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请将您的反馈传真至010-68555884或电子邮件至ducui@nea.gov.cn。
《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2030年和2060年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1)完善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和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可给予特别奖励。
(2)推进现有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现有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顺序,细化年度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三)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求。为落实新建住宅小区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需在车位内建设管道、桥梁等供电设施,满足直接安装电表、接电的需要。地方城乡规划部门要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过程中依法监管。
(4)创新住宅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在住宅小区开展充电桩“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色用电比例。鼓励“相邻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二,提高城乡充换电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机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充换电设施“十四五”规划,指导各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应优先使用土地资源,如……应加强通过新的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站的示范。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的内容,应当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扩大网络覆盖,增强公共充换电服务支撑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比例。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导评估范围。到2025年,东中部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10个“示范镇”和30个“示范村”。
(7)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阶段性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和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做好配套供电。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八)完善在单位和园区的充电保障。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建设相应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求。鼓励园区内单位和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加强车联网交互等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9)推进V2G协同创新和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搭建汽车企业等产业链上下游新能源汽车和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快V2G试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现货电力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纳储绿电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源高效互动。加强“蓄光充放电”新型充换电站的技术创新和试点应用。
(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比例。各地价格部门要做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功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十一)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和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和应用,加强跨行业合作,促进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主要推动形成统一的电力交易标准……应用领域,提高电力交换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充电设施数据交互的标准。
(12)加快电力交换模式的推广应用。围绕矿山、港口、城市转运等短距离、高频次、重载场景,支持专用换电站建设和布局,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推进港口重型卡车和内部集装箱车电气化改造。探索出租、网约、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第四,加强充换电设施和网络服务的运维
(十三)加强充换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停车场和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和管理措施,引导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分开停放,维护良好的充电秩序。
(十四)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与充电一体化创新,实现停车与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
(十五)加强对配套电网建设的支持。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对配套电网建设的投入。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费用计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配套充换电设施管道通道等资源,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走廊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六)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接电”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力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措施,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服务,实行限时结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电源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电源转让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工作。
不及物动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经营者受理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僵尸堆”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和做大做强。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覆盖到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加快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和追溯机制,强化车企和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流共享。
(十八)加快建立国家、省、市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充换电设施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加速充电监控平台与……之间的数据整合新能源汽车投放设施和监控平台,探索建设车桩一体化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公正立场,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优化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对高速公路、城镇、住宅小区等保障性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支持和税收优惠。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站倾斜。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新增基础设施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编译/汽车之家马爱军)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请将您的反馈传真至010-68555884或电子邮件至ducui@nea.gov.cn。
《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2030年和2060年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1)完善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和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可给予特别奖励。
(2)推进现有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现有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顺序,细化年度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三)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求。为落实新建住宅小区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安装条件,需在车位内建设管道、桥梁等供电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需要……。地方城乡规划部门要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过程中依法监管。
(4)创新住宅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在住宅小区开展充电桩“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色用电比例。鼓励“相邻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二,提高城乡充换电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机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充换电设施“十四五”规划,指导各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加强新型供地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站示范。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的内容,应当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扩大网络覆盖,增强公共充换电服务支撑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比例。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导评估范围。到2025年,东中部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10个“示范镇”和30个“示范村”。
(7)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阶段性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和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做好配套供电。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八)完善在单位和园区的充电保障。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建设相应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求。鼓励园区内单位和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加强车联网交互等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9)推进V2G协同创新和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搭建汽车企业等产业链上下游新能源汽车和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快V2G试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现货电力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交易和sch……利用新能源汽车消耗和储存绿色电力的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源的高效互动。加强“蓄光充放电”新型充换电站的技术创新和试点应用。
(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比例。各地价格部门要做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功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十一)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和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和应用,加强跨行业合作,促进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推动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电力交换标准,提高电力交换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充电设施数据交互的标准。
(12)加快电力交换模式的推广应用。围绕矿山、港口、城市转运等短距离、高频次、重载场景,支持专用换电站建设和布局,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推进港口重型卡车和内部集装箱车电气化改造。探索出租、网约、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第四,加强充换电设施和网络服务的运维
(十三)加强充换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停车场和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和管理措施,引导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分开停放,维护良好的充电秩序。
(十四)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与充电一体化创新,实现停车与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
(十五)加强对配套电网建设的支持。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对配套电网建设的投入。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费用计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配套充换电设施管道通道等资源,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走廊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六)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接电”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力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措施,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服务,实行限时结算。国家能源局机关应加强……监管供电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供电转让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工作。
不及物动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经营者受理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僵尸堆”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和做大做强。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覆盖到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加快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和追溯机制,强化车企和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流共享。
(十八)加快建立国家、省、市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充换电设施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数据整合,探索建设车桩一体化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公正立场,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优化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对高速公路、城镇、住宅小区等保障性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支持和税收优惠。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站倾斜。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新增基础设施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编译/汽车之家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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