的试验能力,能够评估和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模拟试验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反馈功能测试能力)、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通信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箱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高温、低温、振动等。)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当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试验台;申请燃料电池汽车,还应当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试验台、车载氢气系统泄漏和高压气体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生产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有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具备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发动机装配线和发动机试验台。曲轴、凸轮轴和连杆可以调试。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至少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追溯信息管理。6对原材料、常规元器件、车载能源系统等电气系统部件、软件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和产品验证规范,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应保持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的记录。7*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应可用。检验项目应涵盖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检验内容。应特别注意遵守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检验项目要求。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所需的测量能力相一致。应配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电气性能和安全性、温度、储氢系统安全性、车辆安全检测线等检测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的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8*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产品追溯体系。应当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制度,归档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标识,并建立能够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4.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零配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车辆/底盘/电子电气系统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当,应当在企业网站上公开,并严格执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进行重组的,应当确保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向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不仅能独立完成或与供应商合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还具有对整车和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子系统及相关部件进行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再利用的顺利实施。11*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和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销售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情况。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对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含底盘)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控,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控数据至少应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等。,应该对其进行分析,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相衔接。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和报告预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同类别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的,免于相关要求。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共11条,标有“*”的条款(共7条)为否决。3.判定原则为:(1)现场评审否决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情况不予通过。(2)当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核查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通过;核查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核实只能进行一次。不及物动词修改“1。附件2“企业集团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和开发能力”改为“1。技术支持能力”,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详见附件2《企业集团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七。对附录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作如下修改:(1)将GB/T 18387-2008《电动汽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宽频带,9 kHz ~ 30 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汽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器、指示器和信号装置标志》;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订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用仪表》;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订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2)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增加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试验规范第2部分:车辆》。(3)增加五项新标准。分别是: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组件》、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要求》、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排放试验方法》、GB/T 37153-2018《低速电动汽车》。详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8.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和设计开发流程说明(包括R&D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流程说明等)的内容。)";(3)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必要的软件程序)”的内容。详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九、根据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修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详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作如下修改:删除“新产品研发”和“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的内容。详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序号要求1技术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和自制零部件的试验能力,能够评估和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动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模拟试验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反馈功能测试能力)、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通信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箱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和耐环境测试能力(高温、低温、振动等。).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当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试验台;申请燃料电池汽车,还应当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试验台、车载氢气系统泄漏和高压气体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生产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有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具备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发动机装配线和发动机试验台。曲轴、凸轮轴和连杆可以调试。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至少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追溯信息管理。6对原材料、常规元器件、车载能源系统等电气系统部件、软件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和产品验证规范,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应保持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的记录。7*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应可用。检验项目应涵盖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检验内容。应特别注意遵守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检测项目要求。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所需的测量能力相一致。应配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电气性能和安全性、温度、储氢系统安全性、车辆安全检测线等检测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的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8*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产品追溯体系。应当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制度,归档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标识,并建立能够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4.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零配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车辆/底盘/电子电气系统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当,应当在企业网站上公开,并严格执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进行重组的,应当确保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向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不仅能独立完成或与供应商合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还具有对整车和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子系统及相关部件进行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再利用的顺利实施。11*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和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销售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情况。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对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含底盘)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控,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控数据至少应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等。,应该对其进行分析,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相衔接。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和报告预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同类别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的,免于相关要求。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共11条,标有“*”的条款(共7条)为否决。3.判定原则为:(1)现场评审否决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情况不予通过。(2)当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核查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通过;核查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核实只能进行一次。附件2企业集团下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一、技术支持能力企业集团具有共享、通用技术支持能力的,下属企业可以借用,简化准入审查要求中“技术支持能力”的考核要求。二是下属企业的生产能力应符合《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能力》的要求。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上,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验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来完成。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指定为配套企业。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可以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和提供普遍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特殊服务。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按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注1电动汽车用储能装置(单体、模块)锌空气电池GB/T 18333.2-2015.2.4、6.3.4水基电解质电池不进行90°倾倒试验。车用超级电容器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循环寿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4-20156.5工况下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评定。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5-20156.2.8和6.3.8暂不进行针刺试验。