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应满足的条件。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和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全面测试,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8个月。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根据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进行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规定的考试时间。规范很明确。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范要求,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截至目前,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法律法规,其中北京已经发布了《自动驾驶道路考试细则》。这一次,国家道路测试法规颁布后,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环境将更加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技术强国、网络强国和交通强国建设,促进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应用,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路测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共安全法》,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试相关信息。第四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本规范所称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p…交通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测试驾驶员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对测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登记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检查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对象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可以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操作模式。(4) 具有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和在线监测功能,可实时发回以下项目1、2和3,并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项目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辆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运动状态;4.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反映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8.车辆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如有)。(5)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馆等特定区域进行全面测试,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6) 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验证。测试和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中列出的项目。第三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管辖范围内的若干典型路段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测试主体应当向测试路段所在地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的基本信息;(2) 如为国产机动车,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相应车型的强制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表和货物进口证明;(3) 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描述,并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五)受试者在封闭道路、场馆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6)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路段、试验时间、试验项目、试验程序、风险分析和对策;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第十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测试申请的验收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测试车辆逐一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见附件2),并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次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需要变更检测通知书基本信息的,检测主体应当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变更后的检测通知书。第十三条考试主体应当持考试通知书和《机动车登记条例》要求的证明、凭证,向考试通知书规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考试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第十四条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按照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书指定的考试时间。第十五条申请临时驾驶证的测试车辆需要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的,测试主体还应向相应省市申请测试通知,重新申请临时驾驶执照。但是,相应的省市政府允许其他省市颁发的考试通知书和临时驾驶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定道路上进行考试,但除外。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临时驾驶执照,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考试科目和考试驾驶员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单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并随身携带考试通知单和考试计划备查。第十七次测试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明“自动驾驶测试”字样,以提醒周围车辆。第十八次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员发现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第十九条在试验过程中,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条在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车辆从停车点到测试路段的过渡应在手动操作模式下驾驶。第二十一条受试者应每6个月向发布检测通知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定期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后1个月内提交检测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第二十三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试验通知:(一)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考试通知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驾驶证,并移交临时驾驶证核发地交管部门。如未收回,应书面通知发证地交通管理部门该车牌无效。第五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发生期间,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重伤或死亡、车辆损坏的,受试者应在24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第二十七条受试者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告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辆与X(人、车、路、云等)之间采用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能够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的驾驶,并且最终可以由人来操作。智能网联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
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功能测试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发布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应满足的条件。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和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全面测试,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8个月。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根据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进行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规定的考试时间。规范很明确。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范要求,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截至目前,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法律法规,其中北京已经发布了《自动驾驶道路考试细则》。这一次,国家道路测试法规颁布后,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环境将更加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技术强国、网络强国和交通强国建设,促进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应用,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路测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共安全法》,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试相关信息。第四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范所称市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测试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 具有智能网络连接的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和评估规则;(5) 具有对试验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测试驾驶员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紧急情况下对测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中没有满分记录;(4) 最近一年没有超速50%以上和违反红绿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 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记录;(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登记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检查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对象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可以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操作模式。(4) 具有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和在线监测功能,可实时发回以下项目1、2和3,并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项目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辆的速度、加速度和其他运动状态;4.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反映测试驾驶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8.车辆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如有)。(5)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馆等特定区域进行全面测试,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省市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和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估程序,并具备道路测试条件。(6) 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验证。测试和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中列出的项目。第三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管辖范围内的若干典型路段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测试主体应当向测试路段所在地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和测试车辆的基本信息;(2) 如为国产机动车,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相应车型的强制检验报告;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表和货物进口证明;(3) 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描述,并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五)受试者在封闭道路、场馆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6)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路段、试验时间、试验项目、试验程序、风险分析和对策;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每辆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五百万的自动驾驶路试事故赔偿保证。第十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测试申请的验收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测试车辆逐一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见附件2),并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次考试通知书应当载明考试科目、车辆识别码、考试驾驶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考试路段等信息。其中,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需要变更检测通知书基本信息的,检测主体应当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变更后的检测通知书。第十三条考试主体应当持考试通知书和《机动车登记条例》要求的证明、凭证,向考试通知书规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考试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第十四条临时驾驶证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按照考试通知书规定的考试路段合理限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考试通知书指定的考试时间。第十五条申请临时驾驶证的测试车辆需要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的,测试主体还应向相应省市申请测试通知,重新申请临时驾驶执照。但是,相应的省市政府允许其他省市颁发的考试通知书和临时驾驶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定道路上进行考试,但除外。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临时驾驶执照,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考试科目和考试驾驶员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单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并随身携带考试通知单和考试计划备查。第十七次测试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明“自动驾驶测试”字样,以提醒周围车辆。第十八次测试驾驶员应始终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上,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员发现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第十九条在试验过程中,试验车辆不得搭载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条在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车辆从停车点到测试路段的过渡应在手动操作模式下驾驶。第二十一条受试者应每6个月向发布检测通知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定期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后1个月内提交检测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第二十三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试验通知:(一)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认为试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2) 测试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以拘留处罚;(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考试通知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驾驶证,并移交临时驾驶证核发地交管部门。如未收回,应书面通知发证地交通管理部门该车牌无效。第五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发生期间,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重伤或死亡、车辆损坏的,受试者应在24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第二十七条受试者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告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运输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辆与X(人、车、路、云等)之间采用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和共享,能够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的驾驶,并且最终可以由人来操作。智能网联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功能测试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
据外媒报道,UberCEO达拉科斯罗萨西近日在接受采访时称,虽然Uber的一辆自动驾驶汽车上个月出现了致命交通事故,但公司不会放弃自动驾驶汽车项目。
1900/1/1 0:00:00英媒称,比利时校际微电子中心研制出一种创新型固态锂离子电池,充电两小时就达到每升200瓦时的能量密度。
1900/1/1 0:00:004月10日,五龙电动车集团与成都简阳市政府合作的“年产40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及4GWh1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在成都简阳市开工。
1900/1/1 0:00:00日前,长江汽车集团、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1900/1/1 0:00:00“这个世界将走向自动驾驶和自动化时代。如果没有参与其中,未来将迅速抛弃我们”。
1900/1/1 0:00:00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虽然国内锂电池高端的产品技术指标基本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产品差距主要体现产品品质管控、产品检测标准的差距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