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上海市消费者除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购置税减免等政策外,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充电费用给予5000元补贴。市发改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谁?如何申请和审核程序?补贴怎么分配?看详细描述↓适用对象这些规则的适用对象是个人消费者。具体包括:符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项配额的下列个人消费者,可以申请车辆登记: (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3)持有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上述个人消费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用状况良好;(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申请购买之日前一年内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使用本市中心城区非营运客车额度注册车辆的个人消费者。补贴范围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款所称个人消费者,可以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首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二手车除外),开具购车发票,并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车辆用于非运营,他们可以申请充电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消费者,本市给予每人5000元的充电补贴。补贴资金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使用自带的具有独立桩表的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也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以及使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市政平台充电时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但不得用于上述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请和审核流程1。接受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后,可通过个人账户(5月3日正式上线)登录“跟标”,向市发改委提交充电补贴资金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申请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汽车销售机构出具的购车发票及相关资料;(3)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银行借记卡;(4)申请人在本市的手机号码(必须与在上述指定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五)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车辆牌照号码;(6)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登录申办所使用的个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有,并进行实名认证。确实无法进行实名认证的,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信息后,按照相关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指定现场进行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车辆购买信息和在市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信息不全或未经实名认证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2.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局、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并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信息、登记信息一致,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的,予以批准。经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 (一)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购车信息和在市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二)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发票和车辆登记手续的;(3)车辆使用性质为经营用途;(4)在本次申请前,申请人已获得充电补贴资金。3、异议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发改委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人到指定地点,当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买发票和销售合同复印件。市发改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4.资金拨付且指定专户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汇总拟补贴消费者信息及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按月分期拨付到指定账户,每人每月拨付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5.使用补贴资金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桩表的个人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以及使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平台充电所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消费者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将指定专用账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使用公共充电桩支付)绑定,指定专用账户余额可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产生的费用。指定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消费者收到补贴资金后,不得将注册车辆的使用性质改变为经营用途。改变用途的,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根据最新政策,上海市消费者除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购置税减免等政策外,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充电费用给予5000元补贴。市发改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谁?如何申请和审查程序?补贴怎么分配?看详细描述↓适用对象这些规则的适用对象是个人消费者。具体包括:符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取得新能源汽车专项配额的下列个人消费者,可以申请车辆登记: (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3)持有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上述个人消费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用状况良好;(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申请购买之日前一年内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使用本市中心城区非营运客车额度注册车辆的个人消费者。补贴范围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款所称个人消费者,可以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首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二手车除外),开具购车发票,并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车辆用于非运营,他们可以申请充电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消费者,本市给予每人5000元的充电补贴。补贴资金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使用自带的具有独立桩表的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也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以及使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市政平台充电时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但不得用于上述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请和审核流程1。接受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后,可通过个人账户(5月3日正式上线)登录“跟标”,向市发改委提交充电补贴资金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申请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汽车销售机构出具的购车发票及相关资料;(3)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银行借记卡;(4)申请人在本市的手机号码(必须与在上述指定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五)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车辆牌照号码;(6)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登录申办所使用的个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有,并进行实名认证。确实无法进行实名认证的,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信息后,按照相关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指定现场进行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车辆购买信息和在市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信息不全或未经实名认证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2.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局、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并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信息、登记信息一致,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的,予以批准。经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 (一)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购车信息和在市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二)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发票和车辆登记手续的;(3)车辆使用性质为经营用途;(4)在本次申请前,申请人已获得充电补贴资金。3、异议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发改委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人到指定地点,当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车辆购买发票和销售合同复印件。市发改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4.资金拨付且指定专户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汇总拟补贴消费者信息及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按月分期拨付到指定账户,每人每月拨付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5.使用补贴资金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桩表的个人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以及使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控平台充电所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消费者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将指定专用账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使用公共充电桩支付)绑定,指定专用账户余额可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产生的费用。指定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消费者收到补贴资金后,不得将注册车辆的使用性质改变为经营用途。改变用途的,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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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