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政策依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2020年2月5日,省工业发展基金给予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对复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中小企业在停产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在线职业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员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国有资产免租对于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租金将减免一至三个月。鼓励大型商厦、商场、综合市场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疫情期间,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减免,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减税降费由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安排,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车船税;2020年已缴纳车船税的,从下一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中扣除。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在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调整定额。企业按期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社保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经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缴费期间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2020年不再集中收缴历史欠费,暂停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性措施。失业和工伤保险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当地六个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企业及其职工六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定返还。金融支持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增贷款,在政策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存量贷款展期或展期时,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或罚息。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降低逾期利息、不还款续贷等方式,延续和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发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展期支持,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分担损失,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承担损失的50%给予补贴。鼓励市(州)、县(市、区)利用好应急借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借贷服务,发生的损失由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承担损失的50%给予补贴。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结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所需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担保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府补贴担保费,省财政承担50%。四川省的政策依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2020年2月5日,省工业发展基金给予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对复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中小企业在停产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在线职业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员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国有资产免租对于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租金将减免一至三个月。鼓励大型商厦、商场、综合市场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疫情期间,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减免,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减税降费由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安排,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车船税;2020年已缴纳车船税的,从下一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中扣除。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在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调整定额。企业按期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社保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经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缴费期间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2020年不再集中收缴历史欠费,暂停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性措施。失业和工伤保险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当地六个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企业及其职工六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定返还。金融支持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增贷款,在政策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存量贷款展期或展期时,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或罚息。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降低逾期利息、不还款续贷等方式,延续和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发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展期支持,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分担损失,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承担损失的50%给予补贴。鼓励市(州)、县(市、区)利用好应急借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借贷服务,发生的损失由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承担损失的50%给予补贴。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结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所需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担保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补贴担保费用,省级财政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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