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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双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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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7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改了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增加了积分市场交易调节机制,提高了积分核定和处罚要求。

积分计算考核部分,2024-2025年标准新能源小客车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1-2023年下调32%-52%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和38%,积分计算方式和分值上限相应调整。考虑到燃料电池乘用车仍处于示范运营的发展阶段,为体现鼓励导向,车型评分有所放宽,标准车型自行车评分下调20%。为引导技术升级,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在90 WHr/kg至105 WHr/kg之间和105 WHr/kg至125 WHr/kg之间的车辆得分调整系数分别下调至0.7和0.8。

具体修改如下: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2021年至2025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2026年及以后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4.2款的要求,计算并公布乘用车企业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在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结转。”

四、增加一章“积分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作为第六章,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建立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购买、存储和发放机制,保障积分交易市场平稳运行。工信部设立了积分池,收集发布新能源汽车正面积分。”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自2023年起,当一年内产生并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之和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之和的2.0倍以上且考虑积分结转和转移后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之和时, 企业可在年度积分核算报告发布后90日内,自愿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入积分池,存储积分数不得超过当年产生和结转的新能源汽车。 采集存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无需结转,有效期自存储年度起不超过五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当当年产生并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之和小于考虑结转和转移补偿后的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之和的1.5倍时,积分池释放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上述倍数的关系达到1.5倍。发布计划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企业在积分池中存储的积分比例,向企业账户释放相应数量的积分,企业进行积分交易和负积分补偿。当年度积分交易期结束时,未使用的释放头寸……e积分将返回积分池。"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制度的联动机制。”

9.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抽查、定期核查或者专项核查。”

X.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通报,并根据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视情节轻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进行通报,禁止积分转让、交易等处罚:“

Xi。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分补偿为零之前,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以及对油耗达不到目标值的企业提交的乘用车产品认证证书或进口车电子信息予以暂停,并可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以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报关单证的放行日期为准。”

十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新能源小客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新增2024-2025年新能源小客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1)R为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得分为0;100≤R & lt;150小时时,标准模型分数为0.6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2.3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5分。

(5)车辆积分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的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节系数×能量密度调节系数×功耗调节系数。

(1)当100≤r <;15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150≤r <:2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200≤r <:3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7,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8,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1。

(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 km/h..根据不同整备质量(m,kg)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y)。若车辆电能消耗(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目标值,则电能消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辆电能消耗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实际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上限为1.5倍);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 = 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 = 0.0078×m+3.8;m & gt1600时,Y=0.0048×m+8.60。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GB/T 32694)的要求。对比《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该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该车型在动力保持模式试验中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70%。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指标的车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3.纯氢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整车积分按标准整车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辆积分按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编译/汽车之家邢越洋)7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改了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增加了积分市场交易调节机制,提高了积分核定和处罚要求。

积分计算考核部分,2024-2025年标准新能源小客车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1-2023年下调32%-52%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和38%,积分计算方式和分值上限相应调整。考虑到燃料电池乘用车仍处于示范运营的发展阶段,为体现鼓励导向,车型评分有所放宽,标准车型自行车评分下调20%。为引导技术升级,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在90 WHr/kg至105 WHr/kg之间和105 WHr/kg至125 WHr/kg之间的车辆得分调整系数分别下调至0.7和0.8。

具体修改如下: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2021年至2025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2026年及以后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4.2款的要求,计算并公布乘用车企业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在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结转。”

四、增加一章“积分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作为第六章,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建立新能源汽车积极积分购买、存储和发放机制,保障积分交易市场平稳运行。工信部设立了积分池,收集发布新能源汽车正面积分。”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自2023年起,当一年内产生并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之和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之和的2.0倍以上且考虑积分结转和转移后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之和时, 企业可在年度积分核算报告发布后90日内,自愿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入积分池,存储积分数不得超过当年产生和结转的新能源汽车。 采集存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无需结转,有效期自存储年度起不超过五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当当年产生并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之和小于考虑结转和转移补偿后的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之和的1.5倍时,积分池释放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上述倍数的关系达到1.5倍。发布计划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企业在积分池中存储的积分比例,会释放相应的积分数……d到企业的账户,企业会进行积分交易和负积分补偿。当年度积分交易期结束时,未使用的已释放正积分将返还至积分池。"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制度的联动机制。”

9.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抽查、定期核查或者专项核查。”

X.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通报,并根据核定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视情节轻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进行通报,禁止积分转让、交易等处罚:“

Xi。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分补偿为零之前,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以及对油耗达不到目标值的企业提交的乘用车产品认证证书或进口车电子信息予以暂停,并可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以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报关单证的放行日期为准。”

十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新能源小客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新增2024-2025年新能源小客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1)R为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得分为0;100≤R & lt;150小时时,标准模型分数为0.6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2.3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5分。

(5)车辆积分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的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节系数×能量密度调节系数×功耗调节系数。

(1)当100≤r <;15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150≤r <:2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200≤r <:3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7,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8,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1。

(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 km/h..根据不同整备质量(m,kg)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y)。若车辆电能消耗(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目标值,则电能消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辆电能消耗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实际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上限为1.5倍);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 = 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 = 0.0078×m+3.8;m & gt1600时,Y=0.0048×m+8.60。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GB/T 32694)的要求。对比《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该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该车型在动力保持模式试验中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70%。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指标的车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3.纯氢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整车积分按标准整车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辆积分按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

(编译/汽车之家邢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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