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电气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6-2015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3978-2017储能装置(电池组)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67.3-2015对于车身覆盖的电池组箱体,应对箱体/车身进行试验;当电池组或系统太大而无法安装在工作台上时,可以进行子系统测试。2电动汽车用电机及控制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18488.1-20155.6.7电磁兼容性组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性评估;5.7可靠性试验与车辆可靠性评估相结合;附录a未实施。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 18488.2-201510可靠性试验,暂不实施9.7电磁兼容性。3电动汽车的安全性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绝缘电阻测试条件(REESS)GB/T 18384.1-20155.1.2(乘用车和N1汽车除外)可在室温下进行;5.2污染程度暂不实施;5.3暂时停止排放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运行安全和故障保护-GB/T 18384.2-20156用户手册中涉及的项目暂不执行;8紧急响应包括项目的暂时中止。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保护GB/T 18384.3-20156.3.3暂不实施容性耦合;7.2B绝缘电阻测试条件(乘用车和N1车辆除外)可在室温下进行;9用户手册中涉及的项目暂不实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4549-20094电动汽车电磁场辐射限值和电磁场发射强度测量方法GB/T 18387-20175电动汽车控制部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GB/T 4094.2-20176电动汽车仪表GB/ T 19836-20197耗能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2017能耗试验方法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2012纯电动载货汽车技术条件GB/T 34585-201710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 24554-2009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入口GB/ T 26779-2011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气系统技术要求GB/T 26990-2011车载氢气系统试验方法 T 37154-2018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DC充电接口GB/ T 20234.3-201514通信协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碰撞后的安全要求GB/T 20234.3-201514 16超级电容器电动城市客车QC/T 838-20105.1.3.1绝缘、5.2.1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5.3低压电气设备和电路设施暂不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技术规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技术规范GB/T 32694-2016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汽车技术规范GB/T 34598-2017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T 32960.2-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型式试验规范GB/T 18388-20054.1.2、4.1.3电动汽车除霜除雾组合GB/T 24552-2009。4.3可靠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应考核GB/T 28382-2012标准4.9的可靠性要求。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型式试验规范GB/T 19750-2005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型式试验规范QC/T 925-2013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18385-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19752-20059.7暂不执行混合动力模式下30分钟最高车速。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 26991-201120电动汽车低速警告音GB/T 37153-2018应有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具备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发动机装配线和发动机试验台。曲轴、凸轮轴和连杆可以调试。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至少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追溯信息管理。6对于所有原材料供应商,约定……l元器件、车载能源系统等电气系统元器件、软件和服务,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和产品验证规范,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应保持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和管理的记录。7*确保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和辅助检验工具应可用。检验项目应涵盖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检验内容。应特别注意遵守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检验项目要求。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所需的测量能力相一致。应配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电气性能和安全性、温度、储氢系统安全性、车辆安全检测线等检测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的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8*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产品追溯体系。应当建立车辆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制度,归档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供应商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客户需要维修备件时,他们应该能够快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标识,并建立能够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4.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客户或用户)、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车辆产品召回、零配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并且可以实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车辆/底盘/电子电气系统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当充分适当,应当在企业网站上公开,并严格执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进行重组的,应当确保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维修服务和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并能确保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和企业承诺的有限服务时间内,向客户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不仅能独立完成或与供应商合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还具有对整车和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子系统及相关部件进行故障诊断的专用仪器和软件,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再利用的顺利实施。11*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和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销售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情况。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对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含底盘)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控,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控数据至少应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等。,应该对其进行分析,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相衔接。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和报告预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同类别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的,免于相关要求。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和一般两类,共11条,标有“*”的条款(共7条)为否决。3.判定原则为:(1)现场评审否决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情况不予通过。(2)当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核查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通过;核查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核实只能进行一次。附件2企业集团下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一、技术支持能力企业集团具有共享、通用技术支持能力的,下属企业可以借用,简化准入审查要求中“技术支持能力”的考核要求。二是下属企业的生产能力应符合《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能力》的要求。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上,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验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来完成。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指定为配套企业。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可以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和提供普遍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特殊服务。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按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注1电动汽车用储能装置(单体、模块)锌空气电池GB/T 18333.2-2015.2.4、6.3.4水基电解质电池不进行90°倾倒试验。车用超级电容器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循环寿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4-20156.5工况下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评定。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5-20156.2.8和6.3.8暂不进行针刺试验。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电气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86-2015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3978-2017储能装置(电池组)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1467.3-2015对于车身覆盖的电池组箱体,应对箱体/车身进行试验;当电池组或系统太大而无法安装在工作台上时,可以进行子系统测试。2电动汽车用电机及控制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18488.1-20155.6.7电磁兼容性组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性评估;5.7可靠性试验与车辆可靠性评估相结合;附录a未实施。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 18488.2-201510可靠性试验,暂不实施9.7电磁兼容性。3电动汽车的安全性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绝缘电阻测试条件(REESS)GB/T 18384.1-20155.1.2(乘用车和N1汽车除外)可在室温下进行;5.2污染程度暂不实施;5.3暂时停止排放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运行安全和故障保护-GB/T 18384.2-20156用户手册中涉及的项目暂不执行;8紧急响应包括项目的暂时中止。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保护GB/T 18384.3-20156.3.3暂不实施容性耦合;7.2B绝缘电阻测试条件(乘用车和N1车辆除外)可在室温下进行;9用户手册中涉及的项目暂不实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4549-20094电动汽车电磁场辐射限值和电磁场发射强度测量方法GB/T 18387-20175电动汽车控制部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GB/T 4094.2-20176电动汽车仪表GB/ T 19836-20197耗能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2017能耗试验方法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2012纯电动载货汽车技术条件GB/T 34585-201710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 24554-2009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入口GB/ T 26779-2011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气系统技术要求GB/T 26990-2011车载氢气系统试验方法 T 37154-2018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DC充电接口GB/ T 20234.3-201514通信协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碰撞后的安全要求GB/T 20234.3-201514 16超级电容器电动城市客车QC/T 838-20105.1.3.1绝缘、5.2.1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5.3低压电气设备和电路设施暂不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技术规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技术规范GB/T 32694-2016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汽车技术规范GB/T 34598-2017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T 32960.2-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型式试验规范GB/T 18388-20054.1.2、4.1.3电动汽车除霜除雾组合GB/T 24552-2009。4.3可靠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应考核GB/T 28382-2012标准4.9的可靠性要求。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型式试验规范GB/T 19750-2005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型式试验规范QC/T 925-2013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18385-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19752-20059.7暂不执行混合动力模式下30分钟最高车速。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测试方法GB/T 26991-201120电动汽车低速警告音GB/T 371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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