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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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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据智通财经APP报道,12月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决定,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提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公平市场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从事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定价行为,不得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进行。如果超出允许的营业区域,起点和终点应在允许的营业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原文如下:《交通运输部国家网络空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国家网信局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工信部、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202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经2022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次部长级会议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局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部部长王晓红、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络空间信息技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局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交通运输部国家网络空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6号令):将第34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物品编号应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局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国家网信局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家网络空间局第一次修订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决定,国家网信办关于修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这些措施。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叫车服务,是指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叫车平台公司),是指建设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叫车经营服务的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和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叫车服务。叫车服务的价格受市场监管,但城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叫车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拥有开展叫车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能够交互和处理适合拟议业务的信息和数据,具备交通、通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条件,以及在线信息,以便依法访问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与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连,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4) 有健全的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5) 在服务地点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能力;(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的叫车业务不仅要符合上述条件,还要遵守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代理人及其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3) 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也应提交;(4) 服务地点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息;(5) 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证明材料,交通、通信、、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访问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证明材料,数据库访问说明,服务器设置说明,以及依法建立和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6) 对于电子支付,应提供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7) 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本;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叫车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网络服务能力的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同级通信、、税务、网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可。应提供相应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注册地以外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网络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核发《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如果终止经营,应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第十二条从事叫车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的客车;(2) 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3) 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标准的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发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地出租汽车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车主或者叫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客运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叫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批准车型相应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2) 在过去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记12分记录;(3) 无暴力犯罪记录;

(4)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或者叫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对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估的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运营车辆的相关保险。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一致,并将车辆的相关信息报告给服务地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司机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时间、服务频率等特点,与司机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相一致,并向服务地点的出租车管理部门报告驾驶员相关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和备份司机和网约车乘客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驾驶轨迹日志等数据。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并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租车定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体系,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提供司机姓名、照片、电话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车费,实行明码标价,并为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从事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定价行为,不得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过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和终点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和网络安全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提供的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经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弃客或故意绕行,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显著告知收集和使用司机、网约车、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没有快递……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司机、骑手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约车服务所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提供司机、网约车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从事网约车服务合法资质的车辆或驾驶员提供信息。不得以私人小巴共享的名义提供叫车服务。网约车车辆和司机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估信息。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叫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发证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乘客投诉处理情况。出租车行政主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利用网络出租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

调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叫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公开显示。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制度和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每有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不一致的;(2) 提供服务的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在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不一致;(3) 未能按照规定确保车辆的良好技术条件;(4) 从始至终在许可经营区域外从事叫车活动;(5) 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6) 未按照规定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建立并实施投诉举报制度;(7) 未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未配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

(8) 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路、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从事严重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司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一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中途弃客或者故意绕行的;(2) 违规收费;(3) 对报告或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进行报复。网约车司机不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从事严重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网约车司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含在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用记录中。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机关、通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司机非法使用、泄露网约车人员或乘客个人信息的,由、网络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依法为机关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章附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拼车,又称拼车、叫车,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应当强制报废。当行驶距离小于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网约车服务将停止。按预约登记出租客运的小微非经营性客运车辆,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进行报废。其他按计划登记用于出租客运的小微经营性客车,按照该类经营性客车报废标准和首次达到的网约车报废标准进行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交通等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文整理自交通运输部官网,由智通财经谢青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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