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在车流量较大或远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站网络。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具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有电工证),专职运维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应满足设施运营区域桩群规模要求。具有企业级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可对充电设施的运行、运维及安全风险进行监控预警,并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最初的政策如下: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2020年7月14日《建设暂行办法》, 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和规范运营,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普及应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专用)充电桩及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1)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楼宇及酒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面向社会车辆。(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公务人员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内的车辆和职工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乘用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站点内建设的为专用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适度超前、整体布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第五条专项规划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特别是明确区域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规模。第六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进行,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共交通和租赁站点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独立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在车流量大或远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站网络。(2)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工程。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第八条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备案后由市(州)政府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照程序公开发布并实施。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应当根据专项规划,每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序。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号)和《专项规划》发布实施。第十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投资主体公平公开。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安装(修理、试验)5级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以上。第十三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现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办理相关建设申请手续。(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另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三)新建独立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第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二)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进行竣工验收。重点检查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及接地设施安全。(1)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方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验收。(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单项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项目备案部门。(3)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充电站(桩)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投资。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供电的设施和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点后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四)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当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查。第十六条所有外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第十八条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者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二)具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rging(其中至少2名具有电工证),专职运维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应满足设施作业区桩群规模要求。(三)具有企业级运行监控管理平台,能够对充电设施的运行、运维及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并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第十九条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集中式充电站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班人员或巡视人员以及后台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按照用户需求,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护、升级和配套服务。(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等内容。鼓励使用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二十条科学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1)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二)车站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电动汽车专用标志、充电操作规程等。(三)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规范,安全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为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积极发挥省级平台作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场所桩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车辆充电状态查询等服务。,并为政府资金分配、市场监管、电力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持。,并接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市场干预。第二十三条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省级平台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取消申报财政支持资格。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停止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所有者应当负责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二十五条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和人工引导,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出台限时免费停车服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电动汽车用户在商业停车场充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商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非电动车非法占用的,执行非电动车占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停车费;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通过向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丰富商业模式,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鼓励住宅物业公司提供充电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财政政策支持。(一)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鼓励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配套资金,可用于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调控功能的补贴。(3)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免费充电、绿色专线”活动,对本地购买的电动汽车采取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政策支持。(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在车流量较大或远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站网络。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具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有电工证),专职运维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应满足设施运营区域桩群规模要求。具有企业级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可对充电设施的运行、运维及安全风险进行监控预警,并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最初的政策如下: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2020年7月14日《建设暂行办法》, 四川省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和规范运营,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普及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专用)充电桩及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1)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楼宇及酒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面向社会车辆。(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等专用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和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乘用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站点建设的为专用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适度超前、整体布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第五条专项规划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特别是明确区域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规模。第六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进行,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共交通和租赁站点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独立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在车流量大或远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速充电站网络。(2)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工程。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第八条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t,并由市(州)政府备案后颁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照程序公开发布并实施。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应当根据专项规划,每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序。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和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第十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投资主体公平公开。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安装(修理、试验)5级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以上。第十三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现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办理相关建设申请手续。(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另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三)新建独立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第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二)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进行竣工验收。重点检查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及接地设施安全。(1)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方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验收。(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单项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项目备案部门。(3)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充电站(桩)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投资。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供电的设施和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点后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四)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当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查。第十六条所有外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ment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第十八条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者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二)具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有电工证),专职运维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应满足设施运营区域桩群规模要求。(三)具有企业级运行监控管理平台,能够对充电设施的运行、运维及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并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第十九条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集中式充电站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班人员或巡视人员以及后台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按照用户需求,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护、升级和配套服务。(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等内容。鼓励使用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二十条科学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1)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二)车站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电动汽车专用标志、充电操作规程等。(三)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规范,安全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为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积极发挥省级平台作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场所桩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车辆充电状态查询等服务。,并为政府资金分配、市场监管、电力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持。,并接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市场干预。第二十三条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省级平台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取消申报财政支持资格。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停止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所有者应当负责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是的。第二十五条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和人工引导,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出台限时免费停车服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电动汽车用户在商业停车场充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商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非电动车非法占用的,执行非电动车占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停车费;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通过向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丰富商业模式,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鼓励住宅物业公司提供充电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财政政策支持。(一)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鼓励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配套资金,可用于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调控功能的补贴。(3)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免费充电、绿色专线”活动,对本地购买的电动汽车采取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政策支持。(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二)新增项目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三)鼓励在现有各类建筑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在用地上予以支持。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支持。(一)对电网企业直接申请运营的集中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网低谷时段夜间充电,降低充电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二十九条支持电网接入服务。(一)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扩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二)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如实计入允许成本并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收取联网费。(三)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桩(站)安装业务指引,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当履行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订、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供电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电力安装程序,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施工条件是指电力沟、变压器预留容量,低压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报建程序是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如果……新增项目用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三)鼓励在现有各类建筑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在用地上予以支持。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支持。(一)对电网企业直接申请运营的集中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网低谷时段夜间充电,降低充电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二十九条支持电网接入服务。(一)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扩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二)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费用如实计入允许成本并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收取联网费。(三)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桩(站)安装业务指引,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当履行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订、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供电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电力安装程序,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施工条件是指电力沟、变压器预留容量,低压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报建程序是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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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马斯克在特斯拉2020年第二季度电话会议上表示,目前,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应低于300英里(约合48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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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北京时间7月25日午间消息,据外媒TheVerge报道,在法庭和债权人批准法拉第未来公司创始人贾跃亭的个人破产计划后,有关其破产内幕的更多细节开始曝光出来,
1900/1/1 0:00:00据外媒报道,特斯拉当前正在德国首都柏林郊外的格伦海德市(Grnheide)建造新工厂,据悉,未来该工厂还将生产电池,但是目前尚不清楚这项工作将从何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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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近日,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上海蔚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新增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这也就意味着蔚来之后将在二手车业务上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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