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的政策,2020年2月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降低了生产成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缴纳延期费用,免收滞纳金。对2020年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未超过一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中小企业国有资产减租。对租赁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中小企业,免收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六个月租金。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发展载体,以降低租赁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减税降费、税收减免及相关税费。纳税人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依法免征关税。延期支付税款。因疫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社保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的,将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70%退还给企业。500人以下(含)的企业,可直接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金融支持信贷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贷时限,增加无还款信用贷款。对受疫情影响、到期信贷偿还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举债、压贷或断贷。2020年,全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e .新型政企业务贷款规模不低于30%。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原贷款利率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其自身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予记录。保障政策降低了保障率。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补偿损失。根据湖北省的政策,2020年2月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降低了生产成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缴纳延期费用,免收滞纳金。对2020年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未超过一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中小企业国有资产减租。对租赁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中小企业,免收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六个月租金。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发展载体,以降低租赁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减税降费、税收减免及相关税费。纳税人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依法免征关税。延期支付税款。因疫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社保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的,将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70%退还给企业。500人以下(含)的企业,可直接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金融支持信贷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贷时限,增加无还款信用贷款。对受疫情影响、到期信贷偿还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举债、压贷或断贷。2020年,全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e .新型政企业务贷款规模不低于30%。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原贷款利率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其自身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予记录。保障政策降低了保障率。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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